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甘肃德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将于8月14日开庭审理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原告甘肃德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将于8月14日开庭审理。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资料显示:甘肃德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注册资本19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等。(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庭审公开网、天眼查)
#IPO那些事儿#
绿联IPO:800多项境内专利和700多项境外专利中,发明专利仅有22项
7月15日,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启申购,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21.21元/股。发行数量为4150万股,募资总额约8.8亿元,募资净额约7.7亿元。
招股书显示,绿联科技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3C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数码解决方案。
从招股书来看,绿联的产品类别被梳理为传输类产品、音视频类产品、充电类产品、移动周边类产品、存储类产品和其他等六个系列,其中传输类与充电类产品各占30%以上的营收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绿联近年来的销售费用占比与增速均持续高于研发费用。2023年,绿联的销售费用占比为18.99%,虽低于安克的22.20%,但远高于公牛的6.82%,这是处在成长期的品牌建设渠道的必经之路,也体现出聚焦线上的成本压力。作为传统知名品牌,公牛扎根于五金店、商超等渠道,线下营收占比超过八成。
研发费用率较低,为绿联带来了“科技成色不足”的帽子。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绿联的800多项境内专利和700多项境外专利中,发明专利仅有22项,实用新型专利200余项,外观设计专利则高达1200余项。作为对比,截至2023年底,安克创新在全球共取得173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848项,外观专利594项。(来源:观潮新消费)
#局里那些事儿#
国知局:今年1至5月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1800亿元
近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申长雨在会上介绍了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发展总体情况。
申长雨表示,在创造方面,更多高价值知识产权不断涌现。截至今年6月,中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到72.8%,企业创新更加活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9件,提前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达4590.9万件,再创新高。
申长雨指出,在运用方面,知识产权有效赋能经济创新发展。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今年上半年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次数同比增长22.2%,一批高价值专利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业场景中加速落地。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5.3万亿元,占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增至12.7%。今年1至5月,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1800亿元,同比增长14.1%,其中出口额同比增长17.7%,高于进口额增速4.7个百分点。
在国际合作方面,申长雨介绍称,中国申请人PCT国际专利、海牙体系外观设计、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此外,我们还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完成第二批350个产品清单公示,有力密切了中欧经贸关系。
此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介绍了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展。他指出,截至今年6月,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量和有效注册商标量分别达到91.9万件和213.5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9%和3.8%,显示出国外企业对中国的市场高度重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充满信心。(来源:中国新闻网)
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结果公示
2019年遴选认定的首批23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运行届满五年,按照《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共同组织开展首批高校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经会议评审和对部分高校中心实地考察,从开展基础工作、支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专业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对建设成效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现对首批高校中心考核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对考核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高校中心,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再行检查,仍然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校中心资格。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8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或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日。
附件: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2024年7月29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联系人:林千叶
电 话:010—62083793
邮 箱:linqianye@cnipa.gov.cn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惠斌
电 话:010—66092082
邮 箱:wuhuibin@moe.edu.cn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7/29/art_75_193992.html)(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华为可预防火灾储能系统专利获授权,避免爆炸事故发生
根据天眼查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显示,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最近获得了名为“储能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专利授权。这项发明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方法来增强储能系统的安全性,尤其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
专利摘要中提到的储能系统主要包括三个关键部分:箱体、储能设备以及一套完整的安全控制系统。该系统中安装了一个感测装置,用于监测箱体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一旦检测到可燃气体,系统会立即采取行动,通过通风装置将这些气体排出箱体外,从而有效降低火灾的风险。此外,整个系统还配备了一个控制装置,它能够接收到感测装置传来的有关可燃气体浓度的信息,并据此发出指令控制通风装置的工作状态。
华为可预防火灾储能系统专利
通过这一创新方案,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旨在使储能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前就采取主动预防措施,从而显著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避免可能发生的爆燃和爆炸事故,确保储能设施的安全运行。(来源:CNMO手机中国)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编曲者以歌曲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获法院支持
