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之诉:伤人于无形的“六脉神剑” ——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发虚假宣传诉讼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桩基行业中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原告的主打业务是管桩,被告则主打离心方桩。2011年,被告在IPO过程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涉及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情况介绍,对离心方桩与管桩进行了性能比较,如“离心方桩同相应管桩节材指标对比”、“离心方桩同相应管桩抗震指标对比”等数据表格,另外还使用了“主要性能一致时离心方桩比管桩更节约材料”、“用材相同时离心方桩性能比管桩更优”、“离心方桩不仅具有管桩的优点,而且在综合性能上具有相对优势,离心方桩能够降低建筑成本,降低能耗,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等文字描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主观臆断、歪曲事实,放大其优点、回避其缺点,以达到抬高自己、贬低别人、误导公众的目的,同时大肆宣传非科学定论内容,严重侵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管桩生产企业的合法权利,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被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IPO过程中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目的并非向客户或者消费者推销具体的商品,况且其中披露事项亦不乏有工伤事故、诉讼、专利无效审查等负面信息,因此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行为不是“宣传”行为;况且,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方桩、管桩两种技术的数据均来自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文献和图集,相关内容也是来自于领域内的学术研究成果,并无虚假内容。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客观上起到了向社会公众公开传递其商品、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信息的宣传效果,可以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宣传行为”。但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文献和图集以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涉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关内容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评析
一般情况下,虚假宣传纠纷起因于广告中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造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虚假宣传又称“不实广告”。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指控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一般广告行为,而是被告IPO过程中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行为。那么,究竟IPO过程中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呢?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业广告是经营者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介,向公众介绍商品、传递信息,以期提高经济效益或市场知名度的活动。商业广告是典型的商业宣传行为,但并非商业宣传的唯一形态,除广告之外的通过一定媒介公开传递商品信息的其他方法亦属于商业宣传。本案中,被告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尽管其主要目的是便于中国证监会对被告是否符合申报资质予以客观、真实、全面的了解和评价,但是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向社会公众公开传递其商品、技术、经营、管理等信息的宣传效果,可以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方法”。经查,原告指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构成虚假宣传的相关内容,都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文献和图集以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等予以佐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风险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和产业竞争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的种类范围不断扩展。正如美国法院的一个判决所言,“在那些简单而平静的年代里,主要的不良商业行为是假冒,而随着这些年代的过去,随着更为复杂的商业关系的发展和不幸随之而来的不良商业行为的发展,许多法院已经将不正当竞争理论扩展到了假冒以外的案件中”。有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就会有林林总总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一旦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都可能被竞争对手抓住“把柄”,竞争对手悄悄地将证据固定下来之后,然后伺机而动,一到关键时刻便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它真好比六脉神剑,以剑气伤人于无形。
具体就本案而言,需特别提醒发行人的是,在IPO过程中应加强对商业言论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商业言论的范围很广泛,不仅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统媒体广告,也包括企业官方网站、微信等自媒体宣传,还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商品外包装文字说明、展会展台装潢、企业宣传册或纪念册等其他公开传递商品经营信息的方式。相关商业言论应尽量避免引用学术观点,特别是尚无科学定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学术观点。如果基于商业或其他考虑确需引用,应尽可能选取基本达成共识的学术观点或者源自相关领域核心出版物的文献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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