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 【小D导读】
近期,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相关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上午10时举办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就该司法解释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小编从规定全文出发,整理新闻发布会内容,与君分享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新闻发布会解读】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上述三类,对于第一项的技术类案件,司法解释在《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审判实践和国际经验,增加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践中,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存在较大难度,有必要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项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在辖区范围上与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存在重叠,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三项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新闻发布会解读】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范围。跨区域管辖是《决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决定》要求,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跨区域管辖是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现行法院体制下,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是重叠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仅限于广州市。广东有二十多个中级法院,这些中级法院如果都审理专利技术案件,不利于裁判标准统一。所以我们要在广东省内,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统一司法标准,这是跨区域管辖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新闻发布会解读】 问:在管辖的时候,怎样避免管辖中间有个重叠的问题? 答:北京、上海直辖市,跨区域的特点不显著,但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非常显著,而且案件占全国的1/3,那么多的专利案件,由它跨区域管辖可以说意义非常重大。如何来避免辖区重叠呢?这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说,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后,广东的其他法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了,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辖区虽然重叠,但是案件管辖是明确的,不会重叠。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新闻发布会解读】 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新闻发布会解读】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注:以上内容整理自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国法院网 整理:IPRdaily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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