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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案例判决书汇集|广东永泉公司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
小杯4小时前
湾区案例判决书汇集|广东永泉公司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该案为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广东永泉公司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案号


(2020)粤民终1588号


02、案情与裁判


广东永泉公司是 “图片”“图片”“图片” 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门等商品上。该公司及其商标在全国阀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广东永泉公司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关阀门产品证、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被诉标识“永泉阀门”“YQFM”,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在其官网进行虚假宣传等,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近十年,持续至二审期间;被诉侵权产品种类多、价值高、销量大,曾被行政处罚,侵权主观恶意大,情节及后果严重。广东永泉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36987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等。


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被诉标识“永泉阀门”“YQFM”,侵害了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永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申核公司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阀门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重点考虑广东永泉公司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规模与时长、广东永泉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同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按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知名企业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双顶格”判赔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可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替代实现“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制度功能,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具有指导意义。本案还传递了对行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商标进行强保护,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严惩罚的司法信号。


附判决书全文: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进,男,住福建省×××。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洗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怀,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连治,女,汉族,住广东省×××。


上诉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核公司)、周某进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怀、吕某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高成波,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伦到庭参加诉讼。周某怀、吕某治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永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东永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是否共同侵害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周某进作为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东莞永泉公司的一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及申核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侵权行为从成立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至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成立不同的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2.周某怀作为东莞永泉公司的监事,与周添进为亲属关系,明知东莞永泉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提供个人账户收取侵权获利,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吕某治与周某进为配偶关系。周某进、吕某治共同发起设立申核公司。周某进、吕某治通过申核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主观侵权故意和共同侵权行为。其次,作为配偶,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周某进、吕某治的财产及债务是共同的。申核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的“永泉阀门”字样与广东永泉公司的18695410号“永泉阀门”相同,侵害广东永泉公司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忽略了广东永泉公司主张侵权的2010年以前甚至是2000年以前申请的商标,也忽略了商标侵权还包括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事实认定不清。1.广东永泉公司主张被侵害的商标共有15个,包括“永泉YQ”、“YQ”、“永泉”等。该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相近似的6类、7类“阀门”类产品。其中最早的商标授权日期为1998年。18695410号“永泉阀门”商标是广东永泉公司在2017年获得的授权,若只认定侵害了“永泉阀门”商标,那么侵权赔偿额只能从2017年起算,而实际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从2011年就开始实施了。2.东莞永泉公司申请“YQFM”及“YQNA”商标完全是出于“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使用“YQFM”及“YQNA”商标的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侵害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YQFM”商标已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三)一审法院未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对广东永泉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从而不支持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周某进自2011年开始就成立“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实施侵权行为,近10年来对广东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从未间断,如此长时间的侵权行为给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混淆。若不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广东永泉公司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充分的保护。2.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十分广泛。3.东莞永泉公司出于混淆、“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YQFM”及“YQNA”商标并结合“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混淆性企业名称进行大量使用,其行为已经在市场上给广东永泉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四)一审法院未对广东永泉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立即召回市场上现存的侵权产品”进行认定及判决。(五)一审法院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广东永泉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YQ”“永泉”与广东永泉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广东永泉公司在“YQ”商标的基础上,长期使用yq.com.cn域名,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的yq-fm.com及yqfm.net域名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域名如出一辙,构成不正当竞争。(六)一审法院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未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将“YQNA”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篡改为“YQFM”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2.广东永泉公司于2018年11月进行公证取证时,东莞永泉公司的网站上相关荣誉证书指向的商标为YQFM,但2019年9月20日,相关荣誉证书所指向的商标全部篡改成了“YQNA”。3.东莞永泉公司宣称其“YQFM”是中国著名品牌,获得“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全国工程推荐产品”,属于虚假宣传。(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与事实严重不符。1.广东永泉公司举证对方2014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目的是证明营业额数据不真实,东莞永泉公司不诚信。2.广东永泉公司的商标从1998年就开始获得授权,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从2011年就开始实施侵权行为,侵权长达10年之久。3.吕连治未履行出资义务,其对申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4.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既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也实施了虚假宣传、擅自使用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给其带来了不正当利益,原审法院未分开进行考量,事实认定不清。5.广东永泉公司调查本案事实花费了高额的费用达14余万元,广东永泉公司对经济赔偿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分开进行主张,法院应当支持。6.原审法院关于支撑判赔额的基础事实认定不清。广东永泉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高,早在2006年1月就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主编数十部国家行业标准。2018年全国阀门领域的利润率为7.41%,东莞永泉公司生产成本低,其利润率高于同行水平。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侵权行为规模十分庞大,其注册资本分别从1008万元、50万元均增至5008万元。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侵权时间持续非常长,侵权行为从福建延伸到广东,产品销售至江苏、北京等地。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数十种产品,每个产品的存货均达到数百件,产品价值高,单个产品的价值高至6万余元,证据显示阿里巴巴的高价值产品存货数超过20000件,即使按照20000元/件的中间值计算,存货额就在4亿元以上。东莞永泉公司经销商众多。东莞永泉公司公布的供货大型工程达到82个,2014年公开数据显示65个,2014年以后公开数据显示17个,还有一些未公布的大型工程,如扬州美的城、北京大兴机场工程。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同时实施了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域名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性明显,在明知其行为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以各种方式继续侵权。


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侵害18695410号商标,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对其他近似商标的认定,否则也不可能作出如此高的判赔数额。(二)广东永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影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三)广东永泉公司“立即召回市场上现存的侵权产品”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四)被诉行为不足以构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所使用的域名与涉案商标不构成任何的对应关系,无论涉案商标是否有效,均不会构成混淆。(五)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主动删除可能的侵权标识是避免可能的侵权以及可能对广东永泉公司造成的影响,而YQNA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商标没有任何关联,是东莞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六、根据广东永泉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东莞永泉公司是亏损状态,申核公司获利很少。即便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在之前有侵权行为,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至第六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东永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东莞永泉公司不存在攀附广东永泉公司企业名称和品牌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第二项中要求东莞永泉公司更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东莞永泉公司今后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可以附加一定的标识,以更明确区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区别。1.东莞永泉公司前身为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当时广东永泉公司不具有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东莞永泉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广东永泉公司的存在。2.东莞永泉公司虽然经营规模较小,但是为打造自有品牌也投入了几年时间,花费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根据东莞永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行业内并不会混淆东莞永泉公司与广东永泉公司,也不会对两者品牌产生混淆。(二)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供应的客户,均是工程单位,不同于日常用品,所销售的产品均需要开具发票,因此广东永泉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年度报告所反映的经营事实是客观的。根据年度报告显示东莞永泉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一审法院判定东莞永泉公司赔偿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三)申核公司未实际卖出过涉案侵权产品,仅有许诺销售行为,未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一审判决赔偿20万元,明显过高。1.申核公司销售的阀门类产品系采购自上海沪航阀门有限公司等处,未销售过东莞永泉公司的“YQFM”牌阀门,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其他品牌的阀门及非阀门产品,并未实际卖出过涉案侵权产品,也未因侵权实际获利过。而且申核公司许诺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东莞永泉公司,具有合法来源。2.根据年度报告可以看出申核公司从2016年至2018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四)一审判决中要求周添进对东莞永泉公司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进虽为东莞永泉公司的股东,但并未出现资产混同的情形。(五)一审判决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承担全部的一审诉讼费用无法律依据。综上,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存在侵害广东永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均未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一审判决7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广东永泉公司辩称:(一)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成立后与周某进共同成立福建永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永泉公司,并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东莞市。东莞永泉公司的该行为,是因为其无法直接在广东注册永泉字号所采取的迂回战术,该些事实都证明了东莞永泉公司长期傍名牌。(二)东莞永泉公司的唯一股东周添进已经经营超过10年,其成立后数年的营收均为零,这显然不符合商业常识。(三)东莞永泉公司提交的各种荣誉证书均是2018年的,其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市场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就取得各种荣誉证书,也不可能在没有进行任何销售的情况下,就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


