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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和明确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期限(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启动了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工作。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我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途径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于在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2、传真:010-6208368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执法办法修改”)
附件:
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1月27日
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正式实施。执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专利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保护不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伴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执法办法及时调整,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在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我局形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专利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解决。本次修改只对执法办法作局部修改,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及早落实中央最新指示要求。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一) 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
《决定》对加强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全过程应贯彻法治原则,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为此,本次修改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写入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中(第一条)。
(二)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决定》进一步强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为此本次修改明确强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第九条),并就及时公示行政决定、发布执法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三)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互联网发展新需求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和明确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期限(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
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步显现,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也需要变化、创新。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经营者及权利人对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解决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有较强的诉求。为此本次修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八条),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嫌侵权或假冒专利商品的相关网页采取删除或屏蔽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其他条款的顺序和有关表述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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