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2014年9月10日,长春大成生化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接获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判决,法院已驳回日本味之素公司就大成生化公司集团成员公司涉嫌侵犯专利EP1.664.318的所有申诉,并下令原告人支付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的法律费用为9万多欧元,大成生化公司的反诉已经被受理。
味之素与大成的赖氨酸侵权的官司由来已久。2006 年,味之素诉讼大成侵权,认为大成公司生产的赖氨酸侵犯了其3件欧洲专利:733710号、733712号和796912号。2013年3月20日,海牙法院对EP 0796912侵权案进行了判决,裁定大成集团成员公司侵犯该专利。在 2013 年 7 月,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也做出了有利于味之素公司的判决,而大成在上诉期内并没有上诉,因此最后判定 大成公司专利侵权。所有这些最终法院判定结果命令大成公司停止侵犯味之素公司的知识产权,并无条件赔付。
2013 年 7 月 25 日,在荷兰,当地海牙法院,公司提交了新的侵权诉讼,关于 GBT 侵犯一个新的专利EP1664318(名称是“生产L-氨基酸微生物及生产L-氨基酸的方法”)。大成胜诉的就是这个案子。
味之素打击大成生化的专利战也在2006年展开。据报道,为了收集证据,2005年9月前后,日本味之素公司通过某国际顶级投资银行联系到大成生化,提出了商业合作、投资乃至收购赖氨酸业务的意向,大成生化也对此持开放和积极探讨的态度。 随后,日本味之素以考察合作为名,派遣了多位负责技术、生产的人员到大成生化位于长春的生产基地进行“参观”,并借此机会了解了大成生化的生产线以及一些重要技术环节。 味之素考察结束之后再无下文,不过大成生化很快发觉苗头不对,味之素参观结束后开始在美国市场收集他们公司的产品进行测试分析。直到今年4月下旬,味之素正式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6年4月25日,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从而引发了长达3年的赖氨酸“337调查案”。在赖氨酸“337调查”案中,味之素起诉大成公司侵犯了味之素的两项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为US6040160和US5827698。
2008年9月29日,ITC终裁裁决我国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规定,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2010年6月11日,美国337调查案的关联诉讼,即特拉华地区法院,也顺利结案,标志着大成公司在美国市场上与味之素专利大战的最后胜利。
专家说,随着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国的转移,一些新兴技术领域的中国企业迅速成长,直接触及一些原有行业霸主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而对于这些在市场争夺中处于下风的跨国公司来说,专利成为了狙击中国企业的重要手段。
来源:新浪新闻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小秘书个人微信号: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 iprdaily2014(验证申请中请说明具体供职机构+姓名) 关注小D可获更多的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细分专业,接地气的知识产权圈实务社区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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