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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近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茂名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万元资助;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茂名社保满3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万元资助。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根据《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茂府规〔2023〕3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类别
符合“资助办法”第二章所列的资助项目均可申报,包括: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五)注册商标资助;
(六)地理标志资助;
(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八)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十)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十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
(十三)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二、资助对象
根据“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范围
本次资助受理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并符合本次资助类别的知识产权促进类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资助标准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境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指专利证书记载的排序第一位的专利权人,以下同)。
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获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申请费、审查费、公告费)的25%给予资助。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的25%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在资助受理范围内;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专利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缴纳官方规定费用证明材料;
(5)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申请人须提交已经获得共有权利人同意其提出专利资助申请的声明(申请人签字盖章);
(6)有关证明材料:A.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B.国外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中文译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申请人签字)或翻译机构(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章。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2023年以后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1万元资助。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1)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3)维持年限超过10年;
(4)单件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之一。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资助。上述第(3)项条件,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不需受2023年新增限制。
2.申报条件。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资助声明。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的是有效发明专利的主分类号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中提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应的国际专利分类。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指的是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必须是在韩国、印度、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日本、欧洲联盟、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澳大利亚、阿根廷、巴西国家、地区或组织有授权专利的国内发明专利。
3.资助年度标准:
(1)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以申请日为准:申请日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申请的发明专利;
(4)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的发明专利,以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为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之一的发明专利,以通知文件印发日期为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申请人须提交已经获得共有权利人同意其提出专利资助申请的声明(申请人签字盖章);
(6)有关证明材料:A.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B.国外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中文译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申请人签字)或翻译机构(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章。专利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5种情形之一的佐证材料。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资助类别及标准。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获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个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2.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获奖相关文件:获奖批文、获奖证书。
(四)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支持以受让、许可等方式购买发明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0%资助购买方。购买每件发明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2.申报条件。发明专利权交易必须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发明专利权交易的购买方已将该专利技术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有明确可行的应用计划;交易双方为非利益关联主体(关联主体是指控股、母子公司、同属一集团或同一法人、控制人以及具有亲属关系等);交易运用的专利权归属于我市;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资助年度以交易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交易款付款凭证、交易发票、实施应用证明或实施应用计划、非关联主体关系声明;
(5)专利转让资助,需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人变更证明材料;
(6)专利实施许可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证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注册商标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按3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按30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商标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资助以认定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成功注册1个国家或地区资助0.1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T/GDTA001-2020)的,按5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商标资助申报截止之日前,商标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让的,仅资助商标受让人。商标权人的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申请注册文本,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申请人须提交已经获得共有权利人同意其提出商标资助申请的声明(申请人签字盖章);
(5)驰名商标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文件、裁决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6)马德里商标资助,需提供:该商标获取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证》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该商标进入各指定国或地区后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7)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资助,需提供: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地理标志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主体可获资助30万元/件。
2.申报条件。申报人应为产品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人。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时间为准。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及审核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文件和授权使用文件;
(5)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宣传推介、监督管理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的相关材料。
(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以申报主体缴纳官方认证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2.申报条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及审核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贯标认证证书;
(5)认证合同,发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费发票;若认证费发票抬头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具的,需提供服务合同以及对应发票;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八)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家、10万元/家一次性资助;对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家一次性资助。
2.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认定文件或证书。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资金用于资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每个申请主体按获得质押融资实际贷款额的1%予以资助,同一个申报主体获得补助不超过6万元。
2.申报条件。质押融资项目按期偿还本息;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融资借款人一致;出质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当年未曾获得过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贴息补助。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出质知识产权证书、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通知书;
(5)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
(十)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购买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2.申报条件。投保保险属于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类型。资助年度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保险合同、保单;保费发票;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十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认定文件或证书。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对在本市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申报条件。已依法依规完成注册备案且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常驻人员;拥有规范的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3.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4)专利代理资质证明材料,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5)开展专利代理工作证明材料及工作总结,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十三)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1.资助类别及标准。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茂名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万元资助;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茂名社保满3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万元资助。
2.申报材料。
(1)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银行账号证明材料:个人提供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4)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5)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五、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1式2份盖章版纸件报送至我局知识产权促进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请各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分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单位及个人申报。
六、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截止。
七、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谭凯鸣、高鹏,联系电话:2796013、2732826,邮箱:2869682@163.com。地址:茂名市高水路鲤鱼岭六号大院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1105室知识产权促进科,邮编:525000。
附件: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项目申报书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原标题: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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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社保缴纳满1年资助1万,缴纳满3年资助2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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