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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中国知识产权及创新峰会(CIPIS峰会)上,来自华进知识产权、小米集团、星纪魅族集团、亿咖通科技的企业代表,围绕探究及回归SEP本身之真实价值这一核心宗旨,就物联网背景下的SEP许可的合理层级、专利包价值的确定方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河洛
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技术标准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争夺技术领先地位、构筑战略竞争优势的“兵家必争之地”。标准的开发与应用离不开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的支撑,而标准的公共属性与专利的私有属性之间的天然矛盾,使得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的讨论热度近年来持续攀升。在争论与纠纷之外,各利益相关方也期望找到一条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以及最终消费者受益的许可实践与分歧调和之路。
4月18日至19日,由Conways主办的2024中国知识产权及创新峰会(CIPIS峰会)在上海成功举办。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业盛会之一,本届CIPIS峰会特别设置了以“执SEP之剑,创良性知产发展”为主题的小组讨论环节,邀请来自华进知识产权、小米集团、星纪魅族集团、亿咖通科技的企业代表,围绕探究及回归SEP本身之真实价值这一核心宗旨,就物联网背景下的SEP许可的合理层级、专利包价值的确定方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层级之争:
探索物联网背景下的合理SEP许可模式
随着技术融合,物联网的发展将移动通信技术的影响力扩散至更多传统行业之中。与比较成熟的通信行业不同,汽车等行业的上下游供应链更长、更复杂的固有特点,使得围绕SEP许可层级的纠纷争议愈发突出。
亿咖通高级专利工程师 张红
亿咖通科技高级专利工程师张红在发言中提到,在SEP授权许可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许可模式,即所谓的“对任一人许可”(license to all)与“对任一人开放”(access to all)。其中,“对任一人许可”指产业链任一层级的任一实施者均可直接获得SEP授权许可,包括终端厂商和零部件制造商;“对任一人开放”指权利人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使任何有意愿的实施者能够获得许可,但没有义务向任一实施者进行专利授权。张红指出,上述两种许可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权利人对SEP许可的控制权和决策权的保留程度不同。在“对任一人开放”模式下,权利人握有更大的主动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商业策略和利益考量来选择实施者;而在“对任一人许可”模式下,实施者则握有更大的主动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权利人获得SEP许可。
汽车行业的传统交易模式是由上游供应商处理供应模块之中涉及的专利许可问题。通信专利许可作为一种特殊“模块”进入汽车行业之后,没有遵循汽车行业的传统交易模式,反而试图以通信行业的模式来改变稳定运行几十年的汽车行业传统交易模式。因此,改变带来的冲突不可避免。抛开SEP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矛盾的利益诉求和许可偏好,上述哪一种许可模式更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范要求?张红指出,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视角出发,虽然《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不要求专利权人“对任一人许可”,也没有要求“对任一人开放”,但是SEP权利人仅应向同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标准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而不能重复收费。与此同时,为保障SEP许可的开放性,权利人的一些禁令请求行为也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
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外,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对于合理许可层级的确定也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张红指出,当前国际国内主流的标准组织对于合理许可层级的相关表述不尽相同。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国际电信联盟(ITU)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均明确要求SEP持有人需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授权许可或协商谈判许可问题,但二者均未明确许可对象层级和范围,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了较为模糊或开放的态度。