周某怀、吕某治未提交答辩意见。


广东永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怀、周某进立即停止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立即召回市场上现存的侵权产品;2.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停止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永泉”企业字号;3.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怀、周某进连带向广东永泉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0000元;4.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怀、周某进连带向广东永泉公司支付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0元;5.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怀、周某进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6.周某进对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吕某治对申核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广东永泉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增加请求立即停止使用永泉阀门商品名称,立即停止使用yq-fm.com及yqfm.net,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停止使用侵害广东永泉公司字号权的YQFM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怀、周某进连带向广东永泉公司支付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金合计10000000元;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怀、周某进连带向广东永泉公司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合法费用13698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


第122539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阀(机器零件)、瓣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机器零件)、液压阀、气动元件、调压阀,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141806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该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液压阀、调压阀,第一次认定时间为2006年1月12日,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


第14629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接头、金属管道加固材料、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第14629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第148725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暖气装置(水)、水管调制开关、进水装置、水龙头、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水箱液面控制阀、空气调节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第17425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第186943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7、9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


第186954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7、9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9184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第47720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47720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广东永泉公司主张其“永泉”字号及“永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并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会员证书、标准化文书、广告合同、网站宣传报道、销售合同等证据。


二、被控侵权行为


2018年11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卢燕珊、公证处工作人员钟令颐的监督下,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建城使用该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证据保全。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9144号、第9146号、第9147号、第9148号公证书。


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粤第9144号公证书反映,在“www.1688.com”网站输入“永泉阀门”后,在弹出页面点击“永泉阀门有限公司”,进入该页面后,该页面首页有“YQFM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永泉阀门”的标识,该页面的“供应产品”一栏所展示的产品上方均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其“公司相册”一栏所展示的产品,部分产品上方有“永泉阀门”的标识。


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粤第9146号公证书反映,在“www.1688.com”网站输入“永泉阀门”后,在弹出页面点击“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入该页面后,该页面首页有“YQFM?永泉阀门”、“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永泉阀门”、“中国·永泉阀门”标识,该页面“供应产品”一栏展示的产品上方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


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粤第9147号公证书反映,进入“www.yq-fm.com”网站,其首页有“YQFM?永泉阀门”、“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该网站上展示了东莞永泉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多个代理商和多达11个工程案例。

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粤第9148号公证书反映,进入“yqfm.net”网站,其首页有“YQFM?”、“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


2018年12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卢燕珊、公证处工作人员黄维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建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八达横街门面标识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字样的商铺内,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叶建秋向上述地点内的相关人员出示《阀门采购合同》一份,随即提取货品一批,并取得《检验报告》十二份、《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一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及宣传资料一份。离开上述地点后,叶建秋随即将上述购得、取得的物品及出示的《阀门采购合同》交给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对现场情况及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交广东永泉公司保管。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粤第13269号公证书反映,上述店铺挂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字样的招牌,招牌下方列明地址为“八达路香港街A5栋-4号铺”;叶建秋所出示的《阀门采购合同》,所列产品主要为阀门,现场所购买的阀门产品上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YQFM?永泉阀门”的标识,其合格证上有“YQFM”的标识,合格证下方标明中文域名为“www.永泉阀门.tm”;叶建秋同时取得的宣传资料,上有“YQFM?永泉阀门”、“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标识。


2019年5月27日,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联杰到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佛岭南第4641号、第4644号公证书。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4641号公证书反映,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经查询,“www.yqfm.net”网站系东莞永泉公司所主办,网站负责人系周某进。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4644号公证书反映,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经查询,“yq-fm.com”网站系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所主办,网站负责人系周某进。


2019年9月20日,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锷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4561号、第24562号公证书。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24561号公证书反映,登陆“虎纠老域名”网站查询“www.yqfm.net”,显示该网站在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多个历史页面记录,在2018年11月前的历史页面记录均没有显示任何标识,2018年11月的历史页面记录,首页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展示的产品没有标识,网站同时展示东莞永泉公司注册了“YQ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含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排水管、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24562号公证书反映,登录“www.yqfm.net”网站,该网站首页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部分网页有“YQNA?”或“YQNA?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网站展示的产品没有标识,网站同时展示东莞永泉公司注册了“YQNA”商标。


广东永泉公司另主张工商部门对东莞永泉公司进行查处,并提交了照片为证。


经查,照片所摄招牌与前述公证书显示的位置一致,拍摄的产品上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YQFM?永泉阀门”的标识。


针对广东永泉公司所举证的上述网站,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确认上述网站分别属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所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承认其行为有侵犯广东永泉公司的商标,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广东永泉公司的核心商标。对于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上述照片,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确认该照片的真实性。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东莞永泉公司主张上述产品是委托他人代为加工,但又主张可以认定是东莞永泉公司所生产的。


东莞永泉公司主张其已删除了1688网站、“www.yqfm.net”网站上的“永泉阀门”标识,并提交了网页截图为证。经查,上述网页截图上已没有“永泉阀门”标识,但标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广东永泉公司对该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被控侵权所得数额


根据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显示,东莞永泉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收入均为0元,2018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69.22万元。申核公司2014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366.62万元、2015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236.92万元、2016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86.38万元、2017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215.72万元、2018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100.97万元。


广东永泉公司主张东莞永泉公司向案外人北京盛嘉鑫泰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市鑫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提交了公证书、照片为证,并申请一审法院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发函到该两公司予以核实,案外人北京盛嘉鑫泰设备有限公司复函称,该公司确有向东莞永泉公司采购品牌为“YQFM”的相关产品用于北京新机场工作区工程房建项目施工,实际合同采购金额为104013.7元,并未与申核公司进行过交易;案外人扬州市鑫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回复。


