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王某将“莲鹤方壶”申请注册在第33类酒类商品项目上,取用了“壶”这一古代通用的酒器名称,同时又使用“莲鹤方壶”这一具有历史和艺术代表性的酒具名称,类似将“四羊方尊”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明显的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性。
一、背景介绍
莲鹤方壶,酒器名,是河南博物院馆藏国家一级文物。莲鹤方壶以其流动、飞扬的韵致,区别于中原商周青铜器的肃穆和威严,体现了一副古代楚地浪漫生活的景致,具有极高的艺术和文化价值,被誉为是中原文化的名片。莲鹤方壶是河南博物院近14万件藏品中最具观赏价值的文物,被公认为这个始建于1927年的国家级博物院的“镇馆之宝”,亦是有“地下文物全国第一”之誉的河南在出土文物方面的杰出代表。
二、遭遇抢注
2005年12月,河南人王某在第33类酒商品项目上提交“莲鹤方壶”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7月,该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注册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129期商标公告上,商标申请号为:5048995。 鉴于此种情形,河南博物院委托笔者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对王某抢先注册的“莲鹤方壶”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主张对方以职业抢注人的身份恶意抢注所在区域的知名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容易误导公众并具有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挽回被动局面,河南博物院在采纳笔者建议,于2008年10月晚于抢注人之后在第33类酒商品上补充注册了“莲鹤方壶”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号:7013381。 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在异议申请成功以后,及时使得自身商标获得注册核准。但会存在一个驳回的风险,一旦异议不成,这枚后续补充的商标就因为与抢注人的在先权利出现冲突而被予以驳回注册申请。2011年5月,经过审理,国家商标局作出第(2011)商标异字第09544号裁定,认定河南博物院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并对王某抢注的“莲鹤方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几乎与此同时,河南博物院随后补充注册的第7013381号“莲鹤方壶”商标被以与王某在先的第5048995号“莲鹤方壶”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为由而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此时的河南博物院,必须一方面将异议裁定案件进行到底,及时在15日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旧商标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需对在后补充注册的“莲鹤方壶”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申请,主张两者存在商标纠纷并申请中止审理,请求等待王某的在先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作出并生效后,再对在后商标进行注册审查。
2011年5月27日,河南博物院再次委托笔者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两项申请,一项是针对原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一项是针对在后注册的驳回复审申请。
三、维权成功
河南博物院认为,我国古代祭祀祖先,一般都要使用青铜酒具。“壶”是古代青铜酒具的一种,也是青铜礼器的重要种类之一,自商代就已有之,主要盛行于春秋战国时期。《诗经》中曾有“清酒百壶”的记载,所指的便是这类器物。其造型多种多样,有方壶、扁壶、圆壶、瓠形壶等等,莲鹤方壶就是东周时期的代表青铜酒器。
王某将“莲鹤方壶”申请注册在第33类酒类商品项目上,取用了“壶”这一古代通用的酒器名称,同时又使用“莲鹤方壶”这一具有历史和艺术代表性的酒具名称,类似将“四羊方尊”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明显的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性。同时,基于“莲鹤方壶”的艺术影响力和独特的文物知名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常常以文化名片形式馈赠友人,王某的商标注册行为,容易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以“莲鹤方壶”命名的酒类产品是由政府机关、河南博物院或北京故宫博物院监制生产、委托加工、合作开发等等,从而欺骗广大消费者,诋毁“莲鹤方壶”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品性。另外,王某作为“知名”商标投资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属具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
王某在答辩中主张,郑州莲鹤方壶酒业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册,并且已经开始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被异议的商标依法应当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莲鹤方壶”为国家一级文物的名称,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由一家市场主体独占有失公允。被申请人(王某)将“莲鹤方壶”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王某在30日内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复审裁定生效,王某抢注的“莲鹤方壶”商标无效。河南博物院在后补充注册的“莲鹤方壶”商标因在先权利冲突接触,于2014年8月13日获得核准注册。至此,河南博物院镇馆之宝“莲鹤方壶”维权成功。
对此,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笔者认为,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已经成为文化名片在对外交流和商事交往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成为个别居心叵测人士的牟利工具,将会影响城市品牌和文化价值。此种情形应当引起文物管理部门的重视。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依托自身优势,考虑文化品牌影响,打造一批文化产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保护,制定严格规范的授权使用管理制度,真正将古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四、历史延展
莲鹤方壶1923年在河南新郑李家楼春秋郑国国君大墓出土,一对两件,只是在高度上有细微的差别,现故宫博物院藏高125.7厘米,称立鹤方壶,河南博物院藏高126.5厘米,称莲鹤方壶,两件方壶的重量相同。莲鹤方壶主体部分为西周后期以来流行的方壶造型,有盖、双耳、圈足,重心在下腹部,遍饰于器身上下的各种附加装饰,不仅造成异常瑰丽的装饰效果,而且反映了在春秋时期青铜器艺术审美观念的重要变化。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华北各地相继沦陷。危急时刻,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博物馆选取“新郑彝器”在内的部分馆藏文物,分为68箱,由开封经郑州南下,抵运武汉,暂存在法租界内。当时的河南省政府深感暂存在武汉法租界的文物已无安全保障,几经商议,再次决定,将文物运入四川。1938年11月25日,河南文物由汉口乘客轮抵达重庆,保存在瓷器口中央大学校园内。
1949年冬,国民党政府指示“速将河南存渝古物运存台湾,行政院分令教育部、河南省政府遵照办理”。仓促之中,莲鹤方壶等河南古物被打箱运抵重庆机场,马上就要登机飞往台湾。危急时刻,中国人民解放军救下了莲鹤方壶。现今,“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军事管制委员会”的打箱封条,还完好地保存在河南博物院里。但仍有部分“新郑彝器”被运到了台湾。
1950年8月,河南省代表会同文化部代表共赴重庆接收河南存渝古物。文化部代表挑取一尊底部稍有残缺、高近126厘米的莲鹤方壶(现称立鹤方壶)调到北京故宫博物院。自此,两尊莲鹤方壶分置两处。
1999年钟鼎青铜器复仿制的莲鹤方壶被国务院指定为外交礼品,赠送给国家领导人和国外总统、首相。
2002年,国家文物局发布《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莲鹤方壶名列其中,成为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之一。
作者: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 向泽文 编辑:IPRdaily 赵珍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转载请注明出处(微信号: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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