相比之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IMT-2020(5G)推进组和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联合发布的《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2022版)》则明确规定:“任何善意的专利实施者都有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权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向有意取得许可的实施者授予许可,无论其处于产业链的何种层级。”此外,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也在其《IEEE标准委员会章程》中要求SEP持有人作出的许可保证应涵盖“任何使用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符合IEEE标准的相容实施品”,其中的“相容实施品”(Compliant Implementation)即包括最终产品与零部件。从上述的文本表述来看,“对任一人许可”这一许可模式在国内与国际层面都不乏标准组织的政策支持。
许可层级之争不仅指向SEP许可对象的选择,亦关涉许可费率的确定基准。张红提到,当前许可双方在这一问题上也持有不同观点。权利人一方通常主张以整机终端产品的价格确定许可费率,理由是SEP组件含于整机终端产品中,且只有在装入终端产品后才能得到完整实施,从而构成消费者需求的基础。因此,SEP对应的是终端市场价格,SEP权利人也应有权在终端产品中的售价中获得一定份额,而SEP组件(如最小可销售单元)价格则无法充分体现SEP的实际使用价值。而在实施者一方,以组件价格确定许可费率的观点则占据主流,主要理由是SEP的实际价值已经且仅体现在SEP组件上,终端产品的整机价格应视为整机厂基于应用场景对产业链进行横向与纵向整合所赋予的附加价值,而非SEP本身所带来的价值增益。
星纪魅族知识产权总监 韩立通
星纪魅族集团知识产权总监韩立通进一步指出,受行业特性和惯例的影响,不同行业对于许可模式的选择有所不同。具体就汽车行业而言,通信SEP组件在整车中仅处于辅助地位,且与整车的核心功能无关;此种情况下,以组件价格为基准的费率计算方式显然更为合理。此外,与手机行业中SEP许可费用通常由手机终端厂商负担不同,在汽车产业特别是中国汽车产业中,上下游厂商之间往往就专利许可费用的分摊作出约定。因此,即便SEP权利人选择向主机厂商收费,许可费用也将不可避免地递延到上游的大量零部件企业分解和承担。而在当前部分SEP权利人或专利池主张的高额费率之下,零部件企业或将不堪重负。综上,韩立通表示,SEP权利人理应认识和尊重中国汽车行业的现状,考虑各层级厂商的成本承受能力,并据此设计灵活的收费模式,以最终达成许可双方的双赢目标。
是否不同类型终端产品的许可费费率就一定不一致?是否价格越高的不同类型终端产品对应的许可费费率就一定高?TechSea Law的创始人Marta Beckwith在其一篇博客中提到一个很有趣的例子。”…你去宠物食品店买狗粮。在排队等候的过程中,宠物店老板询问柜台前的人他们养的是什么狗,在哪里买的。原来他们养的是一只小型杂种狗,是在爱护动物协会买的。宠物店老板告诉他们,狗粮3美元。下一个排队的人想买同样数量、同样类型的狗粮。宠物店主问第二个人他们养的是什么狗,在哪里买的。第二个人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犬,也是从爱护动物协会买的。当第二个人递给宠物店主3美元时,宠物店主说第二个人应交5美元。现在轮到你了,你想买和另外两个人同样数量的狗粮。你住在牧场上。你告诉宠物店老板,你有一条工作用的牧牛犬,是从饲养者那里买来的,你自己训练它,让它在牧场工作。宠物店主告诉你,宠物食品要20美元。当你问为什么比别人贵这么多时,宠物店主告诉你,你需要为同样的狗粮支付更多的钱,因为你的狗更有用,因此更有价值。因为你用狗粮喂养了一只更有用、更有价值的动物,所以狗粮对你来说更值钱”。[1]虽然该类比的例子和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区别,但是这是一个值得行业思考的问题。
定价之争:
SEP专利包许可合理定价应回归价值之本
在SEP许可谈判与纠纷中,无论采取何种许可模式、选择何种许可层级,确定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率始终都是核心所在,也是许可双方及司法机构、行政部门、学术研究者乃至社会公众长期聚讼不断的难解问题。
一些服务结构也认识到费率是SEP谈判的核心问题,比如墨丘在“费率问题是当前车企SEP谈判的核心,脱离费率谈单方过错既不公正也不可信”一文中指出“费率才是当前车企SEP许可谈判陷入僵局的核心问题”,“看有没有对费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2]
小米专利许可总监 王蓓
对于专利包费率,小米集团专利许可总监王蓓在发言中指明了一条兼具合理性与可行性的SEP专利包定价路径,即回归SEP本身的商品属性与真实价值,并经由坦诚充分的技术谈判寻求公允的最终定价。
1)一般研发投入不宜直接决定许可定价
SEP专利包的定价应以何为基准?对此,业界长期以来流行着一种将研发投入与许可定价片面关联的观点,即认为专利权人既然在SEP的研发上进行了高额投入,就有理由为此获得高额的专利许可回报。“我们欣赏这些愿意在研发上进行高投入的公司,行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少不了创新主体的不断投入。小米公司不仅是技术的实施者,也是积极和重要的技术创新者,一直以来也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并逐年提高研发投入。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2023年)》,在全球声明5G标准必要专利排名中,小米以高成长速度进入榜单前十。”王蓓在发言中表示。
