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即日起,上海自贸区的反垄断执法将“有法可依”。
自10月15日开始,上海自贸区关于反垄断执法的三部细则——《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以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办法》,正式实施生效。
这三份文件分别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商委印发,各自对应着国家层面的三个反垄断执法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三份文件相当简练,均未超过2000字。总结起来,有这么几个关键词: 一、适用范围:自贸区内企业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刘宁元认为,上海自贸区内不一定会有很多垄断案件,但只要是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在区外发生垄断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自贸区的相关条例。
二、举报咨询:自贸区管委会可受理各类反垄断举报 在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价格垄断除外)方面,除了自贸区管委会可以受理反垄断举报,上海市工商局也可受理。在“反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方面,举报人均可向自贸区管委会举报。
三、执法流程:管委会参与甄别、协助调查 以价格垄断协议为例,自贸区管委会接受区内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并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和甄别,之后移交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授权后,对涉嫌价格垄断的企业做出立案决定并调查,同时报告国家发改委;之后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无论是做出处罚,还是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在决定前应报告国家发改委,决定后应该向国家发改委备案,并抄告管委会。
四、亮点与特色:管委会获得授权参与 刘宁元认为,上海自贸区反垄断执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自贸区管委会获得一定授权,可以协助反垄断调查等事宜,“这种工作办法能够健全机制,现在推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就是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这种秩序就是要通过建立机制来实现。”
有法学学者指出,反垄断是中央事权,自贸区不能成为一个“独立市场”,但自贸区探讨一下反垄断程序性做法,如举证责任等也未尝不可。
五、案例:上海自贸区还没有垄断案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健民介绍,海外其他自贸区也有反垄断执法行为,日本自贸区内就曾出现过一些企业组成联盟破坏竞争,“据我了解,上海自贸区及其前身之一的外高桥保税区,都没有出现过反垄断案件。”
来源:东方早报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小秘书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 ■小秘书【小D】个人微信号:iprdaily2014(添加验证请说明供职单位+姓名) ■添加可获得更多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知识产权界最大云社区【IPer社群班级】与全球知识产权优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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