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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河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专题
纳暮7个月前
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河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案例一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沃玉3号”玉米品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河北沃某种业公司选育品种,2013年7月2日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河北沃某种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在申请和获得品种权之前,河北沃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2017年至2022年,河北沃某种业公司与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制种亲本材料负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2021年,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对外销售给崔某某“沃玉3号”亲本930公斤,崔某某将生产出的“沃玉3号”玉米种子13.4万公斤予以销售。经司法鉴定,因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给沃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万余元。

2023年4月13日,邯郸肥乡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邯郸肥乡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围绕涉案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的非公知性鉴定、采取的保密措施、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取证,为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移送审查起诉后,为准确认定沃某公司的损失数额,肥乡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充分借助种子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外脑,合理确定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被法院依法采纳。

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种业市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肥乡区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强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执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和保护机制,有效推动了种业企业商业秘密的源头保护。

【典型意义】

(一)加强检警协作,提升办案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加强检警协作有利于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办理案件。本案中,肥乡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自行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借助外脑,合理确定权利企业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有效维护了权利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检护企业创新发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对育种创新者切身利益的最大保护、对种业原始创新活动的最大激励。沃某公司对涉案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与张某某约定了保密条款。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沃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合理确定了权利企业的损失数额,通过检察履职,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育种企业的创新发展。


案例二
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海兴县杨某某(另案处理)生产的马兰牌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先后购买了71吨,分别销售给内蒙古某畜牧公司、某养殖合作社,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23年10月30日,海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沧州海兴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高某某出售的马兰牌小苏打,售价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涉嫌侵犯商标犯罪,遂将该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引导其从小苏打的购买渠道入手,找源头、查上游、断链条。

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未移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海兴县检察院主动启动自行补充侦查,一是联系内蒙古多名购买人核实与高某某买卖交易情况,结合高某某银行流水及微信交易记录,确认销售金额。二是针对高某某否认“明知”的情况,深入梳理其聊天记录,结合其成长历程、从业经历等,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三是督促公安机关加快对高某某上线杨某某、赵某某的办理进度,强化全链条打击。

案件宣判后,海兴县检察院根据本地案发集中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排查梳理,又侦破杨某德等五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上述系列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察建议要求,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健全与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办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区域管控等举措,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强,对办案的专业化水平要求高,河北检察机关坚持发挥主导责任,前移监督关口,要求凡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均应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本案中,海兴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合同诈骗案过程中发现了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以购买渠道作为突破口,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为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化、链条化趋势明显,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充分把握类案规律,追根溯源,同步追查上下游犯罪,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本案中,海兴县检察院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后,引导督促公安机关摸排涉案小苏打来源,成功挖掘出上游生产、提供商标标识人员并予以立案、追诉,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三)推动开展区域性案件筛查,强化源头整治和行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较强地域性、行业性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排查。本案中,海兴县检察院为强化源头整治和行业治理,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开展类案区域性排查,成功发现其他制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犯罪事实,予以刑事追诉,有效拓展延伸了检察监督触角。同时,根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补齐工作短板,弥补管理缺失。市场监管部门充分采纳检察建议,通过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工作整改等,与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助推形成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治合力。


案例三
蔡某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租赁库房,组建互联网直播团队卖货,主播为雷某、张某某,跟播为曹某某,其他客服、打包、整货人员通过社会招聘的临时工按月或按件计酬。雷某、张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和鞋。公安机关查明,该团伙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踏、始祖鸟”等17种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14.6万余元。另在库房查获部分衣服和鞋,货值金额92.2万余元。

2023年6月9日,唐山路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等四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发回重审后,路南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并处罚金;未改变其他人员定罪量刑。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系群众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立案后只有起获的库存侵权商品,账簿、电脑等关键证据已灭失,唐山路南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雷某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调取了涉案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流水账、直播账号视频录屏,初步固定了该直播团伙犯罪的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赴北京快手公司,获取了雷某、张某某快手账号200余万条销售数据,经比对梳理,依法确定销售金额为14.4万余元,库存商品货值金额为92.2万余元。

