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修正案(部分条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给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较多变化。以下就是知识产权各领域法律的修正案,供您参考。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标准 发明是此次修正案修改力度最大的方面之一。主要的变化涉及到发明的保护标准。和之前的立法不同,修正案对不受保护的客体进行了非穷尽式列举。但是修正案并未有任何规定告知如何根据客体的性质来判定其是否受保护。这份非穷尽式列举的名单也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
这一条款受到质疑,因为它可能存在歧义,尽管该条款的适用主要取决于专利局。同样需要指出的是,非穷尽式列举不受保护的客体来源于被民法典第四部分替代的《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关于发明的新颖性规定也有一些变化。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审查者在确定新颖性时也会考虑外观设计中的现有技术水平,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只考虑发明与实用新型。
在确定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也应考虑外观设计中的现有技术水平,对于实用新型的申请将进行实质审查。而根据之前的法律,申请实用新型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该部分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改前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定 | 修改后的规定 |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最多可延长3年。 |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不得延长. |
发明的保护期限没有变化,但修正案规定,在药品、杀虫剂、农业化学专利延长保护期限时,需要公布增加的专利。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 条第5款规定了几种不得申请外观设计的对象: 1、该设计的所有特征仅仅表现物品技术功能的;
2、该设计可能会造成混淆的,包括产品制造商、制造地或者产地的混淆。尤其是,与已经注册或实际使用的商标、驰名商标、原产地名称、文化遗址、企业名称等完全相同或者整体相似的设计。
在确定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也应考虑外观设计中的现有技术水平,对于实用新型的申请将进行实质审查。而根据之前的法律,申请实用新型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
禁止以复制或模仿的官方标志为对象进行申请的规定现在也开始适用于外观设计。
修正案规定了外观设计的显著性的独特概念。之前,如果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征是由物品特性的创造性所决定的,则被视为具有显著性。然而,修正案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显著性的定义:显著性是为防止相关使用者对具有相似用途的物品产生混淆而设定的,若物品的创造性不能在外观设计优先权日之前世界已知资料中被公众所知,即为具有显著性。在确定显著性特征时,要考虑所有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在先申请的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此前只需考虑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且仅考虑它的新颖性,无需考虑显著性特征。
第二个变化涉及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征的定义,该变化不涉及物品的人体工程学特征,仅涉及美感性特征。同时,实质性特征所包括的范围扩大了。特别要指出的是,物品的线条、边缘、质感和外观表现的结合也可以被认定为实质性特征。
此外,实质性特征的说明无需附在申请文件中。故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该外观设计的图片为准,而不是依据之前的规定,以申请人提交的实质性特征说明文件为准。
法律又规定了以下几种对象不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2、商品标签和包装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 3、尤其是与俄罗斯联邦著名文化遗产的官方名称和标志相同或整体相似的; 4、与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相同或整体相似的; 5、与其他人类的个性化产物相同或整体相似的; 6、包含上述对象,使消费者误认的。
外观设计的宽限期 外观设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设计者,申请人或者(直接或间接从设计者或申请人处获取相关信息的)其他人公开该外观设计之日起六个月到一年。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该部分修正案自 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改前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定 | 修改后的规定 |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 15 年,可以再延长 10 年。一般保护期限不得超过25 年。 |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多次申请延长保护期,每次延长期限为5年。一般保护期限不得超过25 年。 |
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已申请商标的官方异议程序,商标只有在注册后通过他人提出异议才能撤销。 四、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主要变化涉及概念和定义的描述,产生这样的变化主要是基于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平衡立法与当下需求的考虑。
修正案中关于“转播”的概念有了变化。根据修正案,“转播”是指无线或有线广播组织接收到其他广播组织传播的完整且未改变的电台或电视节目信号,或其实质性部分,并将其进行无线或有线传播的行为。
同时,修正案也明确了哪些作品录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对作品的录制将不被认为是复制行为,且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1、该录制行为是短期的、临时的或偶然性的(之前法典只提到了录制行为的临时性);
2、该录制行为是技术过程中必要及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其唯一目的是合法使用作品或通过信息中介在信息或电信网络中传输。这种情况下的录制行为必须是没有实质经济价值的。
以下行为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之前这些行为必需指明作者姓名和引用的来源): 1、为了揭示作者的创造性思想而向公众合法展示引用的作品的行为; 2、教育、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这些机构所服务的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合法地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 3、向公众提供记载在电子数据的载体上的包括计算机内存中的内容概要的行为。
其他重要修订 五、从属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修正案新引入了从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用来定义基于在先专利权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这是俄罗斯立法上的全新概念。
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之间的转化 修改后的法律为发明、实用新型申请转化为外观设计申请提供了新的可能,反之亦然。修改前的法律则仅准许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之间的相互转化。
七、商品原产地名称 修正案中也涉及商品原产地名称的申请公告。公告之后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商标之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已申请商标的官方异议程序,商标只有在注册后通过他人提出异议才能撤销。
八、许可与转让 在关于许可和转让的规定中其中一个主要变化涉及许可与转让合同的登记程序。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如果双方同时申请登记,无需提供合同副本。除此之外,必须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 1、有双方前签名的专有权处分声明; 2、许可或转让协议; 3、经过公证的合同摘录。
另一处变化是禁止商业组织之间的无偿转让和独占许可。
修正案还规定了被许可人未支付许可费而根本违约时,合同对方单方终止许可协议的情形。根据之前的民法典,只有著作权许可合同才适用该规定。
九、侵权责任(该部分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案规定,专利侵权中的赔偿金额可按法定赔偿一万至五百万卢布或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许可使用费的两倍来确定。根据法典之前的规定,专利侵权中权利人无权按照法定赔偿额或者许可费的两倍来请求赔偿,只能基于损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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