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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

政策
阿耐3天前
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近日,广州市南沙开发区、荔湾区相继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中都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所给予的补助扶持进行了说明,本文汇编整理如下。


1、广州南沙开发区


12月23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其中提到: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给予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0万元。

4.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每项分别给予资助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5.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6.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每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新获评国家、广东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南沙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撑南沙区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

(三)具有南沙区户籍或者在南沙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为南沙区的“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

(四)在南沙区工作,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支持内容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给予奖励10万元。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0万元。4.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每项分别给予资助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6.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每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7.对新获评国家、广东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赋能


1.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的,按该笔贷款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的50%给予资助,每项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资助最高5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资助。


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资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本项与市级部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仅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兑现。


2.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单位以南沙区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构建资产池并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企业通过南沙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且该笔融资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资助,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三年,一年期资助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600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其实际发行成本或融资成本。


(三)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1.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吸纳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的,按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对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3.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广东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及分平台授权许可企业实施其所拥有专利的,按实际成交许可费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胜诉的,按实际维权代理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每件国内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每件国外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300万元,且获得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维权代理费。


2.支持软件正版化。企事业单位上年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累计3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五)鼓励知识产权保险


1.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保险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8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购买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险险种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6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已获上级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资助。


2.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保险业务,对已产生保险理赔且赔付对象为南沙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外保险保单,按实际已赔付金额的20%对保险机构给予资助,同一保险机构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对在南沙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七)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对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运营满一年且申报年度内为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3.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品牌机构仅对一家子公司给予奖励。


(八)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5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2.对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


3.对被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促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要素集聚


1.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港元以上的优质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的公司或子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50%),成立满一年,且申报年度内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30笔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鼓励港资澳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沙经营发展(港澳企业或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50%),对其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资助,每月每平米补贴不超过50元,每年资助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在南沙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4.按照国家对南沙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对落户先行启动区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南沙区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十)推进与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


1.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或担保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标准给予资助。


2.企业的港澳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在港澳地区提起或被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标准给予资助。


3.企业为港澳知识产权购买保险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标准给予资助。


三、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对于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及个人,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助的行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取消申请人三年内申请本办法扶持资格。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


(二)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领兑现程序、申报材料等相关事宜,并提请评审小组对知识产权项目的扶持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三)本办法中“胜诉”是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知识产权有受到不法侵害或认定申请人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如未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最长”“不超过”“以上”“不少于”“不低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的第1点、第2点、第3点、第6点、第7点,以及第(八)项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第1点规定的相关扶持事项按办法扶持标准予以兑现,其他事项扶持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2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到期前,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广州荔湾区


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


第十二条 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65万元,银奖不超过4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65万元。(四)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对其取得的同名商标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30万元。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银奖不超过8万元,优秀奖不超过3万元。


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发展实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转化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以项目制方式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标准,强化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启知识产权发展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水平和能力,确保我区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取得成效,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前补助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项目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四)项目所涉商标、专利应为申请地址在荔湾区的有效商标、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曾获得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本办法生效前,已获得区级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专项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65万元,银奖不超过4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65万元。

(四)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对其取得的同名商标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30万元。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银奖不超过8万元,优秀奖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对围绕重点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推动荔湾区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围绕指定的荔湾区重点发展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产学研用合作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前补助方式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

(二)对推动集体商标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大、有助于推动辖区特色产业壮大发展的商标权利人,以后补助方式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并已将其实施产业化且金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内小微企业,根据其产业化金额从高到低排名,以后补助方式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


第十五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培育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以后补助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各级知识产权类试点(优势)、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市场),以后补助方式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引进辖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入驻我区,对于在落户我区后开展相关研发工作并转化为相应知识产权成果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引进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个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1.落户我区运营满一年以上;

2.机构人数8人或以上,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资质人员3人或以上;

3.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区内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的方式从辖区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吸纳发明专利成果的,按每件发明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不超过20万元。

(二)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的,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1.5%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的,申请扶持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


第十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涉外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涉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知识产权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的,申请扶持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的实际维权成本。


第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指标等情况确立,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按照当年度区委、区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以上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和金额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情形:


(一)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项目受理、专家评审、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项目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相关费用。

(二)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其他工作所需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调研、管理、执法等工作。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预算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组织项目入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前补助项目,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一)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二)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五)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维护及耗材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等。

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审核(评审)、公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项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前补助项目和需专家评审的后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七)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及资金分配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仅限前补助项目),拨付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

(八)前补助项目实施中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九)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条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项目需求、目标、任务,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需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程序执行。

(三)项目实施中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四)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进行公示的,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荔湾区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发布公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异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又提出异议的,发布公示单位不予受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三十一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向社会公开征集前补助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二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中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并对执行进度缓慢或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或项目工作方案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三十五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征集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三年内有承担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组织用款单位,按照市、区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人、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广东省或广州市颁布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新政策执行。


(原标题: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


来源:IPRdaily综合整理自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获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广州多区域发布知识产权补助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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