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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0月16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应用生物代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余乔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达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涛、原审第三人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谭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上海捷勃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谐波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IPO那些事儿#
瑞华技术IPO:公司及子公司已获授权专利60项
9月20日,瑞华技术宣布将于9月25日在北交所上市,同日从新三板摘牌。招股书显示,瑞华技术的核心业务涵盖基础研究试验、工艺路线和催化剂开发、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化工设备设计与制造以及新材料技术开发及制备,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石油化工技术提供商。
此次IPO,瑞华技术计划募集资金3.04亿元,其中6400万元用于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24000万元用于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由此可见,该公司的3.04亿元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增加产能利用率。
招股书显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瑞华技术及子公司已获授权专利60项,其中发明专利36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国际专利1项。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1560万元、1798万元和214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97%、5.51%和5.45%;同期同行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5%、4.85%和5.31%。由此可见,相较于同行可比公司均值,瑞华技术的研发费用率出现了“断崖式”下跌。(来源:电鳗快报)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史丹利旗下当阳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4万
近日,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英山县农保农资门市部(游某某)和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街道邬某某经营店待售的“史丹利复合肥料”是英山县鸿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该复合肥料是英山县鸿乐化肥经营部从当事人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四篇论文资料,但这些论文材料不能直接有效证明该品种复合肥料与当事人的产品外包装上的“肥效好、肥料利用率高、可以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品质”“促根提苗”“优产增收”“优质”“促进”“预防生理性病害”等宣传文字之间的科学联系。(来源:IPRdaily综合天眼查、金融界)
有效防止高速失速:吉利全新混动安全技术专利曝光
对新能源汽车比较关注的朋友应该听过 " 高速失速 ",顾名思义,就是车子在以较高车速行进时突然没有了动力,危险不言而喻,且主要发生在混动车型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吉利汽车已申请全新混动安全技术专利,将有效防止混动车辆高速失速。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信息显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一项全新混动安全技术专利,可防止混动车辆在第二电机故障时直接抛锚,确保车辆在长时间高速行驶下不失速。
专利摘要显示,该技术可通过当前速度数据,多层筛选出电机预设的故障状态,若判断出第二电机处于故障状态,则控制发动机和第一电机驱动混合动力车辆行驶,防止车辆直接抛锚,降低安全隐患。
据了解,该技术将在吉利新一代雷神超级电混系统上集中应用,该系统搭载热效率超 46% 的发动机,配备高性能短刀电池,满油满电续航可超 2000km,最低亏电油耗进入 2L 时代,将于年内发布。
(来源:快科技)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12月1日起!《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施行
2024年10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印发了《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试行。(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网站)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四部门:大力推进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重点整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金融监管总局四部门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我们将出台和实施更有刚性约束的制度措施。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抓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推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大力推进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重点整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来源:证券时报)
中办、国办: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其中提到,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机器可读性。(来源:界面新闻)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AFCP2.0项目即将于2024年年底前终止
2024年10月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即将于2024年12月14日终止其【最终考虑后试点计划2.0】,即: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rogram, AFCP 2.0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5月19日启动,旨在通过减少RCE的数量来加快审查,鼓励申请人和审查员通过会晤的方式有效地推进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项目由最初的一年计划不断延长,一直持续到现在。
根据AFCP 2.0,申请人可提交对最终审查意见(Final OA)的答复,包括对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如审查员确定有部分权利要求可以授权,则审查员将安排与申请人会晤。AFCP 2.0不收取任何官费。
