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发展中国家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知识(TK),有关传统知识的定义并不一致,多数国际组织和学者认为:传统知识从宽泛的意义上讲是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基于传统的智力创新和创造
一、地理标志(Gls)的历史背景、概念、及相关的国际协议
地理标志(GIs)是历史上最早商标类型之一了,甚至是在意大利刚开始生产葡萄酒时,原产地标志就用在容器上区分酒类的等级。18世纪国际贸易开始发展,一些商品因来自于特定的地区而在国际市场上畅销,[1]这样一些商人不仅用各种标志标示商品的产地而且把标志使用到商品自身上,这些标志成了商品质量的保证,当地政府也开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些商品较好的商业声誉。伴随工业革命在英国出现了私权性质的现代商标,商标是生产商用来识别自己商品来源的排他性标志,虽说英美大规模工业化商品生产的发展比欧洲大陆要快,但是这也没有使地理标志消失。相反,在欧洲大陆地理标志因与传统、高品质的产品相关联,一直延续下来。今天地理标志规则的国际冲突,可以追溯到旧世界(主要指欧洲大陆国家)与新世界(主要指西方移民国家)不同的商品生产方式、市场发展、和不同的经济、历史、社会背景中去。
地理标志指特定区域内所有生产者用来标示该地特定产品的标志,一般由地理名称组成,它包括原产地标记和产地标记。产地标记一般指用来标示特定区域产品起源的文字或者符号。原产地标记则指产品源自某个区域且该产品具有为人周知的质量或者特性。与商标受私权保护相比较,地理标志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不是私人所有而是受法律的特别保护,这使得特定区域内所有的生产者可以利用地理标志并禁止区域外的他人盗用,因此地理标志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区域外的其他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还要求使用者的产品应遵守特定的质量标准。[2]
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国际协议有巴黎公约(1883年达成)、马德里协议(1891年)、里斯本协议(1958年)和一系列双边协议[3],上述协议形成的相关概念也被写进了Trips协议(1995年1月生效)。巴黎公约是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第一个多边协议,马德里协议则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使用误导性的标记,里斯本协议成功建立了原产地标记注册和保护的国际制度。实际上在Trips协议之前,不可能谈论地理标志全面保护的全球制度,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议保护范围有限,里斯本协议保护范围虽说较大,但是参加的成员有限。Trips协议则是知识产权保护最为重要的国际协议,它覆盖了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的相关市场,地理标志也是受益匪浅,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地理标志最低保护标准。(参见Trips协议22、23、24条)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多边注册制度
随着Trips协议23(4)实施和多哈第四次外交会议敦促达成地理标志保护协议,葡萄酒和烈性酒多边注册制度有关谈判从1997年7月就开始了。2003年9月14日坎昆外交会议宣布失败,接着2005年12月香港会议也是无果而终,2006年7月多哈回合谈判中止,而在2007年2月Trips理事会重启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非正式会谈。
(一)各方建议及评析
1、各方建议: (1)欧盟代表强调贸易扭曲和障碍主要来自地理标志滥用,特别是有些农产品的产地是与欧洲特定自然和人文环境有关联的地理名称,这些地理名称良好的声誉是当地人多年劳动、投资、培育的结果,理应不能被他人不正当地利用。欧盟主张(被称为Trips-plus建议)地理标志经过WTO注册,推定在所有成员方受到保护,每个成员方要寻求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就得通知WTO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相关通知的收集、出版并告知其他成员方,其他成员有18个月的期限审查并质疑地理标志的有效性。[4]在这期间,成员方也有权通过双边谈判的形式解决分歧,成员方可依据特定理由对某个地理标志注册提出异议,如不符合Trips协议22条地理标志的概念或者该地理标志成为通用名称。对于通用名称问题,欧盟要求成员方使用合适的手段依照国内法禁止地理标志的通用化,另一方面对于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免于通用化,其他国家对此强烈反对,质疑葡萄酒地理标志过高保护的合理性。(2)2005年4月美日方案主张(被称为自愿注册制度)每个成员方向WTO告知其区域内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WTO就此建立数据库,相应地成员方政府参考该数据库并依据国内法律决定是否保护某个地理标志,鼓励非成员方参考该数据库。这些国家即使有地理标志但是与欧洲大陆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它们通过商标法、不公平竞争法、认证标志而不是地理标志这样的特别法保护地理名称。在通用名称和商标中含有其他国家的地理名称等问题上与欧盟也存在分歧。1989年澳大利亚的一个代表认为:它们支持保护包括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地理标志并和欧共体能达成广泛的一致,分歧在于许多地理名称已经成为通用名称,这些名称不再是地理标志而只是和某种产品的一般特性有关了,只要不是故意欺骗消费者,就没有必要保护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地理标志。美国代表也认为:多年以后,许多地理名称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以至于通用化,Trips协议保护地理标志水平太高了。