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行业
纳暮4个月前
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


两款商品

品牌不同

包装却高度相似

究竟咋回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案情简介


小铭(化名)是A公司的经营者。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小铭为A公司生产的通鼻喷雾设计了外包装,并于2023年2月就设计图和产品成品照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2023年3月,小铭发现,B公司在同一电商平台售卖的通鼻喷雾,无论是从商品实物的包装图案、文字排列布局等方面均与其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小铭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B公司辩称,案涉作品图案均由长方体的包装盒和瓶身及其标签构成,其中方体盒子和瓶子分别用于承装瓶子和液体,其形状及市面常见容器形状别无二样,不具有独创性。标签文字部分为产品信息、产品名、产品功能描述等,主要用于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来源及功能,该文字只是已有字体的常规使用,并未做任何形式的艺术创作,图案部分意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用途和使用方式等,也是公有领域已有作品的简单拼凑,亦不具有独创性。


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评判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首先认定小铭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权利,而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经查,涉案美术作品由产品名称、功效描述等文字和部分图案、产品外观形状图样构成,其使用的图案和外观形状图样亦是为了说明产品用途和使用方式,虽然小铭在上述元素的编排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个性化选择和排列组合,但难以评价其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且小铭也未能就其中使用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外观图样设计等创作过程进行说明。


此外,小铭主张案涉美术作品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间创作完成,但未提交或展示作品底稿予以佐证。据此,涉案美术作品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铭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同,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同时,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独创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到案件上,审查主要从有无底稿或原件、发表途径、原作者的思想表述或作品蕴含的审美意义等方面进行,涉及作品转让的,还需审查转让链条是否完整连续。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交易市场的繁荣,版权许可和买卖日益活跃,法院加大对作品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力度,既能进一步强化权利人的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保护创新和鼓励传播的立法宗旨。


鹏法君在此提醒,权利人维权应回归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合理合法地开展维权行为。广大市民也要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营造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保障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原标题: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994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7614.html,发布时间为2024-08-01 11:23:25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