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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鳄鱼”升级成“商标鳄鱼”,五学者打响知识产权“反围剿”第一枪

商标
纳暮5个月前
“专利鳄鱼”升级成“商标鳄鱼”,五学者打响知识产权“反围剿”第一枪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从明刀明枪的专利战,演变成明为商标战,暗含标准、专利、技术的围剿与反‘围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晏


2024年5月31日,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收到了一封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信件。他提出的撤销HDMI商标申请得到收文通知。


2024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原副理事长李顺德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湖北省商标品牌与地理标志研究院院长金明浩教授、美国亚太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客座教授孙远钊,以及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西南交通大学中国高铁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顾金焰等,发现HDMI商标本身就存在许多重大的问题,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HDMI商标应当撤销。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是什么样的情况让五位学者要提出撤销商标呢?


PART 01
HDMI四个字母是如何变身商标为私人所有的,又是如何收费的?


现在几乎我们每个人的电视机、电脑上用到一种高清接口,叫做HDMI(高清多媒体接口)。如果你在看电视或者电影时,连接电脑、投影等设备时,你就会用到一根高清数据线,也叫HDMI线。

那么,你知道吗?HDMI,这四个字母可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因为,HDMI已经被一家美国公司注册成商标,拥有专用权了。

没错,就是HDMI这四个字母。

2002年12月由原日立公司、松下电器、飞利浦、索尼、原汤普森、东芝和原硅景公司发布了首个HDMI规范。并且在后来的时间里不断迭代,从HDMI 1.1一直到2.1等许多技术标准规范。

同时,2002年到2004年间他们也申请注册了HDMI商标,后来2011年上述七家公司专门成立了HDMI许可管理公司,并把HDMI商标放在HDMI许可管理公司名下,申请更多商标,要求用到HDMI的每家企业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许可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每年收取的年费,最开始是15000美元。现在是10000美元/年。另一部分是每台产品收取0.15美元的授权费。

据HDMI许可管理公司官网的介绍:“自2002年12月首个HDMI规范发布以来,采用HDMI技术的设备已售出近100亿台。”


PART 02

HDMI收费有何不合理之处?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寿命最长只有20年,也就是只能收取20年的专利费;但HMDI申请专利和形成标准的同时,又注册商标,商标可以每十年续展一次,商标寿命可以无续存续,所以也就意味着商标能够永久收费下去。50年、100年都有可能。实际上HDMI最初的那些专利,目前已经有一些已经过期失效了。

并且,商标侵权认定比专利侵权更简单和容易。

通常专利侵权判定一般较商标侵权判定难度大,范围狭小。美国专利诉讼中常常会有一个专门的马克曼听证程序(Markman hearing)供法院来查明专利的释义与比对;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也需要将专利与产品进行仔细的比对认定才行。

商标侵权判定相对就要简单得多,产品的包装上有没有打商标的LOGO,一看便知。商标的近似比对,相对比较直观,比起专利那些复杂的技术特征再容易不过。

HDMI这种四个简单字母的商标容易滥用。举例来说,HDMI许可管理公司在中国一无实体厂商,二无专利技术,仅凭一纸商标,就通过海关措施,凡是在电视、电脑接口上标明HDMI说明其功能的,便有可能遭遇海关处罚。据悉的确发生过这种情况,有的企业就遇到海关处罚。其实商标法对此早有规定,功能性、描述性使用商标实际上并不会构成侵权。


PART 03
HDMI组织竟然能在申请专利的同时申请商标吗?


对。经过专利检索发现,早在2002年—2004年之间,即HDMI商标申请日前或注册公告前,就有大量专利文献在使用 HDMI 作为高清多媒体接口之义。

比如,飞利浦有一件优先权日为2002年4月11日,申请日为2003年3月21日,一件专利名称为“家用电子系统的控制”(专利号为“CN03808060.5”)的专利。该专利全文第12页,专利说明书里载明:“换而言之,当前实例利用了通过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传送的消费者电子控制(CEC)消息。”

这样的专利在2002年到2004年间就有许多。

如果我们用HDMI在中国国家专利数据库检索,涉及HDMI专利多达5101件专利。用HDMI在佰腾全球专利数据库检索,涉及HDMI全球专利多达33964件专利。可见HDMI实际作为产品名称已经在电子行业得到普遍使用。

