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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造性评价时,必须将‘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认知作为评判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基础,如果忽视了‘所属技术领域’的限制,出现‘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则难以避免。”
杭州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卓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承办法官:李冰青
1、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高效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专利号201520631644.0)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原告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所涉及之揿针技术,属于中医针灸领域的皮内针、皮下埋针范畴的内容;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同属揿针技术,但未公开“连接黏贴其他揿针的导电医用胶布,前述导电医用胶布由导电胶与涂胶布制成,该导电医用胶布的涂胶布是具有导电性能涂胶布”之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虽公开有含有导电胶与导电布的离子导入药贴,但该技术属于利用离子导入法治疗疾病的“理疗”的范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结合证据1、2及“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有误,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申请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裁判要旨
在创造性评价时,必须将“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认知作为评判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基础,如果忽视了“所属技术领域”的限制,出现“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则难以避免。
本专利的揿针技术属于中医针灸领域,而证据2的技术方案属于西医治疗领域或“物理治疗”、即所谓“理疗”的范畴。由于本专利所在技术领域与利用穴位经络进行疾病治疗的针灸领域难以被认定为同一技术领域,故即使利用了导电胶与导电布的证据2与本专利使用的导电医用胶布在“技术元素”上具有相似性,也不应因此而将证据2与本专利和证据1视为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方案,并借此结合证据1、2及“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本专利系中医针灸领域的发明创造。众所周知,自近代西医于明末清初传至中国以来,虽有诸多医者力图将中医与西医相结合而治病救人,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时至今日中西医在思维路径、诊疗方法、技术手段等方面均有差异,两者所属技术领域也存在差别。在涉及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需要尊重传统医学的基本理念和创新规律,审慎甄别涉针灸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手段、功能、效果、背景技术、发明目的、解决问题等多个维度考察相关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领域新兴技术的评价方法,避免因“事后诸葛亮”低估针灸技术的创新程度。
对于如何为传统中医药领域的现代技术创新提供恰当的专利保护,本案的积极尝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原标题:涉中医针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京彩知案)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李冰青 杜文婷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涉中医针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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