但是,王蓓同时指出,尊重知识产权不等于全盘接受权利人的片面主张及不合理许可条件,上述基于权利人研发投入的单一视角,存在着诸多无法绕开但又难以合理解释的问题。首先,研发投入与产出本就并不必然呈正比关系,在许多情形下,即便进行高额的研发投入,也往往只能产出少量甚至无法产出对应于SEP的技术方案,此时继续要求高额回报,无疑是将沉没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其次,即便某一专利权人在进行研发投入的同时获得了SEP产出,二者之间的对应性也值得进一步细究。事实上,市场上相当一部分的技术研发公司兼具产品公司身份,其相当比例的研发投入也很可能对应于产品开发工作,甚至包括各种与其SEP专利包不相关的产品。在这些公司的主要研发投入是帮助研发和生产相关的基站或者手机产品。SEP专利通常仅仅是由公司较少人数的预研团队或者研究团队完成,占其总研发投入的比例很少。此外,韩立通也表示,从整体行业维度来看,车企的研发投入往往要远高于通信企业,如果以研发投入的高低作为确定专利包价值的标准,那么通信企业的专利包价值应该远低于车企的专利包价值。综上,我们认为大部分情况下研发投入不宜直接决定许可定价。
2)同一专利技术进入多个领域后的许可定价调整
退一步说,如果理想化地假设研发投入与产出一定,也假设计算的是正确的相关预研团队的研发投入,那么某一SEP专利包的研发投入与许可收入可以对应,同时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应维持相对恒定的许可回报总额。由此,当某些既有的蜂窝技术SEP的应用场景由传统的手机等设备扩展至汽车、IoT产品之上时,专利权人就可能使用同一专利包获得了更多的许可收入渠道,此时其理应降低原本针对手机等设备的许可费率。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这并未发生在现实中。
3)呼吁坦诚的技术谈判来支撑许可定价
王蓓进一步表示,待许可的专利或专利包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商品的定价总归落脚于商品本身的好坏优劣之上。相应地,专利许可谈判也属商业沟通的范畴之内,SEP权利人应抱着推销商品的诚实态度,向标准实施者全面展示其专利组合之丰富性、使用寿命、覆盖技术领域及地域、与标准的对应性等各项指标;与此同时,许可双方应围绕专利组合之对应性、稳定性等问题展开深入的技术讨论。王蓓指出,从实践来看,对自身专利包较有信心的权利人往往能够在许可谈判中提供与其专利组合规模匹配之数量的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也不惮于进行技术谈判,以支撑其提出的许可报价;反之,部分权利人不仅不积极提供足够的权利要求对照表,对技术谈判亦讳莫如深,这种消极的态度常常影响许可双方的相互信任,也阻碍了许可协议的最终达成。
在谈判之外,可比协议法也是确定FRAND许可费率的常用方法。王蓓指出,过去,由于权利人不愿提供其在先许可协议,或故意采用偏离当前许可之真实情况的许可协议(例如与一些小型实施者签订的许可协议)以主张过高费率,甚至抛开许可协议形成的事实基础对可比许可进行费率拆解以试图提高许可金额,可比协议法的应用受到了诸多限制。不过,随着2023年5月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在Optis诉苹果一案中开创性地允许将实施者一方(即苹果公司)与不同专利权人签署的许可协议作为可比协议,运用可比协议法将更具透明性与公平性保障。该案判决也提示SEP权利人应在许可谈判中,针对销量规模、产品类型、市场覆盖相似的实施者使用统一的、排除诉讼及禁令威胁的可比协议,并按照许可谈判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费率拆解,以尽快促成双方达成条件合理的许可协议。
王蓓最后总结道,SEP许可费率的确定,既决定了专利权人所能获得的合理回报,又关系着标准技术的普及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还与终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呼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双方都应重视技术谈判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稳定性讨论环节,以及在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谈判中将消费者纳入考量范畴。真理愈辩愈明,唯有通过充分探讨得出最为接近于专利真实价值的许可费率,才能长久维系许可双方及社会公众之利益平衡,真正实现“让全球每个人都能享受科技带来的美好生活”的创新愿景。
注释:
[1]https://www.sepessentials.com/post/the-myth-of-use-cases-les-svc-part-2
[2]费率问题是当前车企SEP谈判的核心,脱离费率谈单方过错既不公正也不可信https://mp.weixin.qq.com/s/2qDxdspr3nXIZC8ZLYiaUg
(原标题:回归价值之本:物联网背景下的SEP许可核心问题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河洛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回归价值之本:物联网背景下的SEP许可核心问题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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