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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双轨制度下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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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天前
地理标志:双轨制度下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简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7173件,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98个,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510个,去重后已认定的地理标志总数超过1万个。”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有龙 周士义


一、地理标志的时代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地理标志作为独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越发重要。它不仅是产品品质保证与地域文化象征,还满足了消费者对个性化、高品质产品及文化体验的需求。我国的地理标志双轨制度虽有成效也面临挑战,但对提升保护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传承地域文化意义重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7173件,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98个,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510个,去重后已认定的地理标志总数超过1万个。我国物产丰富,地理位置得天独厚,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与价值


地理标志明确指示商品来源地区,其特定质量等主要由当地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是地域特色与文化的纽带。在经济价值方面,能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文化价值上,传承地域文化,增强地域认同感;在社会价值方面,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双轨制度的保护形式


(一)三种申请保护渠道


1. 地理标志商标


我国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客体以及国务院发布的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英文名称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为GI)主管机关为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后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益性主体。


2. 地理标志产品


基于200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产品形式保护,主管机关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后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英文名称为: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PGI)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规定为2024年新增)。


3. 农产品地理标志


基于2007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农产品形式保护,主管机关为原国家农业部,后更名为农业农村部,英文名称为Agricultur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AGI)。该办法已经于 2022 年 11 月1 7 日废止评定。尽管评定工作已经停止,但先前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仍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的三条渠道演变:


地理标志:双轨制度下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简析


4、保护形式交叉(示例)


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标志商标如今共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评定,并统一使用新 “GI” 标识。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原三部委曾各自履行职责,使得保护形式相互交叉且存在差异,进而导致诸多授权标准不统一。例如:

“北京烤鸭”既不属于地理标志商标,也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但与“北京烤鸭”含义相关的 “北京鸭” 曾被评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

“青岛啤酒”是普通注册商标,并非地理标志商标,也不是地理标志产品。

“沙县小吃”是集体商标,但并不是地理标志产品。

“西湖龙井”既是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也是地理标志产品。

“五粮液”是普通注册商标,不是地理标志商标,却是地理标志产品。


(二)两种保护形式的特点及关系


1. 保护形式的特点


地理标志商标突出私权(财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品牌价值。其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依据续展申请延续权利。若期满未续展、三年不使用或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均有可能丧失权利。


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公共利益保护,注重质量保证。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保护。在2024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新增规定之前,原无退出机制,现新增三年不使用、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等可撤销情形。


此机制区别体现了两种保护形式的不同特点,地理标志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制度有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撤销情形则强调了产品质量和地域特色的持续保持,防止地理标志产品沦为普通商品。


2. 两种保护形式的关系


相互交叉方面,许多地理标志既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也可以申请产品保护。这种交叉保护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但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导致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例如,在申请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申报、审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两种保护形式的有效衔接和协同作用。


相辅相成方面,商标保护侧重于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能够提升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产品保护侧重于质量监管和地域特色的维护,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独特性。例如,某地区的特色手工艺品,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的品牌建设,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同时,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了产品的品质和地域特色,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两者共同作用,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地理标志的综合竞争力。


四、新规实施的变化与影响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相关管理保护工作,地方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形成协同机制,如国家局制定政策标准,地方部门落地执行。完善了审查标准和程序,包括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关联性要求,规定六种不予认定情形,优化异议、新增变更及撤销程序。强化申请人管理职责及生产者按标准生产义务,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指定团体等提出,申请人要管理产品相关方面,生产者未按标准生产限期更改将被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还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冒用或伪造专用标志为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推进高标准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及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新规下 “商标” 与 “产品” 的异同比较及影响


1.申请主体与路径的差异


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主体为非政府单位的公益性主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主体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品牌推广和文化传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一些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组织展览、举办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传承和弘扬地域文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政府在区域产业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具有主导地位,能够整合资源,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产业规划。例如,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力度,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发展。


申请路径方面,地理标志商标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地理标志产品由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经省局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这种申请路径的不同体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审核的更严格把关。省局的推荐环节有助于加强对申请产品的初步筛选和地方特色的考量,确保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地域特色。例如,某地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首先需要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对产地范围、产品质量、特色文化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初审合格,省局将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认定。


2.法律依据与保护特点的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主要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仿冒地理标志商标、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例如,某企业擅自使用与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商标近似的标志,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将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地理标志产品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注重对产品质量和地域特色的保障。《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虽然声称是地理标志产品,但实际上质量不符合标准,这种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3.价值特点


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品牌价值,可通过申请驰名商标保护进一步提升其商业价值和市场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较高,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认可度等因素。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将获得更广泛的保护和更高的商业价值。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质量保证价值,强调产品达到特定规范标准,以品质赢得市场认可。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方制定,包括产地环境、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等方面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才能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例如,“赣南脐橙” 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品牌价值大幅提升,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其质量标准严格规定了果实的大小、甜度、酸度等指标,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优质的脐橙。


