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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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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知局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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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制定2015年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计划中所述的9项任务,前4项任务为必做工作(第三批示范城市为前6项),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我局对示范城市开展的2015年度考核。后5项任务为选做工作(第三批示范城市为后3项),各示范城市应本着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原则选做有关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各示范城市要将上述9项任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5年要以此为重点安排年度工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请于2月6日前将选做工作任务函告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局2015年工作计划,正式印发后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并抄送有关省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刘 杰  范建永 电  话:010—62086573  62086080 传  真:010—62083094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加大对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特制定2015年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总部署,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城市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以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抓手,完善提升城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组织管理和政策保障体系,务实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奠定城市转型发展的新起点。

 

二、工作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通过直接联系、深入指导的工作方式,调动各方面资源向示范城市倾斜,加大指导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示范城市管理专业化、政策体系化建设,扎实推进高标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一)切实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领导和协调机制,及时出台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方案。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订城市专利工作条例。及时研究制定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二)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推进企业、高校院所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以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三)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专利运营体系建设、执法维权能力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机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长效机制、企业贯标推进机制、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外观设计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四)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示范城市知识产权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知识产权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积极推行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顾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实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具体任务

 

(一)研究制定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十三五”规划。

 

1.工作目标。深刻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紧密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在全面总结试点示范期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明确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和条件保障等。

 

2.工作要求。各示范城市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2015年底之前,各示范城市应以政府或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知识产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或《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工作方案),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3.工作支持。我局将加大对示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支持,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并根据示范城市的需求协调组织专家资源支持。

 

(二)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1.工作目标。按照《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有关要求,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办案和维权服务工作力度,提升示范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2.工作要求。地级及以上示范城市局明确3人(或以上)主要从事执法办案工作,所辖县市区明确1人(或以上)主要从事执法办案工作,持续系统地加强对本市执法骨干队伍的培训。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工作体系,设立专项资金,出台维权援助政策。示范城市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3.工作支持。指导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体制机制。为示范城市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指导支持。为示范城市举办骨干执法人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三)扎实推进企业工作。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着力推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在示范城市骨干企业的贯彻实施,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贯彻落实《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有效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2.工作要求。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能够提供贯标辅导服务的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贯标辅导服务。培养一支贯标辅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出台促进企业贯标工作的引导政策。每个示范城市2015年引导支持5—10家企业完成达标工作。示范城市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系指导机制和托管服务机制,为一定数量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切实的帮助。

 

3.工作支持。举办针对示范城市重点贯标服务机构的贯标、认证实战培训。为示范城市开展贯标、认证培训提供讲师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贯标引导政策、中小微企业托管政策、解决贯标、托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完善示范城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服务机制,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常态化开展。

 

2.工作要求。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示范城市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讲,开展好需求调查和对接服务、宣传培训工作,着力加强质押质物处置平台建设、融资新模式探索、投保模式优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2015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投保专利保险企业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

 

未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示范城市要启动相关工作,年内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地区工作方案;开展需求调查,调查企业数量不少于200家,至少召开1次培训和研讨活动,1次项目对接活动。2015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和投保企业数量要实现突破。

 

3.工作支持。举办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班。指导示范城市建立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许可备案前期服务机制。举办示范城市前期服务专员业务培训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五)贯彻落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意见。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幅提升创新主体专利布局能力,进一步优化城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专利奖工作机制。

 

2.工作要求。2015年底之前,进一步优化对所辖县市区专利创造效果的考核或引导指标。至少举办1期针对服务机构、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布局实战培训班(初级或中级)。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建立健全示范城市专利奖工作机制。

 

3.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专利布局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调整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建立健全专利奖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六)持续提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要求,建立示范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人才队伍,提升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发展城市专利信息服务产业。

 

2.工作要求。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完成至少1期针对服务机构、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分析实战培训班(初级或中级)。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与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工作有效衔接,完善促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的引导政策。

 

3.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开展专利分析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分析引导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七)探索实施专利导航试点项目。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城市重点产业、园区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产业发展,提升产业专利运用能力。

 

2.工作要求。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资产培育和运营服务。培养一支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队伍。2015年完成一定数量专利(或专利组合)的运营业务。

 

每个示范城市选取核心区域、围绕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航产业规划项目,推进产业专利联盟建设。所辖开发区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序列的苏州、杭州、郑州、武汉、长春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实验区建设2015年工作任务。

 

3.工作支持。举办针对示范城市重点运营机构的专利运营实战培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引导政策、解决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八)实施外观设计助力竞争力提升的措施。

 

1.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整合资源,加强示范城市外观设计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外观设计提升工业竞争力作用的发挥。

 

2.工作要求。认定一批示范城市外观设计优势培育单位。举办至少1期针对优势培育单位人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运营培训班。开展外观设计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竞赛活动。

 

3.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开展外观设计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开展外观设计竞赛等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九)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每个示范城市达到“5+n”的体系建设目标(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至少1家贯标辅导能力突出的咨询服务机构,至少1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至少1家专利诉讼维权能力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至少1家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n”家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推动服务业产值大幅提高。

 

2.工作要求。示范城市初步建立“5+n”服务体系。建立针对“5+n”体系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推动2015年“5+n”体系的服务业产值大幅增长。

 

所辖开发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序列的苏州、郑州、深圳、佛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做好试验区建设2015年工作任务。

 

3.工作支持。支持示范城市开展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工作。支持示范城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为示范城市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服务机构培训的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考核。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示范城市局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投入等主观努力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过程,考核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对示范城市每三年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城市,在计划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实力状况评价。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末示范城市专利实力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城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重点考察客观结果,评价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示范城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示范城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持续开展针对示范城市局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3年内完成对示范城市局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的轮训。

 

(四)开展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加强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通过《知识产权公共管理决策参考》刊物,及时挖掘、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典型工作经验。通过示范城市QQ工作群、微信群强化示范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示范城市专栏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持续加大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组织赴先进地区开展实地考察学习。充分利用有关示范城市自身工作优势,组织各示范城市局有关负责同志赴优秀示范城市或先进地区开展实地考察学习。

 

(六)为示范城市提供专家指导支持。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组织、整合有关专家资源,应示范城市申请,在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制定、重大事件协调等方面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在专利布局、专利分析、企业贯标、执法维权、专利运营、外观设计实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各种培训方面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七)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在发明优先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加快审查、专利巡回审查、质押登记服务、许可备案服务、有关专项工作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

 

(八)为示范城市工作培训的系统化提供支持。建立示范城市工作培训课程审核、学员考核、信息发布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针对示范城市的实战培训以及经审核同意的示范城市举办的实战培训,全部进行课程审核、学员考核、证书授予,课程信息及考核合格学员信息统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示范城市专栏发布。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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