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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

案例
纳暮9小时前
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我的产品和他的专利产品不一样,还是被判构成近似设计?”“改变或添加部分设计元素是否还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开设网店的典某商行经营者发出这样的疑问。宠物用品行业是宠物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上宠物用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逐渐增多,一起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名称为“猫转盘(抓抓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典某商行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喵*”店铺公开销售名称为“实木剑麻猫抓板……猫咪玩具”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李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整体形状无明显差异,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足以将二者区分开,因此典某商行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典某商行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均为猫转盘,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涉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结构、形状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底座的形状、玩具的选择和毛毽子是否带有铃铛,被诉侵权产品底座的耳朵和用于固定毛毽子的凸起部分形状均为圆形,涉案专利为三角形,但底座位于产品底部,整体视觉占比较小,且二者结构非常相似,其产生的作用以及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玩具和毛毽子的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也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且宠物玩具通常是可选择、可替换的,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二者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


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


上述产品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普通消费者产生显著影响,故被诉侵权设计被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典某商行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电商平台上的网店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李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自贸港知产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销售情况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典某商行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法官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因此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和设计特征,仅对设计元素作细微改变,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依然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该判决有助于提醒相关从业者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同时彰显法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的价值导向。


法官提示


“诚信为石,创新为路”,借鉴、参考现有设计,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创新,未尝不可,这是人类文化科技演进的正常规律。正确借鉴应当是对优秀设计理念的提炼与再创造,仅对现有设计稍作细微改动以规避专利权保护范围,此种投机取巧的做法不可取,该行为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标题:海知说案 | 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刘小倩 黄文鲲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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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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