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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日起施行!最新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全文发布

行业
纳暮3天前
2025.2.1日起施行!最新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全文发布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2.1日起施行!最新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全文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局令第8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二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24年12月30日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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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经研究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修订必要性


修订前《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修订前《规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后新增的对涉及商标、地理标志复议案件的管辖职能不一致,未明确一些新调整知识产权制度的复议救济规则,需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适应性修改等。为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尽快对《规程》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和修订思路


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主要思路包括: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对《规程》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


三是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和实践,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定。


三、修订过程


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司法机关、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修订内容


《规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复议工作的原则、职责和保障。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履行复议职责的原则,并规定应加强复议工作保障。


(二)完善行政复议受案类型和前置范围。根据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行为进行列举,并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


(三)优化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要求,并规定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渠道提出复议申请;完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并细化材料补正要求;明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情形以及审理的程序要求;明确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四)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对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附: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解读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程》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修订前《规程》于2012年发布施行,其对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十多年来知识产权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行政复议案件呈现数量增长快、类型多样化的趋势,并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需要相应对《规程》进行修订。


此次《规程》修订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二是推动新行政复议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准确有效实施,对照新行政复议法修改内容,打造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务实管用的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制度;三是修订后的《规程》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地理标志相关复议案件的管辖职能,同时吸收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复议工作中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进一步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修订后的《规程》在加强吸纳行政争议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规程》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规定了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除修订前《规程》所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又明确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新修订的《规程》还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规定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不作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3类案件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三、修订后的《规程》在当事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方面有哪些便民利民的规定?


一是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便利,规定复议申请人除邮寄、当面递交外,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在实践中,专利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拓宽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委托的代理人范围,除了与《行政复议法》保持一致,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可以作为代理人外,还规定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说明需补正事项。此外,《规程》还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事项进行规定,给申请人以明晰指引。


四、修订后的《规程》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有哪些规定?


行政复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让人民群众满意,《规程》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一是根据新《行政复议法》所创设的“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条件,并规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是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与和解,并明确了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让调解与和解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


三是明确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纠错决定的适用情形,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意识。


四是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做好规范依法行政的“后半篇文章”。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局令第82号】)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25.2.1日起施行!最新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全文发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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