东莞永泉公司确认其向上述两案外人销售过阀门产品,但认为没有侵权。东莞永泉公司另主张其收到案外人扬州市鑫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金额共计99872.85元,但认为销售的阀门没有侵权。


东莞永泉公司主张其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非“YQFM”牌阀门,并提交了一张发票及购货清单,显示其向案外人购买阀门等计34956.6元。


申核公司主张其销售了其他品牌的阀门产品和非阀门产品,并提交了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据,经统计,申核公司在2017年间销售其他品牌阀门的金额计623705.98元,在2017年至2018年间销售非阀门产品金额计1421971.12元。


一审法院另依广东永泉公司的申请调取了周某怀的银行账户流水,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经质证认为该银行流水反映该账户主要系周某怀生活所用,没有反映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经营的有关信息。


四、广东永泉公司的维权费用


根据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票据、合同显示:1.广东永泉公司为取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49500元;2.广东永泉公司支出律师费40000元;3.广东永泉公司支出公证费21464元;3.广东永泉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12000元;4.广东永泉公司前往北京、扬州、厦门等地支出的费用约14000余元。


五、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情况


东莞永泉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某进。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3日,股东为吕某治、周某进,该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申核公司。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主张两者系独立的法人,并非关联公司。

东莞永泉公司提及了数份证书,显示该公司及其“YQFM”牌阀门被一些认证机构认可,拟证明其自有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东莞永泉公司另提交了多个案外人出具的声明书,拟证明案外人明确知晓“YQ”与“YQFM”牌属于不同品牌。

六、其他


广东永泉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东莞永泉公司、周某怀人民币3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予以裁定。广东永泉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周某进、吕某治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进行举证质证,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是否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存在侵权行为,则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广东永泉公司作为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永泉公司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查,广东永泉公司所举证的多个注册商标,其标识有“YQ”或“永泉”字样,而“YQ”是“永泉”的拼音首字母,一审法院认为这些商标之间存在近似,且注册于相同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上,应属于联合商标。


广东永泉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系由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程序合法,且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从东莞永泉公司处购买的阀门,虽东莞永泉公司主张其委托他人生产,但也属于东莞永泉公司所生产。东莞永泉公司生产、销售的阀门,其产品上及合格证处均有“永泉阀门”的标识,且处于较为明显的位置,该标识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永泉阀门”的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相同,且阀门产品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相同。一审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另一方面,根据(2018)粤广南粤第9144号公证书反映,东莞永泉公司在“1688”网站上展示的部分产品上方加注“永泉阀门”标识,该标识同样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东莞永泉公司在网站上对阀门产品加注“永泉阀门”的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相同,且使用在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范围相似的产品上,一审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的该行为亦已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东莞永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予以支持。对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情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广东永泉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广东永泉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其请求东莞永泉公司在报刊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核公司是否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2018)粤广南粤第9146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9147号公证书反映,申核公司在“1688”网站及其网站上突出使用了“永泉阀门”的标识,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相同,且网站上对应的阀门产品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商品相似,显然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站上产品来源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存在关系。虽然申核公司主张这属于许诺销售,然而所销售的系东莞永泉公司的阀门,如上论述,该阀门存在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形,考虑到申核公司与东莞永泉公司的股东存在密切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申核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永泉公司请求申核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予以支持。至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申核公司销毁侵权产品、登报消除影响等,证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是否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广东永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对广东永泉公司关于请求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对比广东永泉公司与东莞永泉公司的企业名称,两者的字号均为“永泉”。广东永泉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会员证书、标准化文书、广告合同、网站宣传报道、销售合同等证据。经查,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418065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著名商标,且广东永泉公司也曾参与过多个行业标准文件的起草,广东永泉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也曾获得多个地区性或全国性机构的认证,广东永泉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虽东莞永泉公司也提交了一些证书,但仅涉及东莞永泉公司的自有品牌的认定。东莞永泉公司使用“永泉”的字号,已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是广东永泉公司的商品或者广东永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东莞永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永泉公司另主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yq-fm.com及yqfm.net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该域名系来源于东莞永泉公司的“YQFM”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生效文书撤销或宣告“YQFM”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广东永泉公司该主张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东莞永泉公司在上述网页中使用了“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名称,如前所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应当停止使用“永泉”字号。


至于广东永泉公司主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虽东莞永泉公司与申核公司的股东存在密切关系,但该两公司否认其属关联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各自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东莞永泉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能反映东莞永泉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69.22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调查取证,反映东莞永泉公司向案外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计203886.55元。考虑到东莞永泉公司的经营成本支出及其存在销售其他品牌阀门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不能仅以东莞永泉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认定其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综合广东永泉公司的举证及维权情况、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共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5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


关于申核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广东永泉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企业年度报告反映,申核公司2017年至2018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共计316.69万元。申核公司主张其有其他品牌阀门产品及非阀门产品的销售,并提交了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为证,一审法院经审查对申核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酌情考虑申核公司的经营成本支出、侵权情节等,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申核公司应向广东永泉公司支付含维权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计200000元。


关于周某进的责任问题。周某进系东莞永泉公司的唯一股东,周某进并未举证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周某进应对东莞永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周某怀、吕某治对申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并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申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四、东莞永泉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500000元。五、申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200000元。六、周添进对第四判项东莞永泉公司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广东永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280元,由广东永泉公司承担69180元,东莞永泉公司、周添进负担8800元,申核公司负担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莞永泉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广东永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0)粤佛岭南第6306号公证书,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销往广东、甘肃、安徽、河南、天津、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北京等全国各省份,侵权获利巨大,一审判赔金额过低;
2.(2020)粤佛岭南第6307号公证书,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在“YQFM”商标依法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后,仍然继续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使用“YQFM”商标和“永泉”字号,突出标注“厂家直销”,混淆视听;
3.(2020)粤佛岭南第6308号公证书,拟证明申核公司在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后,继续宣称其销售YQNA永泉牌阀门,主观恶性十分明显;
4.天津荷悦家园小区照片,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在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后,继续宣称其销售YQNA永泉牌阀门,主观恶性十分明显;
5.东莞永泉公司官网截图,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时至今日仍然在使用永泉阀门字样,毫无悔改之意;
6.东莞永泉公司官方网站内容截图;
7.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证据6-7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在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后注册新的域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继续使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还使用“永泉阀门”注册商标,同时在其官方网站中抄袭广东永泉公司的新闻信息,东莞永泉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
8.佛山市南海区上坤翰林湖照片,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继续大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9.东莞永泉公司的销售合同及相应的产品图片,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大规模使用“永泉”字号销售商品,同时大规模在闸阀、蝶阀等商品上使用与“永泉阀门”“永泉”“YQ”商标相近似的“YQNA”商标(东莞永泉公司注册的“YQNA”商标非闸阀、蝶阀等商品),销售的范围遍及广东、北京、河北、重庆、江苏等全国各地,且以上内容并未在本案法庭要求其提供的财务账册中显示,东莞永泉公司不诚信;
10.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申请查询结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25904号《关于第11343926号“YQF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5065号《关于第36220223号“YQF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YQFM”商标被无效宣告、“YQFM”商标不予注册、“YQFM永泉阀门”商标予以驳回;东莞永泉公司明知其商标与广东永泉公司“YQ”“永泉”商标构成冲突,仍然反复申请与其相近似的“YQFM”“永泉阀门”相关商标,可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东莞永泉公司没有停止侵权的主观意思,应当从判赔金额上予以严惩。
11.(2021)粤佛岭南6433号公证书;
12.招标文件;证据11-12拟证明东莞永泉公司在一审判决侵权后仍不收手,以较低的价格出货,联同施工方故意在工程中使用其侵权产品,混淆视听,且东莞永泉公司销售规模巨大,主观恶意大,获利巨大;
13.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拟证明广东永泉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已登记注册yq.com.cn域名。


