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兼听则明: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立法进程中的争议

深度
纳暮8个月前
兼听则明: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立法进程中的争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欧盟提案立法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了欧盟提案受到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以供各界对该提案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判断和思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鹏 高文杰 牟雨菲[36]


兼听则明: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立法进程中的争议


摘要


2024年2月28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的投票结果顺利通过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就标准必要专利的注册申报制度、FRAND条款的认定、争议调解机制和禁令救济等多个问题提出变革方案。我们之前发表的《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FRAND原则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规管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两文,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我们之前发表的《路漫漫其修远兮: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立法进程定位》对立法进程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欧盟提案立法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了欧盟提案受到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以供各界对该提案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判断和思考。


当地时间2024年2月28日,欧洲议会(EU Parliament)以454票赞成、83票反对、78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COM(2023)232-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以下简称“《提案》”),拟未来就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注册申报与审查、FRAND条款认定标准、许可费率计算方法、争议调解机制和禁令救济等问题作出多项改革措施。《提案》的总体背景是欧盟意图创设SEP强规管的机制,并全面变革现有的SEP争议解决处理框架。这样的投票结果是否意味着《提案》不存在争议呢?事实上并非如此,该提案自草案公布以来便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尤其受到来自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简称SDO)、SEP权利人和部分法律研究学者的不同意见。反对意见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既有对变革目的和新设机构职能的质疑,也有对提案剥夺专利权人基本诉权的讨论,还有对提案可能削弱欧盟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担心。


讨论1:SEP监管制度的变革是否具有实证依据?


《提案》立法目的之一在于解决SEP许可过程中的不透明问题,尤其帮助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企业消除不合理的过高SEP许可费的消极影响,提升许可公平性和效率,从而使得行业发展、消费者受益。立法机关在论证目前法律制度存在切实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是否具有实证依据,获得了广泛讨论。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部分法官、欧洲专利局、专利权人和部分法律学者均对此提出质疑。


第一,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部分法官对SEP监管制度变革实证依据的讨论。2024年3月19日,UPC上诉法院的法官Rian Kalden在接受法律媒体采访时抨击该提案并认为:“这是一项在错误时间提出的错误提案。首先,我认为没有足够迹象表明目前的体系确实存在问题。那么,如果没有问题,为何需要解决?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承诺的实践存在困难和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体系运作失灵。据我所知,实际上在95%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那么,在法院的实际情况如何?当然会遇到有问题的情况,但这只占5%左右。难道要为了这5%,就打乱对其他95%的情况都有效的整体安排吗?”[1]EPO局长António Campino也认为欧盟委员会授权学术团体对该法案必要性的实证评估,恰恰证明其实施新的监管不具有合理基础。[2]


第二,欧盟委员会委托学术团体对SEP许可市场运作状况进行经济分析以作为该提案的正当性基础,对提案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评估报告《Empirical Assessment of Potential Challenges in SEP Licensing》未能提供充足的监管干预理由。报告中载有如此表述,“关于当前SEP许可条件的因果效应,现有的经验证据大多未有定论。实证观察结果并未表明目前普遍存在的退出相关标准创新活动的现象与目前专利许可状况存在联系,即在SEP许可中可观察到的挑战似乎并没有严重到能够抑制潜在贡献者推动标准活动的发展或者抑制潜在实施者创造使用了受潜在标准必要专利限制的技术标准的产品。”[3]对此,某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认为,上述报告中的该措辞清晰地表明实际中并不存在客观证据证明当前的SEP许可市场失灵,采取立法行动完全重构欧洲SEP许可框架会损害多方利益及欧盟技术安全,尤其是可能彻底改变欧洲在5G领域的领先地位。[4]另一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也认为,提案激进和一刀切的做法与40多年来的行业实践截然相反,在其实证影响评估中缺乏明确的问题陈述和相应的数据支持。[5]


第三,美欧学者提出的质疑。欧洲专利研究会(European Patent Institute,EPI)表示欧盟的提案是对欧洲专利法的一系列“激进变革”,没有任何实证证据支持,也不可能实现欧盟委员会的既定目标。鉴于已有完善且被接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创设新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价值值得怀疑。[6]西北大学法律、商业和经济中心(Center on Law, Business and Economics of th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研究主任Justus Baron教授[7]认为,欧盟委员会关于实施者面临过重许可费负担的主张反事实,基于该主张提出的使用费总额确定机制更无法令人信服。现实情况是,许可不足(under-licensing)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每个SEP所有者和实施者之间的假定许可中,仅有一小部分(可能很小)能够达成。实际的专利使用费总额将远远低于提案意欲设立的“合理”专利使用费总额。在相反事实情况下假定的使用费堆积问题不应被视为(潜在)实施者存在许可费负担的证据。[8]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图舍尔知识产权管理项目(Tusher Initiative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at the Haas School of Business at UC-Berkeley)执行主任兼瑞典哥德堡知识产权中心 (Center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CIP) 联合主任Bowman Heiden教授对欧盟委员会的影响评估和提案提出了诸多批评,包括市场分析并不能证明监管干预的合理性;需要更多时间来评估提案对国家和国际财产保护和诉诸司法问题的影响;提案给SEP持有者和实施者带来了不对称的负担等。[9]


