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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本案的原告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高铁声音屏障项目最初是由丁书苗的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引入国内,进而几乎垄断市场。现在丁书苗的高铁帝国垮塌了,旭普林该站出来了。
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薄发布信息,公布了一期高铁声屏障技术专利纠纷案的宣判结果。信息显示,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认为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声屏障产品的行为未得到自己的授权,侵害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中驰公司停止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赔偿800万元经济损失。
800万,看似赔偿数额不小,细究起来,又觉合理。我们都知道,高铁是一块大蛋糕,随便捡一块渣都能撑死一群人。而高铁屏障项目,该领域看似很小,但放在高铁这个大盘子里,再小又何妨。尤其是,在近阶段的高铁大跃进时代,一年要建七八千公里的铁路,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高铁,这么算来这块的利润可观。
为了了解涉案的高铁项目,IPRdaily查阅了相关资料。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2010年12月,公司中标京沪高铁声屏障项目,项目产值3.1亿元。不只如此,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重大声屏项目依次还包括:2009年8月,公司中标乌鲁木齐市城市高架隔音屏项目,项目产值2100万元;2011年5月,公司中标石武铁路声屏障项目,项目产值1.5亿元;2012年9月,公司中标宁波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穿山至好思房公路工程声屏障项目,负责项目全线范围内的声屏障的供货,施工安装及保修,项目产值约8000万元。
不光受赔偿数额吸引,更主要的是笔者对高铁比较敏感,过去的这两年因高铁而倒下的官员和企业的确不少,且个个体量巨大,轰动一时。那么他们是否有一定关联呢?
据IPRdaily查阅公开资料获悉,2007年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引进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混凝土、透明材料、铝合金三大声屏障系统集成技术并加以改进。而金汉德是博宥集团旗下众多公司中的一家。对于不关注这个行业的人而言,这几个企业都好陌生。但是丁书苗想必人尽皆知,恰巧她就是博宥集团的老总。
巧合不只一处,笔者曾在网上看到过一篇相关新闻,据报道“京沪高铁两边的声屏障,经常发生倒塌到路面上影响通行的情况。”据业内人士称,曾经发生过原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的领导在京沪线上添乘视察时发生声屏障板子扑落造成列车停运的突发事件,有一次还特别严重,以至于差点发生安全事故。
不知险些酿事故的板子是否就是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所用的专利名称为“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的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不管其和丁书苗是否有瓜葛,也不管其是不是险些酿事故,当然,笔者无从探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法院认定侵权就得认赔。
旭普林在这个领域的领导地位显而易见,而国内从事这项业务的企业也不在少数,那么可以预见的结果就是此领域的诉讼将接连浮出水面。最初这个领域被丁书苗垄断、把持,现在丁书苗高铁帝国垮塌了,该领域的帐或许该清算一下了。
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自称,一直致力于噪声控制,拥有多项国家专利,声屏障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及大型市政工程,如:高铁、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等。至于日后他们是否还能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并非笔者操心所及。反正高铁我日后还要坐,沿线居民也不能扰。
小九九,笔者就扒拉到这,具体的法律分析交给法官。下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全文:
认为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驰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声屏障产品的行为未得到自己的授权,侵害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旭普林公司)将上海中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我院一审判决,上海中驰公司停止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赔偿800万元经济损失。
2008年7月,旭普林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2013年1月,上述专利被授权公告,专利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1日。随后,旭普林股份公司更名为旭普林公司,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变更登记,现专利权人名称为旭普林公司。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旭普林公司起诉称,公司从上海中驰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得知,其是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声屏障产品的企业。上海中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推广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产品,并曾投标参与某公司招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其后,上海中驰公司中标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经过对比分析,该声屏障产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海中驰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声屏障产品的行为未得到旭普林公司的授权,侵害了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中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上海中驰公司答辩称,自己所用的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是基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三院)研制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名称为“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自己将源自铁三院的技术应用到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高速铁路金属插板式声屏障技术是一种通用技术,性质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旭普林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属于性质错误,必要时自己会申请撤销该专利;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旭普林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自己所用图纸均来自铁三院;自己中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未盈利。综上,自己没有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院经审理认为,旭普林公司对“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旭普林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指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其必要技术特征可划分为14项。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详细对比,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海中驰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制造和销售,且 “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时间晚于旭普林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优先权日,即使上海中驰公司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基础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该主张也不能成立。故上海中驰公司与案外人铁三院有无合作,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案外人铁三院的专利以及是否取得过相关部门的认证等情节,均不影响本案侵权判定的成立。
旭普林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属于授权状态的有效专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海中驰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IPRdaily Rex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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