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起‘冒牌华为’商标侵权案。”
雅某公司明知所销售的数据线、充电器不是华为品牌,却在销售宣传中突出使用“华为”文字,并将“华为”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混淆视听,冒充正品。
近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冒牌华为”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华为公司是“华为”“”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时对于“华为”享有企业字号权。雅某公司未经华为公司允许或授权,擅自在商品标题、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中突出使用与“华为”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华为”标志,与“”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志;在涉案商品的关键词使用“华为”文字;在商品标题、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中使用“为华为快充而生”“智能兼容华为全系列手机”“支持华为旗舰快充”“官方认证快充”“官方原封正品”“原封正品”“原装”等文字。
华为公司认为雅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雅某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雅某公司明知自己网店销售的充电器、数据线产品不是华为品牌,却在该类产品的网络宣传中,不标注自有的“抖伊”商标,突出使用“华为”文字或将“华为”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结合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产品来源于华为公司,或者与华为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雅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次,雅某公司在其网店多处介绍充电器、数据线产品的销售网页中,虽已在商品标题、商品图片中注明“适用华为”,但同时并列或单独突出使用“官方原封正品”“原封正品”“原装”等文字表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网店所销售该类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与华为公司的原装产品相等同,甚至会认为该产品就是华为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而提升自己被诉产品的竞争优势,故构成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考虑到在调取的涉案网店销售数据中,构成商标侵权的某一商品链接的销售额已达558万元这一因素,酌定雅某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雅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孟庆锋
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列或单独突出使用他人品牌的文字表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与他人原装产品相等同,甚至会认为该产品就是他人生产的产品,进而提升自己产品的竞争优势,将构成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本案提醒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注意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和误导消费者,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避免进行不正当竞争。
(原标题:冒牌销售华为数据线、充电器,法院判赔100万|知识产权宣传周)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冒牌销售华为数据线、充电器,法院判赔100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