编曲是音乐创作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在音乐和法律领域,“编曲”一词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一些编曲者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却无法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地位和收入。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之一的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以音乐作品作者的身份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涉案音乐作品的编曲具有独创性,该原告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据了解,原告方某、苏某某主张对其二人合作完成的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由方某清唱歌词后交由苏某某进行编曲创作。被告某技术公司是某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综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原告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不属于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由协会负责联系音乐作品权利人并代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并无侵权故意。涉案节目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时长较短,未侵犯二原告所谓的表演权;歌曲知名度较低且存在捆绑销售情形,二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赔偿原告方某、原告苏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并在涉案综艺节目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表声明向原告方某、苏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法院选择确定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某技术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新京报)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关于使用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不同做法
专利申请中通常使用两种主要类型的使用权利要求。第一种类型通常采用“使用物质X以达到Y效果”的形式。这些权利要求通常被解释为等同于方法权利要求,即使用物质X实现效果Y的方法。
第二种类型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也称为有目的限制的产品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一般采用“物质X,用于实现效果Y”的形式。
此类权利要求通常涉及涵盖制药和化学发明的专利申请。它们可以为新产品提供额外的保护范围,并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提供专利保护。
关于使用权利要求的判例法
欧洲专利局(EPO)在化学领域最著名的判例法之一是与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的减摩添加剂(G2/88)有关的裁决。该案件涉及申请人通过使用权利要求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寻求专利保护,基本上确立了欧洲专利局对此类权利要求的裁决先例。
案件事实如下:美孚已经获得一项欧洲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某些硼化甘油羟基酯。据说这些化合物可用作润滑油中的添加剂。
在美孚获得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雪佛龙对其专利的授权提出了异议。在其反对意见中,雪佛龙认为,美孚的权利要求与一项在先美国专利相比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该在先专利公开了包括所主张保护化合物在内的油类组合物。在该美国专利中,据称美孚添加这些化合物是为了起到腐蚀抑制剂的作用。
异议听证会和上诉理由
在异议听证会上,雪佛龙成功撤销了美孚的欧洲专利。美孚对这一决定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期间,美孚提出了一套新的(辅助)权利要求。这套辅助权利要求不是针对化合物本身,而是包含4项针对“在润滑剂组合物中用作减少摩擦的添加剂”的化合物的权利要求。
EPO技术上诉委员会化学部就该上诉举办了听证会。关于辅助性的“使用”权利要求集,该上诉技术委员会决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他们向EPO扩大上诉委员会(该机构的最高上诉委员会)提出了3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对本文探讨的内容至关重要的问题是:
就《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而言,考虑到先前的出版物披露了将该化合物用于不同的非医疗用途,因此权利要求中唯一的新颖特征是该化合物的用途,那么将该化合物用于特定非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
也就是说,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关于在润滑剂组合物中使用某些化合物作为减摩添加剂的权利要求,与先前将这些化合物用作润滑剂组合物中的腐蚀抑制剂的权利要求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上诉裁决
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即这样的权利要求是新颖的。他们指出,新的用途与实现新的技术效果有关。事实上,这种技术效果以前从未向公众公开过,这意味着所主张保护的发明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在该案中,尽管之前将化合物用作腐蚀抑制剂本来也可以减少摩擦,但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后来对减少摩擦的使用申请专利,只要没有识别到摩擦的减少。因此,这是EPO在已知化合物的新(非医疗)用途方面采用的长期做法。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和EPO关于使用权利要求的不同做法
然而,这个问题是UKIPO在新颖性审查方面不遵循EPO做法的少数领域之一。与之相反,UKIPO的观点是:“例如,一项使用已知物质作为添加剂来执行特定功能的权利要求,如果这种功能是该物质在现有技术使用中所固有的(尽管未被识别出),则该权利要求并不具有新颖性。”该机构关于审查与化学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的指南中规定了这一做法。
这意味着,如果美孚在寻求英国专利申请,UKIPO将会认定,针对使用化合物作为减摩添加剂的权利要求(即EPO已授予的权利要求)与早期用作腐蚀抑制剂的权利要求相比缺乏新颖性。
意见和建议
在实践中,任何寻求提交使用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人,如果存在固有的(但未被识别的)早期使用的风险,则应考虑通过向EPO申请欧洲专利来寻求覆盖英国的专利保护。然而,即使采用这种方法,仍然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英国法院是否会宣布EPO授予的此类使用权利要求无效?此外,怎样才构成对这种权利要求的侵权,即在由现有技术的使用本身就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美孚的竞争对手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这些作为腐蚀抑制剂使用的化合物,只要不说明这些化合物可以减少摩擦?关于这一主题,还需要进一步判例法来明确。(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波兰参议院在媒体抗议后修改版权法案
波兰上议院参议院在媒体提出抗议后对拟议的新版权法进行了修订,该媒体声称该法案在其以前的形式中有利于大型科技公司,并威胁到一些出版商破产。
参议院推出的改革意味着,在与谷歌和Facebook等科技巨头就其内容的付款问题进行谈判时,媒体公司将能够向国家机构寻求帮助。媒体代表对此次修订表示欢迎。
该法案现在又回到了更强大的议会下院Sejm,该议院以以前的形式批准了该立法。如果众议院愿意,众议院有权推翻参议院的修正案。该法案最初由众议院于6月下旬通过,旨在实施欧盟的一项指令,该法案使出版商能够在其平台上出现内容时要求科技公司为其内容付款。
然而,媒体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出版商,尤其是小型本地出版商,将发现由于科技巨头对他们的优势,很难谈判公平的报酬。
本月早些时候,包括当地媒体和波兰一些最大的出版商在内的350多家媒体联合抗议该法案,并要求参议院增加一项修正案 - 此前被Sejm拒绝 - 这将保证国家在谈判过程中的支持。(来源:Notes from Poland)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国知局:今年1至5月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1800亿元;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考核评估结果公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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