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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列举几则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商标因与国旗相近似而被驳回的各类情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商晨
我国《商标法》对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文将列举几则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商标因与国旗相近似而被驳回的各类情形。
01 商标与国旗的形状相同或近似
案例一:关于第69754134号“THOM BROW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包含的图形与法国国旗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案例二:关于第705122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越南国家国旗近似,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三:关于第685117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中五角星的排列方式与中国国旗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四:关于第64225666号“IG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中包含与“意大利”国旗近似的部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案例五:关于第66205380号“Shipco Transp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中使用的元素为四个堆叠的集装箱而非芬兰国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数据加密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案例分析:从外形来看,国旗普遍以长方形为主,并在内部设计图案。在商标中,若图形部分外框为方形、内部图案位置能够与国旗的设计形式基本对应,则极易被认定为与国旗近似,除非该图案能够合理解释为表达了其他物品的外观形状。
02 商标与国旗的颜色组合相同或近似
案例六:关于第70650177号“ITAZE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中所含图形部分与意大利国家国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案例七:关于第61044832号“USFL UNITED STATES FOOTBALL LEAG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易与美国国旗产生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案例八:关于第71395299号“E·T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该标志所包含的图形部分与意大利国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案例九:关于第654493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乌克兰国旗近似,同时申请商标来自爱尔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获得乌克兰政府的同意的相关证据资料。
案例十:关于第65215847号“得生葡耐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拉托维亚国旗近似,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分析:从商标的颜色来看,无论在商标文字的颜色设计、图形内部填色组合或者商标背景的色彩排列上,若发生与国旗的颜色组合形式基本一致的情况,则该商标有极大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与国旗构成近似。除此之外,若商标的所表达的国家旗帜与该申请人实际的所属国家信息不一致,还存在因误认而被驳回的风险。
03 商标中包含国旗的图案元素
案例十一:关于第659201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图形由居中的十字图案和边框图形构成,与瑞士国旗、国徽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中含有十字标志,与“红十字”标识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案例十二:关于第62827928号“唯美度AESTHET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加拿大的国旗近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十三:关于第62734694号“肇戎燃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由文字“肇戎燃气”及“六芒星”图形构成,其中“六芒星”又称“所罗门封印”、“大卫星”、“犹太星”等,或直接称之为“六角星”,是犹太教和犹太文化的标志,且以色列建国后将“大卫星”放在以色列国旗上,“大卫星”亦成为以色列的象征,以此图形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包装、能源分配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案例十四:关于第56214653号“WACOAL M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其中图形与日本国旗图案较为相近,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案例分析:从图案元素上来看,条纹、枫叶、星星、圆形等都是日常生活用的常见图案,但由于其已作为不同国家国旗或者宗教信仰标志的构成要素,在商标注册时,则应尽量规避使用类似的图形元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瑞士国旗与红十字会会旗中均使用了十字图案,因此包含十字图案的商标很可能同时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国旗与红十字标志的相关规定,注册风险极大。
04 商标中包含国旗的名称
案例十五:关于第54048271号“日匠记 NISSHO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外文“NISSHOKI”为日本国旗“日章旗”所对应的罗马音,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05 与国旗近似的商标能够获准注册的条件
案例十六:关于第66122957号“ST HUBERT FONDEE EN 190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已于2020年8月3日在第5、29、30、32类商品上取得注册与本案完全相同的商标,并在法国《工业产权官方公报》的2021年1月1日第20/53卷第二卷上公告了注册商标,据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经过法国政府同意。
商标局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法国国旗相近,但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法国已获得注册的证明文件,可视为法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情形。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案例十七: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1029号“VISIT BRI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标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RITAIN”与英国国名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英国国旗近似,未经英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提交了经公证的英国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第UK00003799472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但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上述材料的认证文件,故不足以认定视为英国政府已经同意。
案例十八:关于第62491812号“MORIMO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207号行政判决书
标样:
法院认定:虽然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日本国军旗近似,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第11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6563409号商标含有与本案诉争商标高度一致的图形,且已经在日本国获准注册。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本案诉争商标属于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注册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商标局重审认定:该标志图形部分与日本军旗图形近似,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案例分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经该国政府同意”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其一为商标申请人提交了该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授权书、同意书等证明文件;其二为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获准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文件,以保障证书的真实性。其次,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证书的翻译件,以保障审查机关能够确认证书记载的具体内容。此外,申请人还应当确认在该国获准注册的商标标样与本国申请注册的标样一致;且在该国获准注册的商标指定的商品应当与本国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否则,将会被审查机关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另外,即使申请人已提供该国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但若商标本身存在违反《商标法》中其他不予注册或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则仍然无法获准注册。
结语
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时,应当对商标中的元素抱有更高的敏感性,留意商标的图案、纹路或颜色设计是否与各国国旗构成近似,尽量避免与国旗“撞款”,从而引发驳回的风险。同时,应确保商标标样本身不会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或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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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商晨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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