经质证,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对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证据1,仅对公证书本身真实性予以认可,除此之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公证书所公证的网站是一个企业性质的网站,不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该网页只是搜索“东莞永泉公司”的界面,没有进一步打开内容,实际上打开该内容之后,均与东莞永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东莞永泉公司在本案发生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任何主动的销售,只是处理一些之前的收尾工作。对证据2,认为东莞永泉公司没有突出使用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使用的是企业名称的全称和自有的商标,虽然一审判决判定东莞永泉公司停止使用永泉字号,但是该判决并未生效。对证据3,认为申核公司使用其自有注册商标YQNA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对证据4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认为东莞永泉公司在案涉之后已经主动的把可能侵权的标识都已经删除,但是不排除个别存在遗漏。对证据6、证据7,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的真实性由法庭进行审核。东莞永泉公司因为之前的网站存在侵权嫌疑,故注册了新的域名www.gdyqna.com,目的在于撇清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关系,该网站是由网站公司主要负责管理,东莞永泉公司未实际参与该网站的管理,可能由于该网站公司不够谨慎,转载了与东莞永泉公司无关的文章。对于“永泉阀门”的使用,东莞永泉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且网站是交由网站公司处理相关的内容,但网络公司存在新、旧职员交接不清楚,导致了引用文章不严谨的可能。东莞永泉公司在收到本次证据材料后已立即要求网站进行整改。对证据8,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证据中阀门图片的铭牌和吊牌可随意安装和拆卸,不足以证明该产品与东莞永泉公司有关,而且该证据涉及的信息“www.永泉阀门.tm”是十几年前注册的网站,其早已停止使用。对证据9,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YQNA”商标与“永泉阀门”“永泉”“YQ”商标不相近也不相似,其核准注册的商品包括金属水管阀,属于对该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本案中提交的财务账册未显示证据中部分交易,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仅仅签订了合同,但后续由于其它的原因如价格、工艺要求等,最终未能达成交易,因此该部分的交易往来未在财务账册上显示,对于证据中有发票的交易均已显示在财务账册中。销售合同、产品名牌上使用的均是“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并未突出使用“永泉”字号。收据的付款人为东莞永泉公司,开出收据的是案外收款人,东莞永泉公司无法限制他人的行为。而且东莞永泉公司使用“永泉”“永泉阀门”简写名称进行采购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对证据10,东莞永泉公司在第11343926号商标“YQFM”被宣告无效后只申请注册了“YQNA”商标,该商标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案涉商标没有任何关系,相关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商标“YQFM”被宣告无效的裁定时间,该行为是东莞永泉公司对商标合理的注册布局,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东莞永泉公司有继续侵权的主观意思。对证据11、证据12,东莞永泉公司从未与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任何业务合作,广东永泉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与东莞永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经调查初步确定有人冒用东莞永泉公司的名义向案涉工程供货,如进一步调查能掌握具体信息和有效证据,东莞永泉公司将向冒用人主张赔偿责任,且退一步即便使用了东莞永泉公司的名称,并无其它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在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东莞永泉公司使用公司全称也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证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对证据4、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而广东永泉公司未能提供原始底片予以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对证据5至证据7、证据9至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3经本院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网核对无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上述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案情在下文中予以评述。


二审期间,本院根据广东永泉公司的申请,依法责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于二审庭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近三年的财务账册资料。东莞永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2018年-2019年的财务账册,申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2019年的财务账册及其前身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的财务账册。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称,上述财务账册证明其经营规模小,基本没有获利,且销售收入中绝大多数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商标无关。


经质证,广东永泉公司对东莞永泉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认为不完整,只提交了部分年份的财务账册,另外存在造假:1.广东永泉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2019)扬证民内字第1738号公证书(P2333-2404)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金属阀门产品在江苏省扬州市工地上使用,而东莞永泉公司提交的2018年的销售数据却都是关于塑料阀门的销售。2.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产品使用在北京大兴机场武警驻地及公安驻地的工程项目,一审法院去函调查,北京盛嘉鑫泰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其与东莞永泉公司存在交易行为且提供了交易记录,东莞永泉公司的销售记录中同样也没有体现。3.广东永泉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东莞永泉公司多年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大量销售,其中(2019)粤广南粤245**号公证书反映被诉产品使用的大型工程达到80余个,这些在财务账册中同样没有反映。4.东莞永泉公司提交的交易记录交易对象十分单一,不仅与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侵权线索不符,同时与作为成立数年的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不符。5.广东永泉公司向东莞永泉公司购买的阀门产品(发票显示的购买方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东莞永泉公司的财务账册同样没有反映。6.周某进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从2011年成立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开始,直至2014年成立东莞永泉公司,其侵权行为持续了10年之久,销售利润巨大。广东永泉公司对申核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认为:1.申核公司提供财务账册不完整,申核公司成立于2007年,周某进的侵权行为从2011年就开始,而申核公司只提供了部分证据。2.申核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中反映的交易主体十分单一,与实际情况不符。广东永泉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2018)粤广南粤91**号公证书显示,申核公司在网上与东莞永泉公司共同销售永泉牌阀门产品。鉴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存在重要遗漏,财务数据不完整且涉及造假,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经本院责令提交的上述财务账册,由于明显遗漏现有证据所记载的相关交易,故本院对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提交的上述财务账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


一、关于广东永泉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利商标、域名及其知名度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26日,于2005年12月23日将注册资本从568万元变更为1568万元,企业名称于2011年8月9日从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阀门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第122539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阀(机器零件)、瓣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机器零件)、液压阀、气动元件、调压阀,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141806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阀(机器零件)、液压阀、调压阀、瓣阀(机器配件)、瓣阀门(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放气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7月7日至2030年7月6日。


第14629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接头、金属管道加固材料、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0日。


第14629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接头、金属管道加固材料、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0日。


