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简要说明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报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书件格式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申请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不予撤回。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备案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备案书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300元人民币。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商标局 整理:IPRdaily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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