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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中级法院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积极作为。为引导、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受理的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 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林芝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9937XX号、第35805XX号、第35805XX号“某品牌”商标和第71683XX号“某电器城”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服务项目第XX类。2010年1月,“某品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西藏林芝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商业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在企业名称和提供货物销售与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门店招牌区域以显著方式,突出使用该商业连锁公司所有的“某品牌”商标字样和“某品牌”商标的图案,该商业连锁公司以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经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业公司向商业连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同时实业公司停止侵权,更换含有“某品牌”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拆除含有“某品牌”字样、注册商标的门店招牌,如未按约拆除及向商业连锁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案例二 某生活用纸业公司诉巴宜区某超市等八家经营实体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国内某生活用纸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知名的生活用纸企业。该公司经营的某品牌纸品系列,第34236XX号图形文字商标、第86764XX号文字图形商标、第73343XX英文商标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其中,第86764XX号文字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调查,巴宜区某超市等八家经营实体销售的纸类产品与该公司产品是同类产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该纸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假冒该公司产品的假货。该纸业公司以侵占市场份额,损害商标持有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经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巴宜区某超市等八家经营实体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赔偿某生活用纸业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4000元(已即时履行)。
案例三 某知名电池公司诉巴宜区某办公用品商店等三十六家经营实体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某电池公司是我国知名的从事小电池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系第14698XX号、第194820XX号商标的所有权人。其中,第14698XX号商标已入选“中国品牌价值榜”。该电池公司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巴宜区某办公用品商店等三十六家经营实体所销售的电池与其公司旗下正规产品外观非常相似,属于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该电池公司随即进行了取证,并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巴宜区某办公用品商店等三十六家经营实体的侵害商标权系列诉讼。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由巴宜区某办公用品商店等三十六家经营实体支付某知名电池公司一定补偿后,某知名电池公司撤销了诉讼。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商标是一个企业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促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以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以上案例从司法审判的层面依法维护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敦促侵权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保护知名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助力营造诚信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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