第148725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暖气装置(水)、水管调制开关、进水装置、水龙头、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水箱液面控制阀、空气调节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2月7日至2030年12月6日。


第17425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润滑油泵、泵膜片,气泵(车库设备),加热装置用泵,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泵,液压泵,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第186943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7、9类,其中:第6类为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压力管;第7类: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供暖装置用泵,真空泵(机器),液压泵,汽车水泵,抽气泵,电磁阀;第9类:阀门压力指示栓,压力计,侧压仪器,压力显示器,温度指示计,水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


第186954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压力管,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压力管,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压力管,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压力管,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869541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7、9类,其中:第6类为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喷头;金属喷嘴;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压力管;第7类: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供暖装置用泵,真空泵(机器),液压泵,汽车水泵,抽气泵,电磁阀;第9类:阀门压力指示栓,压力计,侧压仪器,压力显示器,温度指示计,水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19184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供水或供煤气的设备的管道的调节附件,供水设备,恒温阀(加热装置零件),加热泵,水暖装置,油罐液面控制阀,蒸汽加热设备气阀,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第47720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阀(机器零件)、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气动元件,调压阀、泵(机器),空气压缩泵,泵膜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第47720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阀(机器零件)、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气动元件,调压阀、泵(机器),空气压缩泵,泵膜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域名“yq.com.cn”的持有者为广东永泉公司,注册时间为2000年1月26日,到期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在广东永泉公司的官网www.yq.com.cn网页中展示有公司及产品介绍、所取荣誉等内容。


2003年12月广东永泉公司“永泉”牌阀门系列产品被《奥运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编审委员会选定为奥运建筑工程及全国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推荐使用产品。


广东永泉公司第1418065号“?”商标于2006年1月12日、2011年12月、2015年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永泉公司于2000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光彩之星”,于2003年、2009年被评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先进集体、第二届先进集体;2011年被授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三十周年突出贡献企业”;2010年6月被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九年授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6年11月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8年被佛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细分行业龙头企业”。


2004年广东永泉公司“倒流防止器”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授予“广东省重点新产品”证书。节能活塞平衡式水泵控制阀、减压型倒流防止器2012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无沟槽软密封闸阀、双向密封蝶阀、对夹中线型蝶阀、防气蚀大压差可调减压阀、防气蚀静态平衡阀、防撞防盗型消防栓等产品2014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可调地埋阀门、高效能旋流防止器产品2015年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高密封性能闸阀、低阻力旋流防止器、信号阀门产品2016年、行程双指示蝶阀、不锈钢软密封闸阀、新型低阻力双止回阀旋流防止器等产品2017年、地埋软密封闸阀、沟槽连接中线型蝶阀等产品2018年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2010年8月,广东永泉公司给排水用软密封闸阀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广东永泉公司于2007年6月参加编制“导流式速闭止回阀”“分体先导式减压稳压阀”的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广东永泉公司于2008年参加编制“偏心半球阀”“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的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器材术语”国家标准。广东永泉公司于2010年参加编制“真空破坏器”“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等的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广东永泉公司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参加编制“活塞平衡式水泵控制阀”“活塞式大流量排污阀”“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法兰衬里中线蝶阀”“带过滤防倒流螺纹连接可调减压阀”“供水管道复合式高速排气进气阀”等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广东永泉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泵阀网、新浪网、南方日报等媒体发布有《北京地标性建筑“中国尊”背后的“中国制造”》《广东永泉阀门配套中国尊解密水阀门隐形冠军怎样炼成》《永泉阀门突出重围中标北京第一高楼》《寻找“隐形冠军”永泉阀门让“南海制造”登上京城“第一高楼”》等报道。

二、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


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于2011年12月1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周添进,于2015年9月1日注销。东莞永泉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某进。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第24561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20日查询网站“www.yqfm.net”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多个历史页面记录,首页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展示的“工程案例”包括世纪广场、石龙人民医院等近70家单位。在“关于我们”页面,记载有“公司始建于2005年,占地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现有员工213人”“产品销往全国31个省市”等内容。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8)粤广南粤第914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1月5日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1688电商平台销售有各类阀门超过30类,第类阀门之下又有1至15款型号,每款产品单价在164元至53918元之间,单款产品的可售数量达60件至1010件之间,在产品销售页面标示有“YQFM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永泉阀门”的标识。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8)粤广南粤第9147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1月5日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www.yq-fm.com”网站上展示了广州、佛山、东莞、惠州、汕头、肇庆等16个代理商的照片链接。在联系方式页面,记载有联系人“周德怀”及其电话、QQ号码、手机、邮箱等信息。


三、关于东莞永泉公司虚假宣传以及故意混淆相关标识的事实


商标注册信息显示,东莞永泉公司第10302101号“YQNA”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金属陈列架;金属挂衣钩;金属管;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简易小浴室;金属门;金属容器;金属水管阀;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五金器具。但是,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第2456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0日登录“www.yqfm.net”网站“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在“荣誉资质”栏目显示第10302101号“YQNA”《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排水管;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金属附件);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压力水管。


东莞永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据以证明其YQFM自有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显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工程建设协会于2018年11月授予,证书号为“中工建荐字第【2018】10076号”,指向的品牌为YQFM;《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由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于2018年11月授予,证件编号为COCS-GC36237,指向的品牌为YQFM;《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由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于2018年11月授予,证书编号为YN032,指向的品牌为YQFM。


但上述公证网站“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荣誉资质”栏目显示的相同证书号及授予时间的《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协会“中工建荐字第【2018】10076号)、《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证件编号:COCS-GC36237)、《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证书编号YN032)指向的品牌均为YQNA。


在网站“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新闻中心”页面,登载有《永泉阀门:38年坚持立异打造职业先锋》《广东永泉阀门参加广东水协会议,产品受到热烈关注》《永泉阀门制造商一起讨论阀门密封面损坏的原因》《永泉阀门介绍了各种阀门的连接方式》《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什么是调节阀?》等多篇新闻报道。在上述新闻报道中,“永泉阀门”“广东永泉阀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同时出现在多篇报道中。其中,《永泉阀门:38年坚持立异打造职业先锋》还载有“参加拟定各项职业规范26项,成为住建部拟定职业规范数量最多的企业。永泉阀门凭仗优秀的质量在职业界拥有极高的口碑等”。


四、东莞永泉公司的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予注册等事实


第11343926号“YQFM”商标由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于2012年8月13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排水管;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金属附件);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压力水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25904号《关于第11343926号“YQF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YQFM”商标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462981号“?”商标、第4772027号“?”商标、第1418065号“?”商标、第1225392号“?”商标、第1225393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故裁定第11343926号“YQFM”商标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6日发布《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根据商评字[2019]第0000225904号文,对第11343926号“YQFM”注册商标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无效。


