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11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案件规定》),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在发布会上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挂牌成立。
按照《案件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知识产权确权授权类案件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无独有偶,对确权授权案件引出的“循环诉讼”问题的解决,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治体系,21世纪经济报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正在修订的《专利法》亦将就此作专门修改。
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将设立“技术调查官”,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正在修订的《专利法》亦有相关考量,《专利法》拟加强法官调查取证权。
多路径治理循环诉讼
最高法院还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即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其一家受理。
“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王闯说。
现实中,如果甲去法院起诉乙侵犯了他的专利权或商标权,乙往往先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或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甲的专利权或商标权无效,从而证明自己没有侵权。
“在这个行政程序进行时,侵权诉讼需要中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告诉记者。
不管行政行为结果如何,原告和被告都可能不服,于是产生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诉讼,即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按照管辖地原则,这些诉讼都要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在北京市高院二审。
如今,按照《案件规定》,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意味着,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行政、民事“二审合一”,发生在北京的确权授权类行政案件与侵权类民事案件,可能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从而有利于程序的进展。
但行政案件容易形成“循环诉讼”,因为法院无权改变复审委和商评委的行政审查结果,如果法院与复审委或商评委的意见相反,也不能直接判决专利或商标无效,而是只能判决复审委或商评委再做一次审查。如此一来,诉讼可能重演一轮。这样“循环”的行政诉讼可能耗费多年时间,但真正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侵权诉讼却因此被搁置。
但现实情况是,“超过98%的复审委决定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告诉记者。也就是说,那些“循环诉讼”的发起人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不到2%,却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但目前的《专利法》只规定,专利复审委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而没有赋予复审委的决定以法律效力”,张志成说。
他透露,正在修订的《专利法》拟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复审委的决定”,张志成说,但通过赋予复审委决定以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不必等待行政诉讼终审以后,再来判决最初的侵权诉讼”。
《专利法》已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自2013年初提交送审稿后,目前仍在国务院法制办阶段。
首设技术调查官
王闯还透露,知识产权法院将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
王闯介绍,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
正在修订的《专利法》亦有相关考量。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透露,《专利法》拟加强法官调查取证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被侵权人很难独立取得涉嫌侵权人的相关证据”,张志成说。但亦有学者提醒,加强法官取证责任,“要防止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变懒”。
技术调查官的经验来自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但台湾智慧法院中的技术审查官有一些弊端,比如其来自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进入法院工作后,自身‘身份不明’”,一名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学者告诉记者,“此外,由于技术审查官拥有技术专业知识,一些情况下甚至会左右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们考虑,如何能够设立一些规则,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充分发挥他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会形成对他的过度依赖”,王闯说。
(注:本文节选自21世纪经济报道的《知识产权法院临近启动“技术调查官”“《专利法》修订”配套提速》一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整理:IPRdaily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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