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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A公司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翔
PART 01
德国电商平台专利投诉下架处理及平台救济规则
2022年4月,德国亚马逊店铺经营者A公司收到德国亚马逊平台商品下架通知,其下架原因为A公司所售产品中的芯片侵害B公司的专利权,涉案专利为欧洲发明专利。A公司向专利权人B公司发送了“未侵权分析报告”,B公司依然坚持投诉A公司产品专利侵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A公司随即发送警告信,B公司依然拒绝撤回专利侵权投诉。
事实上,A公司收到来自平台的商品下架通知邮件后,通过平台规则申诉的方式十分有限。德国电商平台依据避风港原则制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即“通知-移除”规则,平台收到专利权人的投诉、商品链接侵权的初步证据和附送的专利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快速的形式审查后直接下架被投诉链接。被投诉方申诉成功的前提,往往依赖于投诉方是否撤回投诉。以德国亚马逊电商平台为例,《德国亚马逊使用与销售条件》(Amazon.de Conditions of Use and Sale)的第19条“在收到投诉后,我们可能会采取某些行动,包括删除信息或项目,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终止重复侵权行为。”[1]德国亚马逊一般只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明、侵权产品亚马逊标准识别号(Amazon Standard Identification Numbers)和链接侵权的证据等初步证明,在形式审查合格后就会由平台直接下架相关链接,并向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发送邮件通知。可见前述德国亚马逊平台的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存在以下特点:
其一,平台专利侵权判断能力不足:被投诉方收到的商品下架邮件仅包含专利权人联系方式、专利号、亚马逊标准识别号、“侵权比对分析”、申诉方式等,其中“侵权比对分析”是由投诉方单方的理解和立场出具的侵权比对分析内容,并非由权威机构出具的侵权分析报告。可见平台并不具备判断专利投诉信息是否合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履行审查过程中完全可能出错;投诉方的投诉成本极低,成功率极高,客观上提高了恶意投诉的成功率。
其二,被投诉方的申诉环节需和投诉方协商:被投诉方提供其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或从未销售或上架侵权产品的《声明》,仅且只有这两种情况才会被平台受理,除此之外所有的纠纷,需要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协商解决。按照平台规则,被投诉方如认为产品不侵权,需要与权利人沟通和协商,双方确认产品专利不侵权后,由投诉方通知平台恢复上架。在本案的双方协调环节,B公司坚持认为专利侵权,拒不撤回投诉,导致A公司商品无法基于平台的规则恢复上架,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PART 02
德国临时禁令的基本内涵
穷尽了平台的救济方式后,被投诉方为了恢复销售,只能寻求诉讼进行维权。毕竟因竞争对手的恶意投诉导致商品无法恢复上架,被投诉方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但众所周知,法院审理耗时久、诉讼成本高,而德国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的、快速的、低成本的有效救济措施。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的规定,改变现状将可能使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时,可以作出涉及诉讼标的的假处分(即临时禁令)。[2]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临时禁令的签发需满足以下条件:(1)禁令申请人具有应受到德国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有效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受竞争法保护的权益;(2)禁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将或正在遭受禁令相对人的侵害;(3)禁令申请人获得临时禁令具备“紧迫性”(Dringlichkeit)。禁令申请人需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4条的规定, “比较可信地”(Glaubhaft)阐述对方侵权即可。[3]德国临时禁令具备以下优势:
其一,本案中,A公司向德国法院申请临时禁令需要提交平台发送的下架邮件、未侵权分析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商品下架后遭受的损失报告等。
其二,申请德国的临时禁令时无需提供担保。
其三,临时禁令可以长时间有效。若临时禁令相对人对已签发的临时禁令置之不理,则其效力将会持续。
其四,申请周期短。德国法院收到临时禁令申请后,能快速地作出判决。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7条第2款“紧迫性条款”:“在紧急情况下以及驳回假处分(即临时禁令)申请时,可以不经言词辩论作出裁判。” [4]紧急情况下,比如展会期间,德国法院可以不通知临时禁令相对人、不进行口审的情况下,在在很短时间内甚至当天签发临时禁令[5]。可见,临时禁令因申请周期短的特点常被作为阻击竞争对手的有力手段。
其五,“反向临时禁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8条第2款规定:“假处分(即临时禁令)的内容也可以是交付保管以及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可见在德国临时禁令可以要求相对人作为和不作为,而不作为,在学术界被命名为“反向临时禁令”。本案中,因专利权人恶意投诉,店铺经营者产生了损失。店铺经营者申请临时禁令,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向所有第三方投诉(不作为)并要求其撤回已经发出的投诉(作为)。
PART 03
德国临时禁令之诉典型案件分析
本案中,因B公司拒绝撤回专利投诉,为打击该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A公司只能向德国汉堡法院提起诉前临时禁令之诉。申请人A公司主要陈述两大主张:其一,商品没有侵害B公司的专利权,并澄清未侵权关键要点;其二,紧迫性程度足以达到要求法院没有口审的情况下,尽快下达禁令。