讨论2:监管机制引发的机构职能重叠和低效率


《提案》提出将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主导成立能力中心(Competence Centre),该中心将负责SEP的注册、必要性审查和FRAND费率的确定等工作,立法机构评估后认为在提案通过后需要花费24个月的时间进行能力中心组织和建立,才能履行提案里的职能。由于欧盟知识产权局传统上负责商标的注册工作,对于其是否可以在短时间内组织足够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履行职能、该新设机构是否与现存的UPC、EPO和标准化组织存在职能重叠,引起了相关人士的质疑。


EPO局长António Campinos在致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European Parliament’s Legal Affairs Committee)主席和副主席的信中强调了欧洲专利局在与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和许可问题方面的经验。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登记可以为用户提供全面、免费和最新的欧洲专利信息,设立任何新的专门登记机构的必要性值得商榷。此外,提案似乎未考虑到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及相关的专利仲裁和调解中心(PAMC)在有效解决SEP相关问题和执行欧盟法院相关判例方面的潜力,PMAC可以承担解决SEP争议所需的适当任务,如确定争议专利的必要性和FRAND许可条件。[10]


UPC上诉法院的法官Rian Kalden认为,相对于EUIPO,UPC完全有能力处理SEP相关纠纷,并且法院的程序规则适宜处理诸如索要保密信息等问题。[11]她认为:“为什么还需要阿利坎特(欧盟知识产权局所在地)呢?尽管他们对商标了如指掌,但对专利却一无所知。他们并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专家。所以,我们到底为什么还需要他们?”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EESC)发布报告呼吁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考虑专家和权威机构的引入,包括UPC。EESC认为UPC的法官,尤其是具有技术能力的法官,是处理复杂技术和法律问题的最佳人选。[12]


欧洲多家标准化组织(SDO)质疑新设SEP注册机构的必要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在其反馈意见中认为,ESTI为披露专利建立了一个公开的数据库,相关研究表明向ETSI进行专利信息披露比监管控制具有更强的技术重要性和市场潜力。因而提案低估了SDO目前的实际作用,导致机构职能重叠和不必要的重复工作。[13]欧洲主要的电工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对欧盟委员会提案的部分方面提出批评,包括要求建立一个全新的欧洲SEP数据库。其指出目前已经存在多层次的SEP披露。新增SEP披露机构会增添标准化活动参与者的行政负担,抑制创新者自愿将其贡献纳入标准的积极性。同时,标准实施者可能会依赖错误的SEP数据库。[14]


部分专利权人也同样质疑新设机构的必要性。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认为,提案引入了各种未经测试的方法和程序,并规定由一个在专利、FRAND许可和标准化方面没有任何经验的能力中心(Competence Centre)在较短时间内以有限预算实施相关职能。[15]另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认为,欧洲法院和欧洲判例法被公认为在SEP/FRAND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提案中的登记和调解制度拖延并有效地剥夺了SEP持有人诉诸欧洲法院的权利。专利的必要性检查、调解机制和专利使用费总额的确定规则将以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为指导,实际剥夺了相关方基于欧洲判例法的权利。[16]


讨论3:监管机制给企业带来的额外行政负担


《提案》创设新的SEP申报和审查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提升SEP许可中关于SEP真实性的透明度,解决SEP许可效率低下等根源性问题,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但该提案背后的重要的推动力量却是一些大型的专利实施人。部分人士因此认为,该提案实际上是一些大型的专利实施者以中小企业为借口推动欧盟实施了这一改革,就是想要对专利权人实施不必要的限制,增加了额外的行政成本。荷兰经济事务和气候政策部(Dutch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Climate Policy)在给荷兰议会的一份备忘录中尖锐批评了欧盟关于SEP的提案,认为其给专利持有人和实施标准的公司(包括中小企业)带来额外的监管和行政负担;该提案会给统一专利法院的启动以及现有(市场)机制,如专利池和现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选择带来不利影响。[17]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芬兰同样对法案提交了反馈意见,并对法案中的强制SEP必要性验证以及FRAND认定表示明确反对,质疑其中附加的SEP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性程序难以有效提升SEP许可低效等问题。[18]


