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以及CAFC在专利法统一执法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从美国目前的专利审判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以及CAFC在专利法统一执法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从美国目前的专利审判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审判尺度差异较大、挑选法庭(Forum shopping)现象客观存在。
由于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法庭对于专利权人的态度相差较大,因此,专利权人往往会选择有利于权利人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德州东区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权人胜诉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法院(2010年为55.1%,而在胜诉率最低的ND.GA法院,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仅为11.5%),故该院2010年受理的专利案件的数量居全美第二位,仅次于高科技产业集中的加州中区法院。其次,从赔偿额来看,25个赔偿额最高的判决,有48%出自德州东区法院。
2、专利诉讼缺乏可预见性。 由于在专利诉讼中存在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不确定、专利权效力容易被推翻、专利权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赔偿金额难于确定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当事人对专利诉讼的结果往往缺乏合理的预见性。
3、专利诉讼效率低下、耗时漫长,费用巨大。 证据发现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该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但很容易被滥用,进而导致效率低下、诉讼周期漫长、耗费巨大,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更使得双方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化解,给竞争主体的正常商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从2000年至2010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即使是进入庭审时间最短的弗吉尼亚东区法院,进入庭审所需要的平均时间也达到了360天左右,德州东区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全美第二)平均需要808天,而加州北区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全美第三)则平均需要1066天。由于耗费巨大,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当事人更倾向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在2000年至2010年统计的25000件专利诉讼中,有76%的案件以和解结案,15%的案件下达了判决,在判决的案件中,专利权人胜诉的比例约为32.5%。
4、由缺乏技术背景的陪审团参与专利案件的审理,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近年来,更多的专利案件采取陪审团审理,其比例已从90年代的25%迅速增加至2009年的70%。单纯由法官审理时,专利权人有40%的比例赢得诉讼,而在陪审团审理中,专利权人赢得诉讼的比例则迅速提高至80%,并且陪审团确定的赔偿金的中点(10,900,000美元),也远远高于单纯由法官审理时确定的赔偿金的中点(700,000美元)。也正是由于陪审团缺乏专业技术背景和专业知识,使得专利诉讼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5、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有所欠缺。 与我国法院采取的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对专利案件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在美国具有专利案件一审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中,法官既要审理专利案件,也要审理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数量较大,而专利案件所占的比例又很小,因此,至少在联邦地区法院,很难做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
来自:优智博知识产权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__杜微科《美国专利审判相关情况介绍及若干思考》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小秘书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 ■小秘书【小D】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添加验证请说明供职单位+姓名) ■添加可获得更多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知识产权界最大云社区【IPer社群班级】与全球知识产权优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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