可惜的是,商标数据库和专利数据库是分开的,并且商标局和专利局的工作人员也是分开的。商标审查人员看不到专利数据,于是广泛用于成千上万件专利的一种技术名词或接口名称,竟然被人注册成商标,而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却对此一无所知,令人深思。

不仅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将HDMI注册为商标,还发布了HDMI 1.1一直到HDMI 2.1等许多技术标准规范。也就是说,一边发布技术标准,一边进行商标运营。


PART 04
HDMI商标为何需要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HDMI并非臆造词汇,而是四个相关英文单词字头缩写组合而成的专业技术通用缩写词汇。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是由“高”(High)“清晰度”(Definition)“多媒体”(Multimedia)“接口”(Interface)四个相关的现有英文词汇大写字头组成的技术缩写名词术语,其含义是确定的,就是指一种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连接装置,早已被社会相关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认知。

类似的词汇,还有高清晰度(HD,High Definition)、高清晰度电视(HDTV, 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多媒体电脑(Multimedia Computer)、高清晰度摄像头、高清晰度摄像机、高清晰度显示器,等许许多多类似的名词,都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可见,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本身早已成为一个通用缩写技术名词术语,并非臆造词汇。没有加入任何新的元素,也没有形成新的含义或者别出心裁的含义。组合中的每一个字都是其正常的、基本含义,甚至没有任何加工,也没有体现出任何创新或创意的独特之处。

我们通过查询发现,HDMI已被多部通用的英汉大词典收录,成为产品通用名词。

例如,《牛津高阶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18年3月)第1003页,专门收录词条“HDMI”,并且其解释为:“HDMI 是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的缩写,(全写为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Your DVDs will look better if connected through the HDMI socket.如果连接到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DVD的播放效果会更好。”

又比如,《新世纪英汉大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2017年12月版)第1217页,也同样收录了HDMI这一词语,并且指出, HDMI正是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的缩写。在该词典的1250页,收录的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一词中给出中文解释为“(缩写为HDMI),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

《新世纪英汉大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2017年12月版)第1217页,也同样收录了HDMI这一词语,并且指出,HDMI正是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的缩写。在该词典的1250页,收录的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一词中给出中文解释为“(缩写为HDMI),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金明浩教授提出,已经进入各大英汉辞典的通用名词HDMI,尽管曾经作为一种私营公司拥有的商标,显然目前商标已经淡化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词,不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也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据202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显然,HDMI作为一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大众广泛使用的通用词汇,继续成为一种私人拥有的专有商标权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并且,HDMI已经被写入了多部行业标准之中。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Y/T 284-2014节目制播用高清晰度电视监视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2014年12月3日发布并实施),对HDMI有明确定义。该标准的缩略语中明确指出,HDMI,即高清多媒体接(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该标准存在2处应用了HDMI术语。

类似的至少还有六部国家行业标准中都大量使用HDMI作为产品名称。

HDMI已经至少从2014年12月3日起就正式写入多部国家行业标准。在行业标准中,明确定义为“高清多媒体接口”的含义,存在大量使用HDMI的情形。实际上根据202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根据中国知网公开检索到的期刊、博硕士论文等显示,HDMI早就已经被收录各种期刊、学术论文,成为产品名称。

其一,以“HDMI”为主题词从中国知网检索结果可知,从2002年10月25日到2023年4月17日,中国知网上“HDMI”为主题词的论文高达3526篇。

其二,以“HDMI标准”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从2004年3月8日到2023年4月17日,中国知网上以HDMI标准为主题词的文章达884篇。

由此可见各类期刊存在大量使用HDMI作为产品名称,业界都将其作为高清多媒体接口的产品名词在使用。

从市场产品与消费者普遍认知角度来看,HDMI也并不是商标,而是指高清多媒体接口这一类产品。

在各大电商平台上,我们更是可以看到奇葩的一面。在京东商城、淘宝、1688、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上,以“HDMI”搜索,结果显示,只有飞利浦HDMI切换器、绿联HDMI线、宏碁HDMI线等,但是并没有一款HDMI品牌的产品。

消费者要搜索高清多媒体接口类产品,一般就用HDMI这样的名词,这类产品也没有其他可以代替的名词或说法。这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一种用法。在百度、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上,用HDMI搜索作为关键词,可以发现大量地使用 HDMI 作为产品名称的网页。