目前,USPTO决定终止 AFCP 2.0 计划,最主要的原因是AFCP 2.0管理成本过高,据统计,仅在2022 年,AFCP2.0的管理成本就已经超过了 1500 万美元。虽然此前USPTO曾提出了针对 AFCP 2.0即将收取100-500美元的收费标准,但在收到公众对于收费的大量反馈意见后,还是最终决定终止AFCP2.0项目。因此,对于有意答复 AFCP 2.0的申请人,必须在 2024 年 12 月 14 日项目终止前提交答复。
在AFCP2.0终止后,申请人如不同意驳回其权利要求的最终审查意见,仍然可以提交标准的审查意见答复,但审查员是否认可答复,只能由审查员自行决定。此前根据AFCP 2.0申请人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将不复存在。申请人仍然可以采用RCE的形式继续专利申请。
USPTO在终止AFCP2.0后将启动另一个替代方案,即诉前简要审查请求,即Pre-Appeal Brief Request for Review,该项目将由一个包括专利监督审查员(supervisory patent examiner, SPE),审查员和至少一名专家组成一个审议小组,以另外一种方式加速推进审查进程。
诉前简要审查请求必须在提交上诉请求时同时提出,最多只允许提交5页的简要说明和论据,费用根据申请人的资质从168美元到840美元不等,审议小组将在收到诉前简要审查请求后1-2个月内做出决定。如请求成功,则驳回将被撤销,并发出新的审查意见。如请求不成功,但仍至少有一项内容待上诉,申请人仍然可提出RCE请求或提交完整的上诉请求继续上诉程序。
如上诉继续进行,则专利上诉委员会PTAB将就专利申请作出决定,此费用根据申请人大小实体不同在472美元到2360美元之间;如申请人选择口审,则口审的费用在272美元到1360美元之间。PTAB平均做出决定的时间约为12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可提出加快上诉审查请求Fast-Track Appeal Pilot Program将获得决定的时间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来源:页之码IP)
澳大利亚澄清官方版权侵权豁免的范围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近在Australian News Channel Pty Ltd(“ANC”)诉Isentia Pty Limited(“Isentia”)一案中就官方版权侵权豁免的范围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该裁决是澳大利亚首次就1968年《版权法》第183条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裁决,因为它适用于“为政府服务”而进行的行为。然而,围绕第183条的确切范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官方版权侵权豁免
根据《版权法》第183条,澳大利亚的联邦、州和地区政府有权对版权侵权的行为行使广泛的豁免权。这项豁免适用于联邦或州政府授权的第三方,前提是侵权行为是为政府服务而进行的。
虽然有对侵权行为的豁免,但这并不能免除政府根据第183条第(4)款和第(5)款将使用情况通知版权所有人并商定使用条款(包括报酬)的义务。如果通知义务违反公共利益,则不适用。豁免也受政府与某些版权收费组织之间安排的制约。
该豁免适用于哪些作品?
该豁免适用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其出版版本的版权,或录音、电影、电视或声音广播的版权。该豁免不适用于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控制的教育机构为教育目而复制、拷贝或传播作品或其他客体。
通常,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或目标代码的版权可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然而,《版权法》这一部分在措辞上的异常情况意味着目前尚不清楚侵权豁免是否适用于计算机程序。这是因为,虽然第182B条第(1)款中“版权材料”的定义包括“作品”,但第182B条第(2)款规定,该“作品”不包括由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程序汇编组成的文学作品。
第183条的标题是“为官方服务使用版权材料”。但是,该条款本身规定的豁免却并未使用“版权材料”这一定义的术语,而是指文学作品(不排除计算机程序)。因此,该条款的措辞本身表明该豁免涵盖计算机程序。
与此同时,计算机程序显然被排除在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的豁免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条款使用了定义的术语“政府复制品”,这一术语指的是专门定义的术语“版权材料”(不包括计算机程序中的文学作品)。这意味着,当政府依赖第183条的豁免时,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将适用,这要求政府通知版权所有人并支付报酬。
这如何适用于非政府第三方?
第183条明确允许侵权豁免适用于非政府实体,前提是这些实体已获得政府的书面授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皆可),并且这些行为是为政府服务而进行的。
Isentia案涉及“为官方服务”一词的含义。在该案中,运营澳大利亚天空新闻台的澳大利亚新闻频道(ANC)根据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第21条寻求宣告性救济,即认定媒体监测与分析公司Isentia对其版权内容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版权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因此,该案件的问题是,Isentia是否曾“为官方服务”而向其政府客户提供了媒体监测服务,并因此有权享受第183条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
ANC辩称,“(侵权)行为与政府向公民提供特定服务之间必须有‘直接联系’”。ANC的立场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Isentia的流程涉及大量复制所有已发表的文章和广播内容(无论政府是否感兴趣),然后该公司对这些内容进行过滤以识别政府客户感兴趣的项目,并提供与客户链接的摘录。
法院裁定Isentia胜诉,支持对第183条的广泛解释。法官伯利(Burley)认为,该行为与政府向公民提供的特定服务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即使是间接或准备服务的行为也属于豁免范围。法官表示:
“‘为联邦或州的服务而采取的行动’这一措辞没有提供‘将行为类型限定为为联邦或州提供的面向外部或最终使用的服务而实施的行为’这一内在的含义。当侵权行为的目的或目标是通过协助政府实体的雇员或官员履行其职能来使政府实体受益时,即为联邦或州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该条的措辞并不支持版权所包含的行为与向公民提供政府服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联系的观点。协助政府部门履行其适当职能的行为对政府服务来说同样重要,因为它们具有间接、后台或准备性作用。”
主要启示
Isentia案凸显了政府在可能广泛侵犯版权所有人权利与保护版权所有人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为官方服务而行动”这一词语应作广义的解释,不要求侵权行为与向公民提供政府服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间接甚至准备活动都包括在内。
政府可以随时提供对第三方的授权,但这种书面授权的具体内容尚不明确。
目前侵权豁免是否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仍不清楚,尽管Isentia案中如此宽泛解释的裁决可能为豁免的字面解释提供支持(这意味着计算机程序可包含在豁免范围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四部门:大力推进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重点整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澳大利亚澄清官方版权侵权豁免的范围(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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