EPO和UPC同样对提案可能带来的行政负担表示担心。EPO认为提案对现行SEP框架和FRAND原则的重大修改不能带来预期效果,反之会产生不相称的监管负担,也会增加执行相关标准第三方的不安。[19] UPC法院Kalden法官指出,欧盟SEP提案不仅不能解决SEP领域的任何实际问题,还会导致SEP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和专利权人的额外行政负担。


另一方面,标准化组织和权利人对SEP事先审查制度的可行性提出质疑。法国标准化协会(Association Francaise de Normalisation, AFNOR)也批评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可能会增加欧洲SEP所有者的行政负担,并坚持认为欧盟委员会对SEP必要性检查的固执己见是杞人忧天。评估一项专利是否对标准的实施至关重要,只能在事后进行;而不能在事前,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进行。[20]此外,部分权利人也均表示出提案提出的SEP申报制度为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和成本,其认为,欧盟委员会希望通过以建立登记册和数据库的方式来提升专利许可信息的透明度,但制度的建立远不是一项仅需IT技能的任务,还需具备对标准化工作、标准专利实施情况和标准系统的了解。此外,登记册和数据库中包含着不同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大量信息,若能力中心未能对其进行有效核查和验证,信息质量将无法保证,从而导致信息透明性的期望实质落空。[21][22]


讨论4:监管机制冲击专利权人的基本诉权


第一,欧盟《提案》创设了FRAND纠纷的争议调解机制,并规定在欧盟知识产权局FRAND许可条件认定的9个月调解期内,SEP权利人不可向法院提起SEP侵权诉讼,只有在应诉方放弃参与EUIPO的FRAND许可条件调解程序的情况下,该限制才可能得以豁免。《提案》对权利人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的限制与目前多个国家(例如中国、印度、韩国和英国)现行的SEP基本诉讼规则不符,使得该问题称为核心争议焦点。在重庆一中院审理的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中国法院明确认为SEP许可谈判过程中提起的侵权诉讼并非必然构成对于许可谈判程序的阻碍或实质拖延。同样的,英国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2月27日刚发布《标准必要专利:2024展望》报告中,亦明确提出对SEP禁令问题的非监管干预措施(Non-regulatory interventions)。特别是,英国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明确对SEP侵权诉讼禁令请求的态度,不会就SEP纠纷中禁令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


第二,欧盟《提案》试图对SEP有关的禁令进行限制的新措施引起了欧洲法官的反对。UPC上诉法院首席法官Klaus Grabinski曾警告称,提案要求事先对FRAND条件进行认定的约束效力与SEP权利人的基本诉权存在冲突。该条款严重损害了SEP持有人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7条诉诸司法的权利(即获得有效救济和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宪章对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内的所有欧盟机构均具有约束力。[23]前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大法官、知识产权法官协会主席Robin Jacobs发表意见称,欧盟委员会关于强制禁止专利所有人在9个月内对被许可人提起法律诉讼的建议极大地限制了专利权人诉诸司法的机会。若实施者决心尽可能长时间推迟对它的判决,那么绝对禁止可能会严重干扰司法公正。[24]即使对《提案》总体上持温和态度的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第三庭庭长Nathalie Sabotier法官亦认为,目前的草案似乎要经受“宪章考验”,尽管SEP权利人暂停行使诉讼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然而,她评论说,这9个月的时间似乎“太长了”。她指出,在法国,SEP纠纷的强制调解期不能超过3个月。她补充说,拟议条例第24条中包含的处罚——包括暂停SEP行使权利和禁止收取许可费——似乎是“过度的”。


第三,欧盟《提案》冒着违反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风险,禁止权利人在FRAND认定期间行使最基本诉权,最终当事人仅获得具有调解性质的裁决,也可能导致SEP许可谈判的低效率。例如,UPC的Kalden法官认为,欧盟SEP提案不仅不能解决SEP领域的任何实际问题,还会导致SEP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在双方历时长期许可谈判的基础上,并对权利人另行施加九个月的等待义务,外加几个月的送达时间之后,许可谈判双方最终收获的仅仅是一份不具备约束力的意见。[25]这种争议解决机制是否可有效提升SEP的许可效率,仍存争议。