(3)香港和国际商标协会的建议则试图调和前两者的立场。香港建议案认为:由成员方法院个案裁决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争议问题。该建议案使得同样的地理标志因成员方法律规定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境遇,这和Trips协议23(4)“多边”注册要求及“便利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精神相矛盾。国际商标协会建议依照成员方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制度,而不是像Trips协议23(4)那样建立统一、国际水平的多边注册制度。该制度使得某些国家的生产者能及时有效地注册其地理标志,而其他国家的生产者则有可能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最终给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
2、评析 判断美日和欧盟的建议案哪个更符合成本-效益分析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在相似的情景下比较地理标志注册或者数据库制度的实际作用。为实施Trips协议23(4),美国建议案的数据库制度和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保护传统知识(TK)相似,[5]“传统知识数据库”为某个专利审查提供“现有技术”方面的信息,[6]不过该数据库只对专利审查员具有参考作用,事实上专利审查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遵守“传统知识数据库”。另外一方面,多边注册制度在全球市场范围内为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注册建立了统一的标准,更便利于地理标志保护。一旦成功注册,某个地理标志就会在所有的WTO成员方获得同样的保护,商标行政当局或者法院得依据该注册确认是否有在先权利人。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主张相似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数据库和注册制度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1)防卫性保护。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有助于专利行政当局检索在先技术,在不新增权利类型的情况下还有利于人们获取传统知识。(2)积极性保护。把传统知识注册,在法律上确认土著人的权利。
(二)Trips协议23(4)的规定
1、Trips协议23(4): 为便利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在Trips理事会内谈判建立关于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使之能在参加该多边制度的成员中获得保护。把该规定与欧盟、日美建议文本及1990年7月谈判主席提交的文本比较一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直到Trips协议谈判的最后时刻,建立地理标志多边注册制度不仅仅包括葡萄酒和烈性酒产品而且包括其他所有的地理标志产品,最终达成的Trips协议23(4)却只规定了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多边注册制度,这很可能是各协议方谈判妥协和利益平衡的结果。[7](1)Trips协议23(4)中“多边”一词使用的是英文“multilateeral”,以前的草案中“多边”一词没有使用该单词而是“plurilateral”,实际上使用“multilateeral”的意图就是要求多边注册制度对各成员方有实际约束力,[8]“plurilateraI”一般理解为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只对签字成员方有效,相反“multilateeral”则对所有成员方有效,不管是签字方还是后来加入的成员方。(2)Trips协议23(4)多边注册制度包括了“通知”和“注册”,因为在注册薄上的注册行为不仅仅是向公众告知信息,而且是告知公众确认权利,在注册薄上进行息注册就和权利授予有关,[9]像美国只建议“通知”规则是不够的,这种数据库没有约束力,Trips协议23(4)实际上没有接受美国的建议。
三、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种类
保护地理标志最重要的原因是产品的品质、特性与产地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其他地域不可替代的。Trips协议23条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规定就是典型例子,要是其他产品品质与产地的有与之相似或者更强的联系,从而可以推断出其他产品地理标志也可受到类似保护。实际上其他产品的生产者比葡萄酒、烈性酒的生产者处境更难,例如这些生产者想要且只能获得Trips协议22条的保护,就得证明他人使用其地理标志误导公众或者构成不公平竞争,以致其地理标志被他人非法使用。而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不需要这样的证明,就会在WTO每个成员方获得一致的、更高水平的保护。比起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法院要求其他产品的生产商证明非法使用的难度更大,与适用Trips协议23条相比,在案件事实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不同国家法院适用Trips协议22条裁判得出的结果更有可能不同。增加地理标志保护种类还能减少或者消除相似产品生产商境遇的差别。
对于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种类许多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下面分述之。
(一)地理标志制度的成本