东莞永泉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注册第36220223号“YQFM”商标使用在第6类“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排水管;管道用金属接头;等”,广东永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5065号《关于第36220223号“YQF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YQFM”商标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418065号“?”商标、第1462981号“?”商标、第18694306号“?”商标、第1487257号“?”商标属于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决定第36220223号“YQFM”商标不予注册。


东莞永泉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9年1月29日申请注册第32962631号、36220224号“永泉阀门YQFM”商标使用在第11类、第6类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不予受理。


五、关于东莞永泉公司曾被行政机关查处的事实


广东永泉公司一审庭审中指出在本案起诉前,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就东莞永泉公司在展厅上以“永泉阀门”名义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东莞永泉公司确认曾被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但只给予警告。


六、关于东莞永泉公司在一审判决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20年8月22日出具的(2020)粤佛岭南第6307号公证书显示,在2020年7月24日“永泉阀门有限公司”1688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有“YQFM”“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厂家直销”标识,销售有各类阀门超过30类,第类阀门之下有1至17款型号,每款产品单价在13元至63551元之间,单款产品的可售数量达60件至510件之间。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2021)粤佛岭南6433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正贤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一起来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的建筑工地内,对该建筑工地的外部环境、宣传栏、工地内现状及机械设备进行拍摄。宣传栏《工程概况》显示“工程名称: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建设单位: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4200㎡;结构层数:地下2层,地上23层主楼与5层裙楼;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4月2日”。外环境显示:主楼与裙楼均已封顶、基本建成。建筑工地内显示:有大量各类阀门(包括已安装好的及未安装散放在工地内的),在阀门铭牌及合格证上均标示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及型号包括:暗杆闸阀Z45X-16Q(出厂日期2021.7)、橡胶瓣止回阀H44H-16Q(出厂日期2021.7)、暗杆防护阀Z45T-16T(出厂日期2021.7)、明杆闸阀Z41X-25Q(出厂日期2021.6)、闸阀XGQT1-159-2.5、防护阀Z41T-16(出厂日期2021.6)等。


在加盖有“金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公章的《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日期为2018年8月17日)“材料供应商(品牌)名录”记载:给排水工程材料“给水阀类”建议推荐品牌为“上海冠龙、武汉大禹、广东永泉或同档次及以上”,承包人需在发包人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或品牌。


七、关于申核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8)粤广南粤第9146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1月5日在“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688电商平台中,销售有各类阀门超过30类,第类阀门之下有1至17款型号,每款产品单价在13元至63551元之间,单款产品的可售数量达60件至510件之间,在产品销售页面标示有“YQFM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永泉阀门”的标识。在公司档案页面,记载有“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在联系方式页面,记载有“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联系人、电话、地址、公司主页等信息。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20年8月22日出具的(2020)粤佛岭南第6308号公证书显示,在2020年7月24日“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1688电商平台的“公司介绍”页面,记载有“本公司主要经营有YQNA永泉牌…等多个品牌”信息。


八、关于周某怀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8)粤广南粤第13269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2月25日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建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八达横街门面标识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字样的商铺内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取得《永泉阀门有限公司销售单》,记载收款户名为周某怀,账号为×××。


一审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调取账户名为周某怀、账号为×××自账户开立至2019年9月23日的银行账户流水,流水显示该账户用于收取阀门等材料款,也用于个人消费。其中:1.收取张小平材料款:2016年12月05日,收到张某平(付名苑南)转存2318元;2018年7月13日,收到张某平(御梅山庄)转存4936.56元;2018年7月13日,收到张某平(材料款)转存7502.16元;2018年8月3日,收到张某平(安全泄压)转存625元;2019年3月27日,收到张某平(超级网银)转存4681.7元;2.收取刘某货款:2018年11月26日,收到刘某(货款<安徽省>)转存2300元;2018年10月28日,收到刘某(超级网银)转存944元;3.收取梁某强阀门款:2019年3月20日,收到梁某强(阀门预付<山东省>)转存8500元;2019年3月27日,收到梁某强(阀门<山东省>)转存20400元;2019年4月17日,收到梁某强(超级网银)转存18458元。4.收取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惠城区鑫城建材经营部等款项:2017年6月1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6400元;2017年6月5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12000元;2017年8月5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1000元;2017年9月23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6000元;2017年10月23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1200元;2017年12月5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8900元;2017年12月14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14390元;2017年12月27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8600元;2018年1月10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900元;2018年1月10日,收到东莞市莞城永泉阀门贸易部(超级网银)转存1000元;2017年9月4日,收到惠城区鑫城建材经营部(超级网银)转存7125元;5.收取石某生、龚某珍、范某刚、王某、郑某炜、李某胜、林某明等十多人多次转存的款项,单笔金额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6.个人消费:2018年1月3日,在东莞市东城医院消费209.20元;2018年2月23日,在中石化森美泉州分公司消费385元,等。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周某怀担任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监事。申核公司提交的由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企业人员名册》显示,周某怀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系申核公司的在职合同制工人,社保缴费工资在1993元-2906元之间。周某进提交的结婚证显示,周某进、吕某治为夫妻关系。广东永泉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周某进、吕某治、周某怀是一家人”,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侵犯广东永泉公司哪些商标权;2.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侵犯广东永泉公司哪些商标权问题


(一)关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保护的第1225393号“?”、第1418065号“?”商标等注册商标中“永泉”文字及“YQ”字母组合属于臆造词,并非常用词汇,其本身作为商标就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字号完全一致,两者形成对应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早在1998年、2000年等即已由广东永泉公司的前身“永兴阀门公司”核准注册在阀门类商品之上,并经过广东永泉公司持续、广泛使用、宣传和维护,其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从广东永泉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广东永泉公司及其阀门类产品获得过多项荣誉,广东永泉公司早在2007年至2018年连续十年主编或参编数十项阀门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先后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两次被评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先进集体,被授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三十周年突出贡献企业”;其阀门类产品先后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重点新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于2003年被《奥运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编审委员会选定为奥运建筑工程及全国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推荐使用产品,产品应用于国家体育场“鸟巢”“水立方”“中国尊”、北京大兴机场等重大工程和标志性建筑。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418065号“?”注册商标自2006年起三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第1418065号“?”、第1225393号“?”注册商标在国内阀门制造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广东永泉公司“?”“?”“?”等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是相关联的商标,其标识与“?”“?”注册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永泉”“YQ”相同,故第1418065号“?”、第1225393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可延伸至广东永泉公司的其他关联商标,可认定广东永泉公司的“?”“?”“?”等注册商标在阀门类商品上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关于被诉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3年,持续至本案一审及二审期间,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具体到本案而言,如前所述,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保护的“?”“?”“?”等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或者听到这两个商标,就会很容易联想到广东永泉公司,其具有较强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本案中,广东永泉公司起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东莞永泉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关阀门产品、合格证、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被诉标识“永泉阀门”“YQFM”;申核公司在其销售的相关阀门产品及其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被诉标识“永泉阀门”“YQFM”,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对于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两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其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且均使用在阀门产品上,故该被诉标识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广东永泉公司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对于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第1225393号“?”、第1462981号“?”、第1487257号“?”、第18695415号“?”、第4772028号“?”注册商标。被诉标识“永泉阀门”由“永泉+阀门”文字组成,其中“阀门”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永泉”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此五个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永泉”,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其与此五个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


