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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国秀 魏启学知产视界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2月12日公布的《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5年第2期》,截至2025年1月底,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已有7403件[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以及标识商品因来源于某地区而产生的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质量、制造方法等其他特定品质。使用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主体,其商品应当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我们耳熟能详的地理标志产品比如库尔勒香梨、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承载着商品的特定品质,已然成为消费者选购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市场的高度认可,不乏有经营者在宣传和销售产品时擅自使用相关标志但其产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那么则可能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追究侵害其证明商标权的责任,此外还有可能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例如,2023年7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就针对一家擅自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判断标准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相对于普通商标,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普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则是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也即其商标的识别性指向为商品的来源产地和特定品质,而不是提供商品的特定经营者。
在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一案的判决中[3],法院明确了如下裁判规则:“特威茶公司以涉案方式在商品外包装盒中文标签上突出标注“盛玺龙井茶”“龙井茶”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一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茶叶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特威茶公司销售的茶叶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另一方面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茶叶的加工工艺、感官品质、质量安全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要求等龙井茶所具有的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误认为特威茶公司销售的茶叶具有“龙井茶;LONGJING TEA”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特威茶公司将“盛玺龙井茶”“龙井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其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基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示商品产地和特定品质的功能,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不是通常的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注:现第四条)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适用上述条款认定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在先判例。例如,在景德镇陶瓷协会诉华容县华容道茶业侵害其第1299950号“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21)湘06知民初142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其商品确实产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或使用了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在本案中,华容道茶业提交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从长沙市雨花区博杰茶器商行购进,且该商行系得到景德镇美锦陶瓷有限公司的授权,因此,原告景德镇协会无权禁止被告华容道茶业销售涉案茶具,涉案茶具上标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不属于侵害涉案证明商标权的行为。”
在同样由景德镇陶瓷协会提起的针对其他被告的案件中 ((2023)粤0113民初9725号),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景德镇地区的个人或企业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但在该案中,被告方并未证明涉案产品生产于景德镇地区,最终被认定侵犯了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
在上述特威茶一案中,虽然特威茶公司提交了案外人某茶叶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试图证明涉案茶叶商品的原料来源,但最终法院认为其相关证据均仅为案外人自述的“证明”,并无购买相关茶叶的证据,如供货合同、相应的进货发票、送货单据、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并结合特威茶公司在淘宝网网页宣传中、商品包装上均称茶叶“产自杭州高海拔茶园”,与特威茶公司提供的茶叶来源于其他地区的证据亦无法对应,即认定特威茶公司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判决可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张为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个人或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的,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但是,在使用方式上,上述正当使用仅限于单独使用“地名”,而不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完整使用。被控侵权人如果主张正当使用,需要对其产品的来源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或者其产品实际非生产于该产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其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的法律责任。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正当使用证明商标中的地名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下列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一)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二)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三)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四)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五)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前述使用行为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结语
2022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中明确“提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条法司负责)”。由此可看出我国正在加快地理标志相关立法的步伐,未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会进一步加强。为避免侵权风险,经营者应当提升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认识,正确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字样的商业标识。
注释:
[1]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2/17/art_88_197557.html
[2]深市监南处罚〔2023〕稽96号
[3]一审:(2021)沪0115行初399号,二审: (2022)沪73行终1号
(原标题:浅议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认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国秀 魏启学知产视界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议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认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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