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期主要讲解新法中关于异议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异议复审程序作了进一步简化,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次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实践中,很多企业反映,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对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造成影响。因此,建议简化异议程序。
根据新法,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仍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新法,现行异议程序处理如下: (1)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2)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如对此不服的,只能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无效,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商标评审委员维持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对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的,异议人不服的,只能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来源:佛山市商标办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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