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九届人大常委会对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讨论
作者:董葆霖 【小D导读】
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积压150万件,暂时不会有改观”经济观察报报道题为“商标申请积压150万件商标局一筹莫展”,报道说,“中国的商标代理人手中已经积压了150多万件商标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员承认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回忆九届人大常委会对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讨论:
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讨论时,法律委员会收集了许多地方和人大常委提出了商标法律程序方面的时限规定:1、李逢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对执法部门的责任要明确一些。具体说,1、对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商标申请要有时限规定,同不同意要有个答复”-----;2、赖爱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商标注册的审批时间太长,从申请到批准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不利于对商标的保护。修正案(草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初步审定时间为半年”;3、河南、广西、文化部提出,“现行商标法和草案在商标注册审查核准、争议处理的程序中都对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力的时间作了限制,而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上述事项的时限未作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注册审查、核准、商标争议等事项的时限作出规定”;4、河南、贵州、沈阳、信息产业部提出,“建议在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并予公告的时限作出规定”;5、河南、贵州提出,“在现行商标法第十七条中对商标局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并不予公告的时限作出规定”;河南提出,“在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中对核准商标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的期限作出规定”;6、河南、宁夏提出,“在草案第十三条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所做的复审决定的期限作出规定”;“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的期限作出规定”;7、河南、贵州提出,“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的期限作出规定”。
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第六、关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商标争议的时限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条、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商标争议的内容,但都未规定时间限制。为了确保商标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建议增加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争议的时限规定”。
三、法律委员会接受各方面建议,准备就建议各项规定时限。国家工商总局领导担心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年大幅度增加,商标局的公务员编制不可能增加,因此,向法工委领导分析并说明情况。最后,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这一规定等于没有规定一样。于是在2007年出现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达5、6年,异议、争议处理时间达6、7年时间。影响了经济发展,造成了企业的困难,国内外反响直接飞向中南海高层领导。中央高层领导直接批评此事。
四、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积压150万件,暂时不会有改观”经济观察报报道题为“商标申请积压150万件商标局一筹莫展”,报道说,“中国的商标代理人手中已经积压了150多万件商标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员承认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过,对于这个世界上年度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来说,短时间内要改变这一切不大可能。”媒体引用商标局官员的话说:“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竟然能同时提出几十甚至上百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我们虽然清楚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恶意注册,但是也需要逐步地受理和审查,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商标法律程序方面的时限规定从完善法治和提高行政效率来说是中肯的。一部法律没有时限规定是不完善的。只规定当事人的时限,不规定主管部门的时限更不符合服务的理念,无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也是可行的。现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体制已经改变,工作人员转变为事业编制。这就为商标事业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比较灵活的条件。
六、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时限,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干好法律规定的本职工作,避免数字政绩工程的干扰。减少恶意商标申请,减轻企业被迫申请注册商标的痛苦和浪费。大大压缩垃圾商标申请,使全国注册商标申请量回归到正常的状态。使商标审查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商标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公正效率。这样以来,商标工作走向正轨,异议、争议和商标纠纷案件量也大大减少,相应地减轻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压力。
商标审查、注册、争议等各种程序正常化,商标法律的正义、公平、公正得以实现。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空间大大缩减。
七、为了正确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案件受理机关往往因商标权属没有确定而中止侵权案件处理。这时就需要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这种确权案件加快审理。
作者:董葆霖 整理:IPRdaily 黄坤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小秘书个人微信号: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 iprdaily2014(验证申请中请说明具体供职机构+姓名) 关注小D可获更多的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细分专业,接地气的知识产权圈实务社区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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