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行业
纳暮15天前
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案明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在新类型网络竞争行为中的适用要件。”


B科技公司、B网讯公司与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十大案例)


承办法官:司品华


1、基本案情


B科技公司与B网讯公司共同开发、运营“Carlife”产品。B科技公司是“Carlife”产品的开发主体及软件著作权人;B网讯公司是“Carlife”的联合运营主体及“Carlife”官网的ICP备案主体。


M科技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设立店铺销售J科技公司生产的针对“Carlife”的Carlife转Hicar盒子、转Carplay等产品。


B科技公司、B网讯公司认为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模拟了“Carlife”软件的通讯协议,绕开相关技术措施,替代其软件让预置“Carlife”技术模块的汽车系统与手机实现链接,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某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停止侵权,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裁判要旨


关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关于是否利用技术手段。涉案产品使用的通信方式和数据交换过程等与CarLife协议基本相同,并通过非常规软件代码解读可直接获取,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使车机端“误认为”涉案产品即为“Carlife”合作手机端,实现车机互联功能。


2.关于是否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涉案产品能够为用户提供无需使用“Carlife”手机端也可实现车机互联并运营手机上其他软件的选择,不仅影响了用户选择,也损害B科技公司、B网讯公司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使得其手机端使用频次和流量均被分享,妨碍、破坏了B科技公司、B网讯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3.关于被控行为正当性及经营者主观故意。涉案产品使用了“Carlife”手机端通信协议,在无证据证明B科技公司、B网讯公司对手机端进行了开源的情况下,此种使用缺乏正当性。虽然J科技公司称其仅使用了车机端的通信协议,且车机端软件进行了开源,但软件的开源不等同于通信协议的公开,其亦不能证明仅从开源的车机端软件即可直接取得其所使用的通信协议而无须连接手机端或使用手机端通信协议,而从涉案产品说明书及网页介绍内容可知,J科技公司对于其产品能够实现替代“Carlife”手机端与车机端进行连接的效果系明知,其对被控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因此,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以被诉行为利用了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经营者提供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具有不正当性为依据,认定生产、销售通过技术手段绕开技术措施从而分享他人软件使用频次和流量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明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在新类型网络竞争行为中的适用要件,对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京彩知案)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司品华 郝倩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知产北京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848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8103.html,发布时间为2024-10-11 10:46:3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