第三,对于被诉标识“YQFM”与广东永泉公司第1418065号“?”、第1225393号“?”、第1462981号“?”、第1487257号“?”、第18694306号“?”、第18695412号“?”、第4772027号“?”。被诉标识“YQFM”完整包含广东永泉公司的此六个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YQ”,且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涉案商标的其他含义,“FM”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阀门”(FAMEN)的简称,故其与此六个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


据此,在广东永泉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与广东永泉公司均为广东地区阀门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上述“第二”“第三”所涉的九个注册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上述被诉标识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使相关公众将被诉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广东永泉公司的商业利益。据此,本院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上述被诉行为,侵害了广东永泉公司第1418065号“?”、第1225393号“?”、第1462981号“?”、第1487257号“?”、第18695415号“?”、第4772028号“?”、第18694306号“?”、第18695412号“?”、第47720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关于被诉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涉案商标不会造成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未对广东永泉公司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权利商标进行评述和判定,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保护的其余五个注册商标。被诉标识“YQFM”与第1462990号“?”、第18695413号“?”第18695414号“?”在整体构成、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被诉标识“YQFM”“永泉阀门”使用的商品与第1742573号“?”以及第191848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广东永泉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YQFM”“永泉阀门”不构成对此五个注册商标的侵权。广东永泉公司上诉称被诉行为亦构成对此五个注册商标的侵权,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商标和企业名称得以注册的合法形式不能掩盖被诉行为的侵权实质,更不能成为侵权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YQFM”,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与广东永泉公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从开始注册时就无效,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因此,即使该商标曾经获得核准注册,但在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二、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关于东莞永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申核公司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阀门商品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本案被诉行为发生于2014年,持续至本案一审及二审期间,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广东永泉公司主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侵害其“永泉”字号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满足以下要件:1.广东永泉公司的“永泉”字号具有一定影响;2.被诉行为使用的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永泉”字号相同或近似,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3.被诉行为未经广东永泉公司许可,具有攀附恶意或不正当性。


首先,关于广东永泉公司的“永泉”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相关企业名称是否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行为是否恶意攀附并构成混淆误认,应以被诉行为发生之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时间节点。东莞永泉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故本案需审查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前即2014年6月前,广东永泉公司的“永泉”字号是否已在阀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前所述,广东永泉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11年获准变更后,于2011年被授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三十周年突出贡献企业”,其产品分别于2012年、2014年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并于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主编或参编多项阀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如前所述,广东永泉公司带“永泉”文字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广东永泉公司的前身也已取得了一系列荣誉,这些对广东永泉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有一定的辐射和承接作用,故本院认定广东永泉公司的企业名称在东莞永泉公司2014年成立之前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法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其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擅自使用与“永泉”相同或相近似标识、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制止的是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经营者的企业名称因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受到禁止造成混淆的保护。东莞永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申核公司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商品,这些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企业字号“永泉”完全相同。广东永泉公司、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均地处广东省,且均为生产销售阀门类商品的企业,属于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不仅如此,东莞永泉公司还在其销售产品的官网将广东永泉公司的多篇新闻报道夹杂在其“新闻中心”,在多篇报道中同时出现“永泉阀门”“广东永泉阀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故意混淆相关标识,令相关公众误以为“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或“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阀门”品牌存在特定联系。


第三,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攀附恶意,其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东莞永泉公司作为与广东永泉公司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广东永泉公司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在其企业名称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完全相同的字号,并且还有意在相关宣传网页中混淆两个企业名称和相关标识,可见东莞永泉公司的攀附恶意明显。东莞永泉公司上诉称其前身为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当时广东永泉公司不具有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东莞永泉公司不知道广东永泉公司的存在。对此,本院认为,广东永泉公司于2011年8月从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虽然该时间仅比东莞永泉公司的前身“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的成立时间(2011年12月)早4个月,但广东永泉公司带“永泉”文字的商标早在1998年已注册,且经过广东永泉公司十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在“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成立时,已在全国阀门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时“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仍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企业字号,难谓善意和巧合。故东莞永泉公司以此抗辩不知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在广东永泉公司的“永泉”企业字号以及带“永泉”文字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作为广东永泉公司的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者,东莞永泉公司在生产销售相同商品的企业名称上使用“永泉”企业字号,申核公司在1688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阀门商品,其不当利用和攀附广东永泉公司及“永泉”标识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恶意明显,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广东永泉公司商品或者与广东永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本院认定东莞永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申核公司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永泉公司请求判令东莞永泉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东莞永泉公司关于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东莞永泉公司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广东永泉公司上诉称,“YQ”“永泉”已与广东永泉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东莞永泉公司使用的yq-fm.com及yqfm.net域名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域名yq.com.cn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被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第一,广东永泉公司的域名具有一定影响。广东永泉公司域名“yq.com.cn”注册于2000年1月26日,广东永泉公司在该域名网站向公众发布公司产品信息,展示公司业绩和荣誉,经过广东永泉公司对该域名的长期、持续使用,并受到广东永泉公司涉案商标及其产品知名度的辐射作用,可依法认定该域名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第二,东莞永泉公司的被诉域名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域名主体部分近似。域名“yq.com.cn”的主体部分为“yq”,被诉域名yq-fm.com及yqfm.net的主体部分为“yq-fm”“yqfm”,如前所述,被诉域名“yq-fm”“yqfm”完整包含广东永泉公司的域名“yq”,且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涉案商标的其他含义,“fm”为两者经营商品“阀门”(FAMEN)的简称,不具有显著性,故应认定两者的域名构成近似。第三,东莞永泉公司具有攀附故意,构成混淆。东莞永泉公司不仅使用被诉域名网站经营与东莞永泉公司商品品类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而且还在网站中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在网站销售页面突出使用侵害广东永泉公司商标权的“YQFM”,更是在其网站新闻中心夹杂有广东永泉公司的新闻报道,其大范围实施了诸多混淆商品来源的行为,与被诉域名网站相互配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进一步加强被诉域名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和效果。


