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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侵权案件中的科技与狠活——浅析Telnet远程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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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天前
软著侵权案件中的科技与狠活——浅析Telnet远程取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通过对Telnet远程取证进行浅析,希望对类似的取证技术有所启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软著侵权案件中的科技与狠活——浅析Telnet远程取证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创新中的软件占比越来越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使用技术手段取证的情况屡见不鲜。Telnet远程取证就是一种典型的取证方法,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Telnet远程取证的证据认定已经比较成熟。本文通过对Telnet远程取证进行浅析,希望对类似的取证技术有所启发。


01 Telnet 远程取证简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往往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此时,部分原告就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从远程获取证据,Telnet远程取证就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约定一样,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进行通信,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约定。这个规则和约定,就叫做计算机通信协议。计算机没有人类的情绪,会严格的执行协议。Telnet 就是一种基于 TCP/IP 协议的远程登录协议,这个协议允许一台计算机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到另一台远程计算机设备,并对远程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远程的操作。


从技术原理上讲,Telnet 通过在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建立 TCP 连接,将用户的键盘输入传输到远程服务器,并将服务器的输出回显到客户端屏幕。因此,技术人员可以利用 Telnet 连接到目标服务器或设备,获取系统信息、日志文件、配置文件等关键数据。例如,对于一台疑似安装了侵权软件的服务器,技术人员可以通过 Telnet 远程登录,查看系统的登录记录,以确定是否安装有涉嫌侵权的软件,检查该软件配置、运行的进程等信息,分析服务器是否存在安装和运行涉嫌侵权软件的迹象。


不能忽视的是,Telnet 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由于其传输的数据是明文形式,包括用户名、密码和传输的命令及数据等,这就使得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这些信息容易被窃取和篡改。从而影响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在实际的 Telnet 远程取证操作中,必须尽可能的在安全可控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例如通过 VPN 等安全通道建立连接,以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Telnet 远程取证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远程获取证据的手段,但同时也需要谨慎对待其安全隐患,确保取证过程合法、科学、严谨。避免取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和技术风险,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


02  Telnet 远程取得证据的确定性和唯一性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Telnet 远程取证并不必然能够取得证据,在一些现代操作系统和网络设备上,对Telnet协议的支持正在逐渐减少。例如,某些新型的网络安全设备出于安全考虑,可能默认禁用Telnet服务。在进行远程取证时,如果目标系统不支持Telnet,就无法使用该协议进行连接和取证操作。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完成Telnet 远程取证。


对于取得的证据而言,从技术原理上来说,远程服务器的所有者和控制者拥有权限,对端口信息、显示内容等相关设置进行修改,远程取证得到的信息与服务器的真实情况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同时,利用黑客等网络攻击技术,也可能在非法的情况下,对服务器的信息进行篡改。


并且,Telnet 远程取证能够得到的反馈信息十分有限,通常包含的只是服务器安装、使用软件等日志信息,可以反映相应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无法显示软件的程序代码,也难以提供进一步的细节信息。


因此,基于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原则,Telnet 远程取证几乎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中,Telnet 远程取证有其独特的应用场景。


03  Telnet 远程取证的证明力认定


Telnet 远程取得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往往一波三折,例如在美国磊若公司与朗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判决反复逆转。一审法院认为,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被告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回复并不具有确定性,仅凭该回复不能确认被告网站服务器是否使用了名称为“Serv-UFTPServerv6.3”的软件”,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1]。而二审法院认为,朗科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并非是涉案软件,并且主张Telnet欢迎界面信息是可以随意改变。但是被告并未举证证明磊若公司有修改界面信息的情况,二审改判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2]。被告朗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观点,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3]


以上案例表明Telnet 远程取得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认定Telnet 远程取得证据对于事实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奥托恩姆公司与冠智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 Telnet 命令是一种常见计算机命令,进行Telnet 探测后的反馈信息可以反映被探测服务器安装、使用相应程序的身份信息。从技术层面来说,反馈信息并不是随意出现的字符串,而是基于对探测方建立TCP 连接的回应,回应信息中包含了相应端口正在运行的软件信息。通常情况下,探测方可以根据反馈信息判断被探测服务器安装、使用的相应软件的情况,即Telnet 取证方式在技术上具有可靠性。若该反馈信息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高度可能性,仍应认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冠智达公司以Telnet 远程取证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进行抗辩,再审法院认为涉Telnet 远程取证的案件,必须要结合全案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Telnet 远程取证方式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为由不支持权利人的诉请[4]。在磊若公司诉捷奥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通过Telnet 检测服务器的21 端口,其反馈信息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已经可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5]。该案件入选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4  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Telnet 远程取证的证明力得到认定的基础上,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还决定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如果Telnet 远程取证取得的证据被认为没有达到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则原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其次,如果Telnet 远程取证取得的证据达到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被告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对其有利的主张。


例如,前述的奥托恩姆公司与冠智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再审法院还强调,冠智达公司未能对反馈信息中出现了与涉案软件名称和版本号相同的信息给予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行开发并使用了一款名称和版本号与涉案软件相同但程序代码不同的邮件服务器软件,或者提供修改日志证明其故意对服务器相关设置进行修改使得反馈信息与实际运行的软件不一致。综上,冠智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中被告冠智达公司实际承担的不是认定事实的法律后果,而是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


同样,在磊若公司诉捷奥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亦强调,捷奥比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提交服务器日志等相关证据进行反证。在捷奥比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


总结


综合以上案例可见,涉Telnet 远程取证的案件中,尽管Telnet 远程取证方式与待证事实之间在技术上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和唯一性,但是法院倾向于结合全案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取证过程清楚明确的情况下,很多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基于Telnet 远程取证尽到了举证责任,其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并确定各方承担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463 号民事判决书。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8号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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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软著侵权案件中的科技与狠活——浅析Telnet远程取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软著侵权案件中的科技与狠活——浅析Telnet远程取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软著侵权案件中的科技与狠活——浅析Telnet远程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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