第四,对于欧盟《提案》是否符合欧盟和/或成员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需在专利正常利用方面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存在着争议。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 AIPLA)提交的提案反馈意见中认为,欧盟提案将违反TRIPS协定规定的实施知识产权的最低框架,该框架包括允许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第41条)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布禁令(第44条)。[26]


讨论5:创新激励与欧盟国际影响力的考量


欧盟《提案》提出的SEP治理新框架是否可以解决SEP许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尚且存疑,但部分国家担心该草案的实施无疑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构成较大的损害,进而可能削弱创新激励、降低欧盟在SEP纠纷解决问题的吸引力。美国商务部长Gina Raimondo表达了拜登政府对欧盟SEP法规提案的担忧。美国政府担心拟议的欧盟SEP法规会对专利持有者产生负面影响。[27]原美国商务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avid Kappos将欧盟SEP草案描述为“可能削弱欧洲大陆技术部门并增强其对手竞争力的提案”。他在《布鲁塞尔时报》(The Brussels Times)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中认为,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将以官僚主义取代市场力量,其核心是让官僚而不是使用和了解相关标准必要技术的行业内公司来决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该提案旨在解决一个欧盟委员会自己的研究也承认并不存在的问题,而批准该提案将损害欧洲公司的利益,却无法为消费者带来任何可抵消的好处。[28]意大利议会众议院(The Chamber of Deputies of the Italian Parliament)向欧洲议会表示,应根据相称性原则对该提案的间接和深远国际影响进行评估,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中的成本效益分析缺乏令人信服的数据。[29]


部分智库专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美国乔治梅森大学Adam Mossoff教授认为监管制度在没有消除系统性市场失灵低效的情况下产生额外成本,将扼杀创新,阻碍经济增长,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均会产生不良影响。欧盟的政策倡议没有反映出委员会适当的循证决策。相反,它实际上是由源自“专利垄断”理论的政策言论所驱动。[30]巴西利卡塔大学欧盟创新政策让莫内教授Giuseppe Colangelo与罗马圣玛利亚自由大学竞争政策与监管教授Antonio Manganelli表示,该提案不必要、不平衡且危险,该提案很可能会对欧洲的创新、技术主权和欧盟在全球舞台上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31]布鲁塞尔国际政治经济欧洲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ECIPE)主任、经济学家Fredrik Erixon在研讨会上称,提案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他提出两个主要担忧:立法侵蚀SEPs价值的风险和立法违背欧洲利益的威胁。他警告“如果降低标准的价值,我们将面临标准专利申请减少、专业化程度降低和创新减少的风险,随着实施者越来越多地在欧洲以外的国家(如美国和中国)开展业务,这些立法变化似乎将把收入从欧洲重新分配到世界其他地区。”[32]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ECIPE)主任和高级经济学Fredrik Erixon和Oscar Guinea警告说,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将“损害欧洲在专利和标准领域的经济和制度利益,极易造成混乱,削弱欧盟的竞争力”,并警告称欧盟委员会认为SEP持有者拥有过大的市场力量并正在利用这种力量损害SEP实施者的利益,这种观点充其量只是对SEP体系中已观察到的问题的片面看法,其建议的补救措施可能会对SEP持有者和SEP实施者之间的微妙平衡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33]UPC法院的Kalden法官认为,若提案真正在欧洲得以实施,大量SEP相关案件将从欧洲流失,最终欧盟委员会非但不会预期实现其影响力提升的目标,反而会SEP争端解决业务的转移而失去国际影响力。[34]


总结


目前,欧盟《提案》还未完成立法程序,尤其欧盟理事会还未对提案表明立场,反对意见为《提案》的未来带来不确定性。即使《提案》在后续的立法程序中通过,组建新设机构并最终执行相关措施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正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Kathi Vidal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所表示的,欧盟委员会目前提议的SEP法规问题较大,在一个旨在标准全球化的世界里,单个国家以这种方式进行干预可能会带来极大的问题。[35]对我国而言,需要从国情出发,审慎地分析欧盟《提案》的可能影响。


注释:
* 本文的部分内容在2024京成国际知识产权论坛“机遇与挑战:IP对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支撑”中的“全球SEP新观察”闭门会议上以“全球视野下标准必要专利规则的深度洞察”为题发表。本文对这一主题的论述更加全面、更加体系化。