据此,东莞永泉公司未经广东永泉公司许可,擅自在经营相同商品的网站中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域名主体部分近似的yq-fm.com及yqfm.net域名,攀附故意明显,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所经营的网站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引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应认定东莞永泉公司使用此两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永泉公司请求判令东莞永泉公司停止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广东永泉公司上诉称东莞永泉公司在其公司官网相关页面中将“YQNA”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篡改为“YQFM”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将《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等荣誉证书原本所指向的商标“YQFM”全部篡改成“YQNA”,构成虚假宣传。本院认为,虚假宣传通常针对商品或服务传递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内容,以期错误地影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决策。本案中,东莞永泉公司于“YQFM”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在其官网宣传页面将原本属于“YQFM”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及相关荣誉故意篡改归属于“YQNA”商标,以极具隐蔽性的虚假信息内容,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的“YQNA”商标也具有同样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和荣誉。东莞永泉公司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准则,也使其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从而损害了广东永泉公司的竞争利益及相关公众的利益,依法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故广东永泉公司上诉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的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本案中,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广东永泉公司诉请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东莞永泉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及其合格证、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商标标识,申核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及其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商标标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广东永泉公司诉请东莞永泉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停止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停止在其销售网页中宣传虚假的“YQ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等荣誉证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诉请申核公司停止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排除妨碍。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现有证据证明其本案二审期间仍在相关市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广东永泉公司诉请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广东永泉公司的商誉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故广东永泉公司要求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在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有:一是计量性赔偿;二是裁量性赔偿。对于计量性赔偿,其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确定,或者具有可参考的相关权利许可使用费。在本案中,广东永泉公司仅能举证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在网络平台上的销售单价、行业利润率、概括性的侵权规模以及相关维权支出等初步证据,未能据此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者相关权利许可使用费。且因广东永泉公司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向本院提交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等资料。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虽有提交,但所提交的账簿明显缺失广东永泉公司所举证证实的北京大兴机场等相关工程材料款、本案公证购买被诉产品款以及周德怀账户收取的多笔材料款等账目,故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并未完整、全面、真实提供财务账簿、资料,未如实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据此,综合本案证据,由于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均难以确定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其侵权获利所得,亦无可参照的权利许可使用费,故本院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依法对本案赔偿数额进行酌定。


本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但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确定赔偿计算基数等原因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而言,本案在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酌定赔偿数额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司法救济力度应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知名度相适应。如前所述广东永泉公司为维护“永泉”“YQ”标识,多年精心经营、持续投入,其商标早在2006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产品入选奥运建筑工程及全国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推荐使用产品,广东永泉公司通过连续十年主编数十项阀门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所获取的众多荣誉,使其成为阀门领域的龙头企业,广东永泉公司及其相关商标在全国阀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司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及救济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广东永泉公司为经营和维护知名标识而作出的努力及付出应予考虑。


二是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多个被诉标识侵害广东永泉公司多达十个权利商标。如前所述,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诉标识“YQFM”“永泉阀门”分别侵害广东永泉公司“?”“?”“?”“?”等十个权利商标,情节严重。其中,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性质恶劣,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三是东莞永泉公司同时实施企业字号混淆、域名混淆以及虚假宣传等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东莞永泉公司不仅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企业字号,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近似的域名,还在其官网中篡改商标核定范围和荣誉证书、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审判决东莞永泉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后,仍继续使用并在市场中大量销售标识该企业名称的产品。


四是被诉行为所涉产品多、价值高、规模大。本案中,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通过1688电商平台、官网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超过30类,第类产品之下又多达17款型号,每款产品单价在13元至63551元之间,单款产品的可售数量达60件至510件之间。网站上展示了广州、佛山、东莞、惠州、汕头、肇庆等16个代理商链接,展示的“工程案例”包括世纪广场、石龙人民医院等近70家单位,记载有“公司始建于2005年,占地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现有员工213人”“产品销往全国31个省市”等,且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其注册资本分别从1008万元、50万元均增至5008万元。以上事实反映了被诉行为所涉产品多、价值高、规模大。


五是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诉行为侵权时间跨度长,且直至本案二审期间仍持续侵权。现有证据显示,本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于2013年,被诉企业字号混淆行为发生于2014年,且持续至本案一审及二审期间。特别是在一审判决后,东莞永泉公司仍继续在市场上大量生产和销售标识该企业名称的产品,情节恶劣。


六是广东永泉公司的维权周期长,合理维权支出较大。广东永泉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辗转多地,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49500元,支出律师费40000元,前往北京、扬州、厦门等地支出的费用约14000余元,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12000元,在一审中支出公证费21464元。此外,还在二审期间进行了多次公证取证。


七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如前所述,东莞永泉公司在明知广东永泉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以曾获得注册的“YQFM”商标和“永泉”企业字号作为“合法外衣”,同时实施多个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企业字号混淆、域名混淆以及虚假宣传等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曾被行政机关查处后仍未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新闻中心夹杂有广东永泉公司的新闻报道,故意混淆两者区别,其大范围实施了诸多混淆商品来源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意图将其产品与广东永泉公司的“YQ”“永泉”品牌相混淆,甚至在其企业名称前面擅自加上“中国”,以达到超越广东永泉公司品牌的表象和效果。不仅如此,东莞永泉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的判决之后,仍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大规模生产销售产品,并在金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中心”工程本想招标“广东永泉”品牌的情况下,被东莞永泉公司“成功”拿下订单,从而“混淆”取代广东永泉公司的产品。可见,东莞永泉公司侵权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案理应加重赔偿力度予以严惩。


综上,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以上因素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依法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即本院认定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东莞永泉公司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1000万元。东莞永泉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周添进,申核公司的股东为周添进、吕连治夫妻二人,故申核公司与东莞永泉公司之间为关联企业,且股东重合,股权主体具有实质的单一性,故应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主观上存在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部分侵权行为,即对于申核公司在销售的阀门产品及其销售网页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以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申核公司应在东莞永泉公司所需承担的1000万元赔偿责任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所述,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构成部分共同侵权,申核公司并非善意销售者,故申核公司上诉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周某进、周某怀、吕某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周某进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周某进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东莞永泉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于周某进未能举证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周某进依法应对东莞永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周某怀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周德怀作为周添进的家庭成员,同时担任东莞永泉公司的监事、销售联络人以及申核公司的员工,并且在东莞永泉公司对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中提供周德怀个人帐户收取货款,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与行为人东莞永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吕连治的民事责任。申核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周某进、吕某治夫妻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本案中,由于周添进、吕连治未举证证明申核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的财产,故周某进、吕某治应对申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永泉公司在本案中起诉请求吕连治对申核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上述责任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广东永泉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合格证、销售网页等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并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

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立即停止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网页中宣传虚假的“YQ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等荣誉证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销售网页等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并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

五、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中使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阿里巴巴1688.com网络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声明的相关费用由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七、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

八、周某进、周某怀对上述第七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吕某治对上述第九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560元,由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周某进、周某怀负担136000元,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治负担33560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向一审法院和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各82280元,对于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径付相关诉讼费,故除了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外,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周某进、周某怀对于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00元,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治对于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0元,应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时一并向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诉讼费,一审、二审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喻 洁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盛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湾区案例判决书汇集|广东永泉公司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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