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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凡:专利价值评估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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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1天前
朱凡:专利价值评估的逻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专利价值评估的条件至少包括两方面,即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本文主要讨论静态分析涉及的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凡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专利作为一种热门“商品”,已经引起了市场的广泛重视,比如商品市场努力促进专利的交易,资本市场积极探索专利的证券化等。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自然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和专有性。正是由于专利的上述特性,导致专利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更加凸显,传统经济学的价值评估方法,比如成本法和收益法,已经不能适应并很好地完成对专利的价值评估。


笔者认为,专利价值评估的条件至少包括两方面,即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静态分析是指研究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定性分析),专利与影响因素的关联程度(量化分析),以及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结构分析);动态分析是指研究上述影响因素与专利关联的变化趋势,比如两者关系强化、关系弱化乃至于关系消失,相应地自然也有新影响因素的引入(也可看作关系强化的特殊情况),以及影响因素之间关联性的变化趋势。


关于静态分析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所以在此不再赘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关于动态分析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里进行简单解释:专利上述的时间性(专利权的有效时间)和地域性使得动态分析更为必要和现实,尤其是时间性。一方面,专利的时间性使得专利价值集中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有效期内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对专利价值评估的准确性自然就更为关键;另一方面,专利的时间性赋予了动态分析一个明确的截止时间,使得动态分析集中在短期和中短期(最长20年),弱化了难度较高的中长期和长期分析。


对于动态分析、量化分析以及结构分析,由于复杂度较高,我们在其他文章中另行论述。本文主要讨论静态分析涉及的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技术因素:专利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方案。我们经常听到“为了保护创新,专利诞生了”的类似言论。但是,我们从科技发展的漫漫长路回头看,稍加逻辑分析,不难发现其实保护创新是专利的结果,而非原因,上述言论存在“因果倒置”逻辑问题,而当初促使人们建立专利制度的真正原因在于西方资本累积使得市场上资本的稀缺性弱化(资本供应充足,“钱不再是问题”),进而导致工厂和企业的资本壁垒失效,他们需要新的壁垒保护自身利益,而通过专利设置技术壁垒能够解决上述壁垒问题(或者说,技术壁垒是市场推动专利产生的微观原因,保护创新是政府设置专利制度的宏观目的)。因此,专利的技术因素是专利的“底色”,没有技术壁垒作用(应用性专利)或潜在技术壁垒作用(原创性专利)的专利是不应该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壁垒作用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性的确认需要进行全领域技术分析,包括现有技术的水平和前沿替代技术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利代理师协同完成);另一方面依赖于权利要求的布局合理,布局合理需要确认技术保护的准确性(比如准确保护了发明点、围绕发明点进行了分层次布局)、公开充分性(虽然专利审查过程中会审查该问题,但是产业化角度的公开充分和纯技术角度的公开充分不一定概念重合)和技术可实施性(比如技术实施难度、技术稳定性、设备或原料能否购买到)。根据以上技术分析的结果,对专利的技术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


其次是法律因素:专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我们还经常听到“有了专利就能生产产品了”的类似言论。但是,专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能够自由实施(即专利并不是独占性权利),准确来说,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权利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虽然两者看起来并不矛盾甚至“相辅相成”,实则不然。事实上,相当数量的专利是不能直接实施的(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专利没有实用性),比如专利A保护一种中间体A的制备方法,专利B保护一种利用中间体A制备化合物B的方法,并且假设专利B需要将刚制备得到的中间体A的反应体系(而非中间体A这种物质)和原料C反应,否则制备不到化合物B,那么企业在生产时就需要先实施专利A再实施专利B,这就导致专利B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需要取得专利A的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真正去实施专利B。因此,专利权的获取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就需要我们在专利价值评估时分析专利的法律因素,包括内部性法律因素和外部性法律因素。内部性法律因素包括对象专利的专利权权属、权属纠纷、专利许可协议、质押情况、专利最长有效年限、同族专利、年费缴纳、审查过程(实质审查中给出审查意见)、专利权评价报告(限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效经历(根据无效经历进一步印证技术因素的评估结果)、侵权诉讼经历(进一步确认专利在司法环节的真正保护范围);外部性法律因素包括对象专利能否单独实施、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象专利的上游技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对象专利的下游技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对象专利所用的设备或原料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通过法律因素分析,确定对象专利的法律价值。


第三是经济因素:专利创造经济价值,终究依赖于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生产商品和销售商品(包括专利权人实施能独立实施的专利、多个专利的专利权人共同实施多个专利、专利权人许可第三方实施能独立实施的专利等),这就涉及产业市场和商品市场等。产业市场包括劳动力因素(劳动力能否供给、劳动力素质是否匹配)、资本因素(如果有融资需求能否满足、融资成本如何)、土地因素(场地能否获取)、资源因素(原料能否供给、供给是否稳定)和成本因素(与替代商品相比是否具有成本优势);商品市场包括需求因素(消费者规模、消费水平)、政策因素(政策是否禁止)、安全因素(商品使用过程是否环保、是否损害健康)和社会因素(地区文化是否抵制)。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确认专利规模化实施的可能性和商品市场规模,确定对象专利的经济价值。


我们通过给出的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行对象专利价值的整体评估。如果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没有风险点,那么对象专利的专利价值很高,未来可能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如果有替代商品,那么市场份额可以参考全部种类替代商品的市场份额之和;如果没有替代商品,需要市场调研);如果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均没有风险点,那么对象专利的专利价值高,未来可能在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如果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没有风险点,那么对象专利的专利价值较高;如果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有风险点,但是风险点较少,那么对象专利的专利价值一般,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有风险点,风险点较多并且集中在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那么对象专利的专利价值较低。如果对象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有风险点,风险点很多,那么对象专利的专利价值极低。


当然,上述分析仅为专利价值评估的静态分析的影响因素分析,考虑到量化分析、结构分析以及动态分析,上述分析结果还不能在现实中直接应用,因为现实中很多因素会自然变化,比如地区内勘探到新的资源矿物,能够提高企业获取原料的便利性,降低获取原料的成本和风险,并且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会尝试主动解决风险点,比如通过专利互相授权或协商以及经济条件改善等,能够提高对象专利的法律价值或经济价值。量化分析、结构分析以及动态分析有待后续完善,在此笔者不再展开。


上文我们讲述了单个的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着重讲述了静态分析中的影响因素。对于全部的专利价值评估,笔者有两种思路:第一是对每个专利均采用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的方法进行专利价值评估,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评估结果更准确,缺点是评估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第二是取样法,在专利分类体系的A部到H部专利中分别取样作为基础专利,采用上述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分析各部基础专利的专利价值,然后以各部基础专利作为锚点,与其他同部专利进行对比,进而完成其他同部专利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评估更快捷高效,缺点是评估结果的准确度稍差。


最后,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不断发展,相信专利的信息获取会更加简单方便,这对专利价值评估的实施具有现实意义,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专利价值评估会成为专利代理行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朱凡作者专栏

1、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

2、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

(原标题:专利价值评估的逻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凡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朱凡:专利价值评估的逻辑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朱凡:专利价值评估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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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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