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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行政投诉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1)专利方面,在行政投诉阶段,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之后,权利人可以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赔偿数额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为获得赔偿,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2)著作权方面,可以请求版权行政机关(如版权局、文化执法总队)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方面,《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T2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专利号为ZL201710330407.4等的10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上述10件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请求人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机”侵犯其10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并于立案当日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迅速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60万元,并不再实施侵犯请求人专利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系构建便捷高效、衔接顺畅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有力尝试,对于发挥行政裁决高效便民的优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效应。该案具有如下典型意义:
一是建立了多部门协同联动配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两项独立知识产权处理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迅速与公安部门展开执法联动,达到了快速制止侵权、有效保护创新的目的。
二是严格执法手段、创新办案方式,确保专利侵权执法透明公正。办案部门在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既遵守规程又创新办案机制,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程序正当,案结事了。保障当事人诉权,取得了当事人获赔160万元的突出效果,并促成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广东金融学院教授 安雪梅)
涉案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原标题:知识产权维权100问<第37期>| 行政投诉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微信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行政投诉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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