[1]BREAKING: UPC appeal court judge blasts proposed SEP regulation,
https://www.iam-media.com/article/breaking-upc-judge-blasts-proposed-sep-regulation
[2]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1735558/epo-president-criticizes-disproportionate-patent-proposals
[3]Empirical Assessment of Potential Challenges in SEP Licensing, Justus Baron et al., 2023, https://www.iplytics.com/wp-content/uploads/2023/04/Empirical-Assessment-of-Potential-Challenges-in-SEP-Licensing.pdf)
[4]Feedback from: Nokia,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68_en
[5]Feedback from: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49_en
[6]Feedback from: European Patent Institute,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36_en
[7]Justus Baron博士是欧盟委员会标准必要专利专家组的成员,曾为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撰写过几项关于标准组织治理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SEP)的综合研究。并参与了欧盟委员会标准必要专利影响评估研究活动。
[8]Baron, Justus, The Commission’s Draft SEP Regulation – Focus on Proposed Mechanism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easonable Aggregate Royalties' (August 10, 2023).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srn.com/abstract=4537591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4537591
[9]Feedback from: Center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P),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70_en
[10]Ibid 3.
[11]BREAKING: UPC appeal court judge blasts proposed SEP regulation,
https://www.iam-media.com/article/breaking-upc-judge-blasts-proposed-sep-regulation
[12]EESC opinion: Patent package,
https://www.eesc.europa.eu/en/our-work/opinions-information-reports/opinions/patent-package
[13]https://www.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23780757-dg-23-07_EU SEP Regulation-for-a-regulation-on-seps-etsiviews56.
[14]Feedback from: CEN and CENELEC,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22_en
[15]Ibid 6.
[16]Ibid 5.
[17]https://open.overheid.nl/documenten/b8f73e1e-08b3-4eaf-80b4-81ac4e169e27/file
[18]Feedback from: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https://secure.ipex.eu/IPEXL-WEB/parliaments/news_parliaments/8a8629a88bffb649018c01ae6f020004
[19]Ibid 5.
[20]Feedback from: 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 normalisation (AFNOR),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28_en
[21]Ibid 5.
[22]Ibid 6.
[23]Breaking: UPC chief urges EU to rethink SEP plan, https://www.managingip.com/article/2bqbfr0uyrki1fniy9ou8/breaking-upc-chief-urges-eu-to-rethink-sep-plan
[24]Re Commission Proposal concern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https://www.linkedin.com/posts/joff-wild-6a80bb8_former-england-and-wales-court-of-appeal-activity-7125581578033840133-Nwga?utm_source=share&utm_medium=member_desktop
[25]Ibid 13.
[26]https://www.aipla.org/docs/default-source/advocacy/aipla-comments-to-eu-on-proposed-sep-regulation-8.10.23.
pdf?sfvrsn=f5e8fe80_1
[27]U.S. Secretary of Commerce expressed Biden Administration's 'concerns' over EU SEP regulation proposal, also communicated them to EU Commission: Senate hearing,
http://www.fosspatents.com/2023/05/us-secretary-of-commerce-expressed.html
[28]The European Parliament could destroy the continent's tech sector, https://www.brusselstimes.com/opinion/934021/the-european-parliament-could-destroy-the-continents-tech-sector
[29]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docs_autres_institutions/parlements_nationaux/com/2023/0224/IT_CHAMBER_CONT1-COM(2023)0224_EN.pdf
[30]https://s3.amazonaws.com/media.hudson.org/Comment+on+Proposed+SEP+Regulation+-+Adam+Mossoff.pdf
[31]The boomerang effects of the proposed EU regulation on SEPs,
https://www.politico.eu/sponsored-content/the-boomerang-effects-of-the-proposed-eu-regulation-on-seps/
[32]“With implementers increasingly based outside of Europe in countries like the US and China, these legislative changes look set to redistribute income from Europe to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 https://www.theparliamentmagazine.eu/news/article/sep-legislation-protecting-european-tech-leadership-while-supporting-smes
[33]Feedback from: ECIPE,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177_en
[34]Ibid 13.
[35]Subcommittee Hearing,
https://www.judiciary.senate.gov/committee-activity/hearings/07/19/2023/oversight-of-the-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
[3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生郭婷婷为本文查找相关资料并参与分析讨论


张鹏作者专栏


1、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规管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

2、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FRAND原则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

3、路漫漫其修远兮: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立法进程定位


高文杰作者专栏


路漫漫其修远兮: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立法进程定位


牟雨菲作者专栏


1、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规管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

2、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FRAND原则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

3、路漫漫其修远兮: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立法进程定位


(原标题:兼听则明: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立法进程中的争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鹏 高文杰 牟雨菲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兼听则明: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立法进程中的争议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兼听则明:欧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立法进程中的争议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16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6923.html,发布时间为2024-05-06 10:46:56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