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商标异议申请43526件,连续数年保持高位运行状态。与旧法相比,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范围、异议理由、异议流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有利于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新《商标法》下的异议与旧法相比,差异不少,具体走向还需在实践中观察。本文仅对如何应对异议进行粗浅探讨。
一、仔细研究异议理由,积极进行异议答辩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材料。提供材料与否,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至少申请人已经尽力,不会留下遗憾。下面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
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由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向其发出了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代理机构及时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
2003年2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某自然人在第34类(烟草、火柴等)商品上申请的鸟巢文字商标。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对其提出异议。该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表示自己没有恶意抢注的目的,且指定产品与运动场所毫无关联。商标局认为“鸟巢”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的名称,已为公众熟知,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奥运会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裁定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
案例三:
2006年3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某自然人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的彪马 BIAOMA商标。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该商标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彪马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抢注证据不足,对该商标核准注册。
二、审慎面对异议裁定,考虑是否提出异议复审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做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获得核准注册,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做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相比区别较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
彪马 BIAOMA商标在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被核准注册。根据旧《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结果不服都可以向商评委要求异议复审。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此条款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而商标申请人仍然未予答辩。最终商评委支持了异议人的要求,撤销了此商标申请。
此案如果发生在新《商标法》施行后,则会有不同的处理流程。根据新《商标法》,商标局在异议裁定中对彪马 BIAOMA商标准予注册,该商标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此时,作为异议人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
案例二:
2010年德国某公司对江苏A公司在第8类(手工具和器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江苏A公司未在期限内做出异议答辩,商标局裁定德国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种情况下,江苏A公司接受了此异议裁定,未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向商评委提出的,少部分是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后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在新《商标法》施行后,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后,该商标就获得注册,异议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宣告无效。因此,新《商标法》施行后,预计异议复审的数量会减少。商标申请人在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
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异议复审程序是在行政程序内解决商标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异议复审是由商评委做出的。在新《商标法》施行后,商评委对于异议复审的决定结果与驳回复审的结果类似。对商标申请人来讲,基本可以分为三种结果,即成功(完全推翻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商标获准注册)、部分成功(不利异议决定被部分否定,获得核准注册的项目减少)、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有的异议成立决定)。对于后两种结果,申请人要考虑是否启动司法程序。因相关内容超出本文探讨范畴,不作详述。
从实践来看,因不服异议复审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所占比例并不大,且启动司法程序后,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耗时长,非一般申请人所能承受。笔者认为,某些备受关注的商标异议案件,因涉及巨大经济利益,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商标权利是申请人私权利的保障,需考量投入产出比,不计代价、不顾能力地追逐商标并不明智。
《商标法》中有关异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温海星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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