本案汉堡法院的法官在指令(Verfügung)中针对前述主张分别指出“禁令申请是可受理的(Zulässig)和合理的(Begründet)”,对A公司的不侵权证明和说理作出了明显倾向性的支持。法官同时认为“但考虑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关于明确法律程序中的程序平等权利的决定,被申请人有机会在收到法院通知一周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对发布禁令的申请发表意见。”[7]因此通知B公司进行答辩。双方经过多轮的书面辩论,最终B公司主动撤回德国亚马逊专利投诉,双方自此和解。
PART 04
启示
(一)平台“一投诉即下架”无私力救济可言
电商平台偏向于保护专利权人。从《德国亚马逊使用与销售条件》及本案专利投诉申诉经验看,德国亚马逊平台偏向于保护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投诉,专利权人只要提交初步证据,而电商平台只做形式审查就会下架被投诉链接。对于专利下架后的申诉,电商平台给予店铺经营者的申诉途径有限。德国法律并未设置“反通知-终止”[8]条款,德国电商平台没有法定义务去协助店铺经营者反通知专利权人,即便店铺经营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电商平台也没有义务恢复被下架的链接。电商平台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让纠纷双方在平台之外协商解决。因此面对恶意下架的行为,店铺经营者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和维权周期长,被迫放弃链接。
(二)应当尽快提起临时禁令
德国12个指定地区法院 (Landgericht) 的专利诉讼分庭(部分法院设有多个专利诉讼分庭)主要负责审理第一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9]德国临时禁令需提交“紧迫性”证据,但德国法律并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标准,因此,从德国司法实践看,多数德国法院认为“紧迫性”是要在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若申请人自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过长时间后再申请临时禁令,法院会认为不满足“紧迫性”条件而驳回。A公司花费了1个月的时间进行协商,导致其若向部分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而汉堡法院对紧迫性的时间认定放宽到了“2个月”,因此本案选择在汉堡法院立案。
(三)提起临时禁令前,向专利权人发《警告信》,增加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可能性。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非因被告的行为而发生诉讼时,被告即使认诺了原告请求权的,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可见,在提起临时禁令前,有必要向对方发出《警告信》,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这是原告在胜诉后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基础。
(四)擅用紧迫性条款,力争法官在不经言词辩论的情况下签发临时禁令。
充分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7条第2款“紧迫性条款”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向法官充分释明本案的紧迫性元素,争取法官可以在不经对方言词辩论情况下作出裁判。
PART 05
结论
因为疫情的原因,德国人的网上购物需求快速增加,电商平台的业务量激增,随之而来的,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也激增。但由于专利案件的侵权判定非常复杂困难,同时德国立法相对滞后,没有规定电商平台的“反通知-终止”义务。电商平台不愿意过多地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而只是采用“通知-移除”规则。因此,电商平台的专利投诉下架规则非常容易被专利权人滥用,从而影响平台店铺的正常经营。在销售链接遭到专利投诉下架后,店铺经营者应快速委托专业人员判断是否侵害专利权。如果确认销售产品不侵害专利权时,应积极与专利权人沟通。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建议店铺经营者果断向专利权人发出警告信,此时专利权人依然拒绝撤回投诉或不做回应,应及时向德国法院提起“反向临时禁令”。由于法官在只听取一方陈述的情况下签发临时禁令,对案件的紧急程度要求更高。因此,应尽早提临时禁令,避免错过最佳时期。
注释:
[1]《德国亚马逊使用与销售条件》, 参考网址:https://www.amazon.de/-/en/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_=hp_left_v4_sib&nodeId=GLSBYFE9MGKKQXXM#GUID-4590DA91-51BC-48B2-B816-4434081DD4EA__SECTION_895994B529BF46EEAB591B33FCD6F687,最近访问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
[2]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21版,第331页。作者将临时禁令翻译为假处分。
[3]孙一鸣:《德国临时禁令系列问题答疑》,参考网址:http://www.huasun.org/questions/659,最近访问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
[4]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21版,第332页。
[5]孙一鸣:《德国临时禁令系列问题答疑》,参考网址:http://www.huasun.org/questions/659,最近访问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
[6]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21版,第332页。
[7]德国汉堡法院案号327 O 126/22。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9]KWON J, VALLONE M. Bifurcation of validity and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s[J]. Journal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Society, 2016, 98 (4):956-969
(原标题:德国电商平台卖家侵权投诉维权及反向临时禁令申请——评A公司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翔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德国电商平台卖家专利侵权投诉维权及反向临时禁令申请(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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