4.影响分析


对企业和生产者的影响:企业和生产者选择地理标志保护形式时,需依自身产品特点与发展战略权衡。注重品牌建设和商业价值提升,可能倾向地理标志商标;强调产品质量和地域特色保护,则地理标志产品可能更合适。同时,新规的进入退出机制要求企业和生产者更注重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避免权利丧失。例如,特色农产品企业若想通过品牌建设提升附加值,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市场推广;若更注重质量和地域特色,则可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确保符合标准。


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同保护形式和特点使市场竞争多元化。地理标志商标的品牌竞争促使企业加强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竞争促使企业注重质量提升和技术创新,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产品需求。这种良性竞争推动地理标志产业整体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如茶叶市场中,“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商标)通过品牌推广等提高知名度;“武夷岩茶”(地理标志产品)通过质量提升等赢得认可,二者竞争促进茶叶产业发展。

对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影响:新规规范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明确的申请主体、路径和审查标准,有助于提高地理标志质量和数量,推动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同时,加强保护力度和完善退出机制,有利于淘汰不合格产品,维护产业形象和市场秩序。例如某地区地理标志产业在新规推动下,加强管理监督,提高审查标准,使产品质量更高、特色更鲜明,同时打击侵权,淘汰不合格产品,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五、维权保护案例解析与启示


(一)“山西老陈醋” 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处罚案


1. 案例详情


阳泉市高新区某商贸中心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晋阳府五年陈醋使用了“晋阳府陈醋山西老陈醋五年陈酿175ml(2瓶装)手工醋零添加饺子醋”的名称,其中违规使用了“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经调查,该商贸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2. 处理结果与依据


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处罚依据是基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严格保护规定,确保只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使用特定地理标志名称。


3. 案例启示


此案例充分凸显了地理标志产品公权属性的严格性。政府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于任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都坚决予以打击。这不仅规范了行业秩序,保证了产品质量,更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的权益。企业和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来源和质量符合标准。这些案例也提醒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大抽检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诉讼案件


1. 案例详情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被告上海某茶叶店被判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网店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在法官的释法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2万元;某男子擅自使用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注册的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商标被提起公诉并支付赔偿30万元等等诸多侵权案件。

2. 案例启示

这些案例进一步体现了商标法保护的重要性。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后,能够得到商标法的有效保护,强化了地理标志的财产权属性。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制裁。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企业和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地理标志商标。通过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知名度,防止品牌被侵权和滥用。此外,这些案例还提高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度和辨别能力。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更加关注产品的商标和产地信息,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BORDEAUX 波尔多”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诉讼案

1. 案例详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元、赵某春夫妇投资成立并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该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假冒法国波尔多地理标志商标的葡萄酒。经审计,被告单位共为姜某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人民币88万余元。此外,王某元、赵某春在经营被告单位期间,还组织员工生产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玛莎内系列葡萄酒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王某庆组织员工销售上述假冒波尔多葡萄酒。2021年4月27日,民警对被告单位及其仓库检查时抓获王某元,扣押假冒 “BORDEAUX” 商标的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王某元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被告单位赔偿权利人人民币128万元取得谅解。

2. 案例启示

此案例再次体现了多重保护的优势。“BORDEAUX 波尔多”作为地理标志商标和产品,在司法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多重保护身份使得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够给予更有力的打击和保护。同时,也凸显了国际合作与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积极行动,依法保护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树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


六、相关法律与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与执法监督


1. 加快地理标志立法改革

建议加快协调《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中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条款,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加快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法》,明确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保护对象、申请和认定程序、管理机构及职责、权利和义务、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地理标志保护进一步规范统一。

2. 限制权利私有化与规范滥用行为

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保护地方文化和传统技艺,维护区域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防止权利滥用是维护地理标志公共属性的重要举措。如,潼关肉夹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后,把地理标志权利作为权利私有化工具,频繁发起滥诉,涉嫌扰乱市场。偏离了立法本意,损害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可以建立地理标志权利使用评估机制,定期对权利人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加强侵权打击力度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有力手段。建立健全侵权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二)推动地理标志可持续发展

完善立法与执法监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除以上法律措施外,还需要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等各方应积极参与地理标志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地理标志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

同时,要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推动地理标志的国际化保护。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积极行动,依法保护国内外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
总之,通过完善立法与执法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标志商标,实现地理标志发展与保护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地理标志:双轨制度下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简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有龙 周士义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地理标志:双轨制度下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简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地理标志:双轨制度下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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