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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准许中科启程撤回对上海聚友、瑞丰高材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米花
6月26日,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结案的公告。公告披露了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与瑞丰高材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案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准许中科启程撤回上诉。
1起技术转让引发的纠纷
过往公告显示,2020年3月,瑞丰高材与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友”)签署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上海聚友向瑞丰高材提供相关技术和设备,并承诺提供的专有技术、专有设备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在2021年4月,上海聚友作为第一被告,瑞丰高材作为第二被告,被中科启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侵害其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
中科启程表示,中科院理化所早前申请了名称为“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 :ZL01144133.X)的中国专利,并进一步形成了技术秘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后将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了中科启程。上海聚友在以往项目合作中接触并实际知晓到了上述专有技术,在此后与瑞丰高材的合作中,使用了与ZL01144134.8专利相同的不含扩链剂的“一步法”聚合技术为其设计、建设生产线,允许瑞丰高材使用技术秘密,两者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和侵犯专有技术秘密。
中科启程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ZL01144134.8号专利和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消除危险,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删除媒体等载体中原告的技术秘密,索赔共计6000万元等。
2种应诉方式:管辖权异议、无效宣告请求
瑞丰高材在收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后,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此案移送至上海聚友实际经营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2021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该管辖权异议。上海聚友、瑞丰高材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请求,本案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除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2021年6月,上海聚友对涉诉专利ZL01144134.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3916号):决定宣告ZL01144134.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中科启程对该决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以涉案专利权与技术秘密紧密关联以及涉案专利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中科启程诉请保护的专利权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其主张技术秘密的权利基础亦具有不确定性,故驳回中科启程的起诉。
中科启程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中科启程申请撤回上诉,最高院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此案历时三年,就此结案。
附:本次公告原文
(原标题:历时三年,涉案6000万诉讼以原告撤诉结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米花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历时三年,涉案6000万诉讼以原告撤诉结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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