毫无疑问建立地理标志注册制度花费巨大,这些成本大多由生产者和纳税人承担。合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应确保产品质量与地理位置之间对应联系,这需要较为复杂的地理标志认定、实施措施,地理标志保护带来的好处被这些制度成本抵消了。但是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种类并不要求建立新的保护制度,实际上,只要把Trips协议保护葡萄酒和烈性酒范围扩大到其他产品上去就行了,成员方为履行Trips协议23条而建立的保护机制或者制度也可用来覆盖到其他产品的保护。对于地理标志制度成本问题,和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一样,地理标志不仅需要注册制度,在保护、广告、产品推广上也需要投入以建立产品声誉。商誉的建立不仅需要花费金钱而且需要时间,但是使用商标制度、认证标志也需要时间和经济上的巨大投入。有些成员方保护地理标志历史较长,比其他国家的地理标志多,反对者认为: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种类,在短期内给前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其实重要的不是哪个国家地理标志的数量多少而是保护地理标志给每个国家经济带来的潜在好处。
(二)地理标志作为通用名称问题
有些国家反对把Trips协议23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扩大到其他产品上去,他们认为:欧盟和其他国家一些产品的所谓地理标志名称在自己的区域内只是产品的描述性术语,已被当做通用名称。[10]没有证据证明本国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会把地理标志作为购买的重要依据,消费者也没有感觉到高品质与产品特定的产地有必然联系,许多通用或者半通用的产地名称已经成为当地语言的一部分了。
反对者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能推而广之。许多消费者没有意识到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产自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地理名称的通用化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产品相关消费市场的认定,不同国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意识大致相似,[11]欧洲消费者虽更熟悉欧洲产品的地理标志及其意义,但是越来越多的欧洲消费者开始认识到美国、澳大利亚葡萄酒和其他产品地理标志的意义。地理标志产品一般不是大规模生产的工业化产品而是与特定市场、高品质的产品[12]相联系,随着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更为成熟,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更看重商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那些环境友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商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地理标志就是具有这方面价值的工具,地理标志表明产品的高品质来自特定产地,增加了商品附加价值并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13]。保护地理标志一方面使之免于沦为通用名称,另一方面防止它被“搭便车者”乱用。接下来的问题是哪些地理名称需要保护?如何规制他人非法使用地理名称?
(三)消费者保护和农业政策
反对者认为: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的地理标志种类使得许多产品需要重新标记,其主要是有利于生产商而不是消费者。要是某个产品使用了地理标志,同时清楚告诉消费者,该产品的真实产地又不是来自于此,消费者的选择最终会让生产商停止使用该地理名称。支持者则认为:地理标志主要向消费者传达跟产品有关的准确信息,地理标志带来的不是垄断而是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的需要,与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相比,地理标志使得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免于混淆和欺诈。
还有反对者认为欧盟地理标志制度目的不是保护消费者,而是一种农业政策,特别是地理标志赋予某些生产商以排他权,是对农产品生产商支出的回报。地理标志是一种农业政策吗?当然是!地理标志注册要求产地与产品质量有真正的联系,是控制农产品生产的一种重要工具。接下来的问题是:谁从地理标志中受益?是那些坚持传统生产方法,维持了产品良好声誉的农产品生产者及其它行业的生产商。很明显,因经济和历史的原因欧洲大陆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支持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的地理标志种类,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会提高该国农产品声誉,给食品生产带来高附加值并能限制同类商品的过度生产。但是,增加Trips协议23保护的地理标志种类对其他国家来说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生产商的品牌战略、消费者反欺诈法、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四)地理标志与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保护
现有的地理标志条约与各国家农业政策之间关系微妙,说明最近几十年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肯尼亚、南非、墨西哥、埃及、古巴)对地理标志有着浓厚的兴趣,地理标志的内在特点和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传统农业生产政策,使得这些国家带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竞争优势。对于非洲国家来说,保护传统产品和地理名称能增加食品业的附加值,让当地社区获得国际知名度,改善当地人民生活水平。