至今HDMI许可管理公司并未推出任何一款产品标以“HDMI”牌的商品,只是将HDMI作为一项技术,或者产品规范,用以标识各种符合该技术、运用该技术、采用该技术标准的产品,比如HDMI连接器、HDMI连接线,以及带HDMI的电视机、投影仪等运用设备。在这些运用设备里,通常都会在HDMI前面加上自己的品牌名称。这样HDMI就成为一种产品或型号的后缀、功能性说明文字了。

精研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孙远钊教授提出,实践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有其他类似商标成为通用名词的案例。HDMI已经成为一种采用特定技术标准的接口产品的通用名称及该特定技术及技术标准的通用名称,被相关电子产业和相关公众广为认知、接受和采用,已不再作为识别商品的来源和出处,丧失作为普通商标使用和注册为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法定基本条件。

实际上,如果是HDMI申请商标之前或同时也有大量专利、文献在使用HDMI名称,那么HDMI本身就注册就有问题,应当被宣告无效。我们也看到HDMI的创始人早在2002年到2003年之间,就同期申请大量与HDMI相关的专利。并且,同期其他公司也在使用HDMI进行大量的专利申请。《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果一个商标是通用名称不能区分商品的来源,从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PART 05
HDMI商标有何危害?撤销HDMI有何价值与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指出,从知识产权滥用,恶意诉讼角度来看,明知HDMI是产品通用名称,却将其注册为商标,借用注册商标之名,行“技术许可”之实,从而达到以无限续展的商标权去接替、延长有固定期限的发明专利权,达到无限期非法垄断“HDMI”的目的,构成滥用知识产权。“HDMI”注册商标权利人,明知该商标作为通用名称,却对正当标记HDMI接口功能的厂商,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中国社科院李顺德教授认为,通过将“HDMI”这种采用特定技术标准的接口产品的通用名称及该特定技术及技术标准的通用名称的词汇注册为商标,将社会公共资源转化为相关业内经营者私人权益非法垄断,在中国市场上到处以商标侵权为由,针对众多电子企业发起行政投诉、侵权诉讼等,谋取非法利益,这与 NPE 采用的被称为“专利私掠” (patent privateering)【或称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 的商业模式实质上别无二致,只是以“商标”取代了“专利”作为掠夺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已经给社会正常营商环境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巨大危害,必须及时依法从源头上消除、禁止。

我们支持并尊重HDMI相关系列产品的创始人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标准,这些新产品新技术可以依法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法律保护。HDMI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主张其有一定期限的专利权,而不是“挂羊头卖狗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用商标来掩盖其推广标准或专利技术的实际活动。

并且,从商标来看,如果想做技术标准的测试或收取会员费用,HDMI当初应当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而不是普通商标。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针对“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给出回应明确说明——“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具体到HDMI以普通商标收取集体会费,或以普通商标当作证明商标来收取费用,甚至暗含用商标许可取代技术许可等新情况新问题,却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中(第十六条),明确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的,不得注册,也不能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其中加入了“技术术语”这一内容。在修订之前的技术术语、产品名称怎么办?也能通过司法判例个案进行解决类似问题。

2006年,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同济大学单晓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朱雪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徐家力等5位教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飞利浦一项涉及DVD的专利“无效”,该专利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由于这一争议专利是基础性的技术专利,覆盖面广,涉及很多产品,因此分量很重。

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五教授大战飞利浦专利案”,后以和解告终。

时隔18年后,中国企业经历了专利领域的强势增长,却又迎来了升级版的知识产权“围剿”。

不同的是,这一次,大鳄还是大鳄,只是明面上由“专利”升级成了更隐蔽的、毫不起眼的“商标”。从明刀明枪的专利战,演变成明为商标战,暗含标准、专利、技术的围剿与反“围剿”。

这次我们再次应对新的挑战,打响知识产权反“围剿”的第一枪。希望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征程上,专利与技术、标准与商标全面升级的同时,助力中国企业突出重围,获得新生,形成澎湃的新质生产力。


(原标题:“专利鳄鱼”升级成“商标鳄鱼”,五学者打响知识产权“反围剿”第一枪)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晏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鳄鱼”升级成“商标鳄鱼”,五学者打响知识产权“反围剿”第一枪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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