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

法院
纳暮23小时前
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名称实现‘引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卖不好

流量来帮忙

但这流量要怎样引来呢?

通过使用他人商标来“引流”

可行吗?

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本期《清法说法》!


案情回顾


南方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0617343号、第407038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等。南方某公司自2016成立以来,已持续使用“南方某公司”企业名称和“南方某某”字号超过7年,该公司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南方某公司经多年品牌推广,在电缆行业取得了较高知名度。某网络公司在其开发的网站宣传内容有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南方某某”“电缆咨询购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南方某公司将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某网络公司在其开发的网站网页内容展示了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网页内容存在“电缆咨询购买”联系方式的内容,上述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显示的内容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南方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南方某公司于2016年登记设立,一直沿用“南方某某”作为字号至今,曾荣获多项殊荣,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南方某某”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南方某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对南方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品牌知名度、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南方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


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


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名称实现“引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经营原则,通过努力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来打响市场知名度。侥幸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影响自身品牌商誉,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原标题:【清法说法】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


来源:清丰县人民法院

作者:韩小利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清丰县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317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8842.html,发布时间为2025-01-17 11:09:09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