然而,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也不是免费的,至少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费用高昂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在建立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方面投入巨大资源,这些成本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难以承受。地理标志保护的好处也不是立竿见影,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产品首先得在国际市场上获取声誉才能真正具有竞争力。换句话说,提高地理标志保护需要发展中国家在财政上投入,以期在遥远的未来获得收益。那么剩下的是什么选择呢?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给Trips理事会的信中写道: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他们带来了好处。Trips协议23.1已经使他们在欧洲葡萄酒和烈性酒标志上负担沉重,况且发展中国家已经承担了Trips协议多边义务,没有任何研究涉及该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财政或者经济的影响。总之,扩大地理标志保护种类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然而发展中国家地理标志事业也需要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真心帮助、指导。
发展中国家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知识(TK),有关传统知识的定义并不一致,多数国际组织和学者认为:传统知识从宽泛的意义上讲是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基于传统的智力创新和创造。虽说传统知识是经济、文化领域重要的智慧活动,它却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甚浅,因为传统知识不是西方知识产权法希望保护的智慧活动,发达国家以研究开发的名义强占当地遗传资源和多样性的生物,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则称之为“生物海盗”。Tri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保护传统知识,传统知识的持有者只能在每个国家寻求个案保护,而发展中国家权利持有者拥有的保护资源有限。一个办法是扩大Trips协议23地理标志保护种类从而实现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一样,和社区关系密切,不是私权而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保护,扩大Trips协议23地理标志保护种类的成本可因传统知识保护收益而抵消。
注释: [1] 这些优质商品(包括桔子、葡萄酒、豆饼、香肠、陶瓷)产自于独特的自然环境中,例如气候、土壤、食品加工技术及生产技艺。 [2] 其原因是与地理标志美誉度和地理标志不具私权性有关,为了保护地理标志的美誉,相关产品就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准,生产者协会也会要求当地生产者遵守一定的生产标准。 [3] 例如欧盟—澳大利亚葡萄酒贸易协议;欧盟—加拿大葡萄酒和烈性酒贸易协定;欧盟—南非烈性酒、葡萄酒协议。 [4] 美国指责《欧盟—商标和农产品、食品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互惠”条款,该条款允许欧盟拒绝注册第三方地理标志,除非欧盟地理标志在他方也受到同样保护。《欧盟地理标志规则>>12条规定的“互惠”条款不符合TRIPs协议3(1)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5] 例如中国的中华传统医药专利数据库;印度的传统知识图书馆;世界银行收集非洲和其他土著知识的数据库。 [6] 不管专利审查员怎样看待传统知识数据库,专利诉讼当事人仍能利用数据库的信息证明存在“在先技术”,但专利诉讼高昂的成本对发展中国家的当事人来说是巨大的障碍。 [7] 坎昆谈判陷入僵局不完全是葡萄酒和烈性酒多边注册制度未达成协议的原因,但是在坎昆谈判之前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协议的谈判没有为其他谈判主题营造良好的氛围。有关地理标志谈判的另一个“热门”话题是:欧盟要求对在其他成员方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或者商标的地理标志复归排他使用权。欧盟的这种要求首先在农业谈判中提出来,让其他成员方感到很失望。这说明各个谈判主题之间的密切关系。各成员方在谈判中也施加了政治影响力。 [8]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有关“国际注册”的草案不是对所有WTO成员有约束力,而只约束那些决定参加注册制度的成员方。 [9] 需要指出:即使注册有助于确认相关权利,注册并不是授予权利,而是记载权利。 [10] 和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有关的通用名称确实不是新话题,自从TRIPs协议谈判之初就存在激烈的冲突。 [11] 要依据地理标志涉及的特定市场去判断某个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而不是整个市场。 [12] TRlPs协议没有规定地理标志的使用限制在高品质的产品上,在欧盟人们一般把地理标志与某个区域内产品特定品质相联系,许多国家的生产者组成协会负责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督地理标志的使用者。 [13] 然而,其他的一些消费者可能因地理标志的保护陷入混淆,特别是这些标志在其国内已变成通用名称。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蔡晓东 曹新明 天津商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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