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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因损害委托人利益、不正当竞争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行业
纳暮3个月前
3家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因损害委托人利益、不正当竞争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二)发布。”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了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二)。本次发布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家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因损害委托人利益、不正当竞争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二)


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


为积极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监督职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坚决同一切行业不良竞争、发展乱象作斗争,持续推动行业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以案释法,警示行业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案件沉痛教训,现通报近期已作出处理的行业自律案例,发布第二期行业自律警示案例。

本次发布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及损害委托人利益方面案例包含两件具体案例:一是专利代理机构在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且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交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该行为违反了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了编造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进度欺骗委托人的不当执业行为;专利代理机构隐瞒不具备预审中心备案资质的前提下与委托人签订专利预审委托合同后,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转委托具备备案资质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以上行为既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抹黑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形象。

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主要表现是:专利代理机构以业务合作方式实施了“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业务秩序,破坏专利代理行业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损害了专利代理行业社会声誉。

本次通报的两类违规行为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报案例中专利代理机构和涉案人员的行为暴露出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内部疏于管理,缺乏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忽视对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等问题,最终导致违规行为发生,造成不良后果。通过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旨在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自律行为,同时也对专利代理机构如何加强内部管理和包括专利代理师在内的全体员工加强行业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协会始终坚决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订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细化为八项内容,为行业拓展专利代理业务划出红线。截至目前协会已通过网站对外曝光了15起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案件,在行业净化“蓝天”的背景下,少数专利代理机构不引以为戒,甚至以更隐蔽的方式继续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业务的行为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希望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唯有遵纪、守法、守规,才是专利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正确道路,要坚持底线思维,本着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促进行业朝着遵纪守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发展。希望各地方协会认真组织学习警示案例,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如有良好学习示范案例请及时报送协会。

联系邮箱:mail@acpaa.cn

附件: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4年7月4日


附件: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二)


一、关于给予北京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邓X云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1.投诉人于2021年8月6日委托北京X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代理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并及时将审查进度通知甲方。一般情况下……(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为八到十二个月……”。2021年12月13日XXXX公司(2021年11月1日更名为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3月7日涉案专利转移到北京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XXXX所),专利代理师变更为邓X云。2.在完成变更后,XXXX所未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涉及转案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及时通知委托人。3.XXXX所在成为受托代理机构后,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4.2022年11月30日XXXX所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2023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撤回专利申请。

协会认为,XXXX所在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且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邓X云作为涉案专利的承办专利代理师以及案发时XXXX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署名责任以及管理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XXXX所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邓X云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二、关于给予北京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北京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XX所)与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XXX公司留有XX所的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XX公司职员黄X、朱X安以XX所分公司的名义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代理的专利申请案件(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1810371912.8,202010921933.X)的专利申请人,并建议专利申请人将上述专利申请案件转委托XX所代理。以上事实分别有XX所提交协会的《答复函》《回复函》《XXX回复函》以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协会认为,XX所以业务合作方式实施了“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刘X作为XX所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相应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XX所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刘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三、关于给予北京XX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1.北京XX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从2022年5月4日至10月6日,先后接受投诉人委托并签订8份专利代理委托合同。XXXX公司业务员刘某作为联系人,存在未及时告知委托人申请进度、编造专利申请号及专利申请进度欺骗委托人等违规行为。2.XXXX公司在明知不具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资质的前提下,故意隐瞒实情,与委托人签订专利预审合同。3.XXXX公司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202210821938.4,发明名称:一种基于系统发展理论的忆溯性人格发展评估装置)转委托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专利预审业务。4.XXXX公司对业务员刘某及接手后续工作的员工完某等的违规行为均未能及时监管处理。

协会认为,首先,XXXX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的编造专利申请号及专利申请进度欺骗委托人的不当执业行为,应由XXXX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XXXX公司在明知不具备预审中心备案资质的前提下,故意隐瞒实情与委托人签订专利预审委托合同。三是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转委托具备备案资质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同时,张X作为XXXX公司负责人,对疏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XXXX公司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张X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系统。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系列: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一)


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

为积极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监督职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坚决同一切行业不良竞争、发展乱象作斗争,持续推动行业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以案释法,警示行业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案件沉痛教训,现将近期一些已作出处理的行业自律案例汇集,发布第一批行业自律警示案例。

本次发布案例集中在专利代理方面,涉及代理非正常申请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是: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背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专利代理行业一头连接着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一头连接着审查确权和维权保护机关,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的重要保障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仅2023年就对12起存在代理各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当事人作出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等行政处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也同时对相关主体作出处理,足见从行政机关到行业协会对狠刹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坚定决心。希望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深刻认识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严重危害,要坚持底线思维,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本着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促进行业朝着遵纪守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发展。希望各地方协会认真组织学习警示案例,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如有良好学习示范案例请及时报送协会。
联系邮箱:mail@acpaa.cn


附件: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一)


一、关于对北京××××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北京××××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同时,××××所在2022年1—8月期间实用新型专利人均代理量972.9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多。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所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9648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所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所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

(二)依据及惩戒:鉴于××××所及其负责人王×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所及其负责人王×予以公开谴责,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二、关于分别给予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除名、其法定代表人尹××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63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公司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司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2件相同申请。

(二)依据及惩戒: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公司除名的惩戒,给予其负责人尹××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三、关于分别给予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除名、其法定代表人曾×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870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公司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司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68件相同申请。

(二)依据及惩戒: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公司除名的惩戒,给予其负责人曾×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四、关于分别给予深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所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316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所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所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1件相同申请。

(二)依据及惩戒: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所除名的惩戒,给予其负责人刘×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五、关于给予深圳××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公开谴责的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所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所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3309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所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所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4件相同申请。

(二)依据及惩戒: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所除名的惩戒,鉴于其负责人林×非协会会员,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负责人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原标题: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二))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3家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因损害委托人利益、不正当竞争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3家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因损害委托人利益、不正当竞争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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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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