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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疆分会场启动仪式现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2月28日,原告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乌苏”商标专用权。经审理查明,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同一种商品啤酒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为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和罐装涉案侵权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案“乌苏”啤酒在全区范围内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乌苏”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3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乌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新疆某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3月,新疆某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图书经销商,购入米小圈系列、《三体》等图书,并通过新疆某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疆来亲子”和“疆来童书”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相关著作权人认定,涉案2172册出版物为盗版书籍,价值6.02万元。2022年6月,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以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追加移送涉案企业新疆某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对新疆某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经销盗版图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认罚以及通过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对该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某影院放映侵犯著作权作品案
2023年8月31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商城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乌鲁木齐市某影院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经查,当事人使用某影音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点播系统放映某影片,既未验证著作权相关信息,也未经该影片发行人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2023年11月1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乌市某影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案例四:孙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在若羌县依吞布拉克检查站,截获1辆装载疑似侵权假冒商品的牵引货车,查获疑似假冒阿迪达斯、耐克、LV、鳄鱼等13个品牌袜子32万余双,若羌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依法立案侦查。经委托上述13个品牌商标权利人鉴定,32万余双各类品牌袜子均属侵权假冒商品,货值以市场价计算3000万余元。巴州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牵头,抽调网安、技侦、法制等警力组成联合专案组,奔赴浙江、辽宁等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秋某某、邱某3人,并一举摧毁了制售侵权假冒国际品牌商品犯罪的链条,捣毁制假窝点2处,现场查获侵权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袜子近7万双。2023年8月3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秋某某和邱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至若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自治区公安厅)
案例五:邓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3年7月14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种业公司投诉,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某村邓某代繁的玉米品种亲本与该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THD28、TH22A均相同。调查发现,邓某代繁230亩玉米种子涉嫌侵犯该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经与邓某积极沟通,邓某系初次开展玉米制种代繁,个人不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知识,流转承包了230亩地进行玉米制种。伊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邓某详细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制种玉米全部粉碎用于青储,并积极与品种权人达成和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案例六:马某某涉嫌侵犯图书著作权案
2023年8月25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检查喀什市某托运部时发现,该托运部存放大量教辅材料。经查,当事人马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销售侵权盗版图书近7万册,涉案金额165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侦办。该案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5个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案例七: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
2023年1月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哈密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化肥情况依法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店内及库房共有“海法钾宝”原装进口复合肥268袋(规格为25kg),产品正面包装上印有“MULTI-NPK”商标,产品背面包装印“HAIFA®MULTI-NPK”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从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海法钾宝”原装进口复合肥10吨,货款合计10.5万元,同时提供购货合同及票据等资料。经委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鉴别,涉案“海法钾宝”原装进口复合肥不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某农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责令某农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供货商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八: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8月15日,请求人何某某向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滴灌带回收机”(专利号:ZL201821225074.5)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唐某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其涉案专利相同的滴灌带回收机,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何某某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法律状态有效。经分析比对,被请求人生产的滴灌带回收机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唐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九:侵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1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检查库尔勒市某纸箱包装厂时发现2000个白色纸箱,正面印有“库尔勒香梨”字样,左上角印有“库尔勒香梨”商标。经查,“库尔勒香梨”商标是1996年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库尔勒市某纸箱包装厂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委托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印制印有“库尔勒香梨”商标的彩面,并加工制作香梨纸箱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巴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配件系列案
2023年3月,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霍尔果斯海关连续查获3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机油滤芯、轴承等汽车配件,涉及“TOYOTA”“KIA”“FAG”等知名品牌。乌鲁木齐海关迅速启动侵权风险联合研判机制,对布控指令进行动态调整和评估,确保指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23年全年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19931件,价值68.36万元,乌鲁木齐海关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乌鲁木齐海关)
来源:新疆法治报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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