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论新《商标法》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产业
IPRdaily11年前
论新《商标法》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论新《商标法》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小D导读】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在立法上有诸多创举,尤其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在原有的“获利”、“损失”和法定赔偿三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计算方法,更加合理,可操作性更强。

 

 

旧《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十六条,其计算依据有三种方法: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从法条的设计和表述看,立法者希望前两种方法成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的优先选择,只有前两种方法因故难以计算的,才使用法定赔偿作为补充。然而,司法实践表明,立法者的初衷似乎是一厢情愿。统计表明,在大量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成为常态。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

 

如果要适用“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侵权赔偿数额,需要掌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真实完整的财务账簿、记录,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被侵权人显然无法掌握,真正能够掌握的侵权人又基于种种原因和动机不愿提供(担心暴露财务管理不规范、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的事实,担心泄露经营秘密或牵连上下游的商业合作伙伴等)。在这种情形下,“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因为缺乏基本数据支持而无法进行。

 

如果要适用“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所依据的证据本来属于被侵权人的掌控范围,但是在证明的因果关系上却存在极大问题。在某些情形下,由于被侵权人经营有方,其在被侵权期间的营业收入有可能不减反增,此时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证明障碍。即使在被侵权期间被侵权人的收入显著减少,其原因可能还包括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以及原材料涨价等,减少的收入是否能直接等同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存在极大争议。

 

基于上述情形,新《商标法》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大改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改动一:增加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标准 为了使赔偿计算方法回归“以实际损失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立法初衷,改变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甚至唯一化的现状,此次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加入了第三种计算商标侵权实际损失的方法——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前文提到,“损失”和“获利”的计算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难,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其受到侵害的评估也存在较大难度。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不仅能反映出权利人的意志和商标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裁量弹性(合理倍数)。

 

◎改动二:通过举证妨碍规则惩罚规避行为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在赔偿计算方法修改上的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举证妨碍规则。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在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所谓举证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因拒绝提出或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所承受的不利行为后果。针对侵权人掌握的对于计算侵权获利至关重要的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消极提供,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裁量判断。显然,这种规则的设置是一种立法上的创新,可以有效矫正侵权人规避“侵权获利”计算方法的现象。

 

◎改动三:通过使用抗辩规则防范图利行为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条款,该条款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商标权利人正确使用商标,遏制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实际使用”成为权利人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依据。“实际使用”就是标明商品来源、实质、公开、商业性地使用,那些没有标明商品来源或者在内部使用、象征性的商标使用行为,都不属于商标的“实际使用”。

 

◎改动四:加大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也饱受诟病,“侵权代价小,维权成本高”是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侵权了未必会发现,发现了未必会起诉,起诉了未必会胜诉,胜诉了未必会重罚,重罚了仍然有赚头。”正是在这种逻辑怪圈和侥幸心理的诱导下,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相对于那些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而言,建立在“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原则上的“填平原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商标保护需要。在此背景下,此次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对恶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种基本计算方法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判赔,带有“惩罚性赔偿”的色彩,而第六十四条将法定赔偿的上限调整为300万元。显然,这两处改动提高了损害赔偿的威慑力,体现出立法者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和魄力。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 博 来源:商标法苑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已经开通!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 iprdaily2014(验证申请中请说明具体供职机构+姓名),关注小D可获更多的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细分专业,接地气的知识产权圈实务社区交流群。

 

论新《商标法》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IPRdaily”是全球视野的知识产权科技媒体,我们报道国内外最新知识产权动态,最新创业公司知识产权部分情报分析,更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商业模式,以及资本对本行业投融资信息,我们将客观敏锐地记录、述评、传播、分享知识产权行业的每一天,我们努力利用互联网连接知识产权&未来!     微信订阅号: “IPRdailyIPRdaily|读懂知识产权&未来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865.html,发布时间为2014-09-15 14:57:05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