公安机关未加区分,将直播团队全部人员均移送审查逮捕。路南区检察院经审慎甄别分层处理,一是对组织者蔡某某依法从严打击;二是对认罪认罚的主播雷某、张某某、跟播曹某某,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对其他15名员工认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均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曹某某不知道是假货的辩解,路南区检察院反复审查直播录像,发现雷某在对商品进行展示、介绍过程中,曹某某在现场帮助上架链接、修改商品信息,其淘宝浏览记录证明其经常比对同种正品商品,依法能够推定其主观明知。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追根溯源,查获上游供货方党某某,因其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审前主导责任,以电子数据为重点引导取证。对网络直播带货售卖侵权商品行为,侦查取证工作面临新挑战、新问题。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此类案件后,应拓展引导取证思路,引导侦查机关以电子数据为重点,及时调取直播账号、直播平台、手机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构建证据体系。对于完全售假型直播犯罪,应剔除因订单失败、刷单等未实际交易的销售记录,甄选出有效订单数据;对于商品有真有假型直播犯罪,还应剔除真货部分数据;对于商品真假难辨型直播犯罪,证据不充分的应不予认定。

(二)落实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高质效办理“直播带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通过与市场监管、网信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工作机制加强府检联动,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提升电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案例四
李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北某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北某公司)系机械设备供应公司,李某某系该公司高管。李某某妻子张某某系安某机械进出口公司(简称安某公司)实际经营者。2020年4月至12月间,李某某多次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北某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渠道、经营模式、报价单等重要经营信息提供给张某某,以安某公司的名义与相关客户单位进行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85.1万元。经鉴定,上述涉及的商业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3年2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李某某、张某某罚金42.5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一是对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报价单及相关需求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等专业问题,邀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知识产权领域教授共同研判,“巧”借外脑力量,确认上述交易意向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为精准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二是“严”审鉴定意见。经比对销售数据、公司账目和鉴定意见,发现鉴定意见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未充分考虑电商平台加价获利情况,不应把其所加价格计算在犯罪数额中。针对该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分析,最终鉴定机构认真核算后重新出具鉴定意见,切实做到了指控的精准、有力。三是“细”做说理工作。在被告人均拒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从涉案信息的获得途径、被侵权单位的受损状况、相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角度加强释法说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张某某在公诉机关有理有据的指控下,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北某公司损失。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发现,北某公司存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多次深入北某公司调查走访,了解该公司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人员状况,并针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制定完善的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重要数据信息管理松散等漏洞,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北某公司按照检察建议开展了专项整治,细化了监管措施,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一)扎实开展检察护企,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本案的办理为契机,扎实开展检察护企系列活动,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一是组织风险防范专题讲座,介绍近年来“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并以案释法,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企业和职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二是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开展“知识产权入园惠企政策宣讲”活动,主动送法入企,倾情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安全防线。三是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结合“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院领导包案”等制度,倾听企业意见、解答法律问题,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四是围绕突出重点领域,聚焦难点痛点,制定《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十二项措施》,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的有机融合,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该经验做法被《法治日报》刊载推广。

(二)积极保护商业秘密,促进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主动延伸监督触角,结合办案由点及面,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本案中,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立足个案办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在维护被侵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权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将整改后的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例,以具体的经验做法为其他相似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从而有效提升本地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促进了本地区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董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董某某从保定市某印刷厂定制并购进了45.5万余元盗版中小学教科书;从山东购进盗版中小学教科书及其他图书。董某某负责销售,郭某某负责接货、打包、发货,二人销售盗版教科书金额合计12.9万余元。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葛某某自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处购进盗版中小学教科书,以淘宝、拼多多平台店铺和线下销售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0万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和范某某自被告人葛某某等处购买盗版中小学教科书,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依法从上述人员处扣押的教科书、其他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3年11月1日,南宫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邢台南宫市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是深挖尹某某盗版书的来源,同时查证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二是查清盗版书籍的购买和销售情况,如果存在向厂家定制行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为侦查方向。三是及时调取网购平台相关网店的注册信息、支付信息和交易记录。四是及时对盗版书籍进行鉴定。五是聘请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引导侦查意见,有效扩大了战果,为起诉和审判奠定了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南宫市检察院在筛查董某某订购盗版书的证据中发现,其支付宝账户在2021年向某纸业转账16.2万余元,且该公司经常向保定市某印刷厂提供纸张,检察机关以该交易记录为核心,审查了某印刷厂、某纸业老板和工人的证言,并和董某某供述进行比对,确定董某某从某印刷厂共订购45.5万余元盗版图书,依法认定董某某从某印刷厂处订购的盗版书籍系先订购并支付部分货款再印刷,后销售给葛某某等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董某某从聊城市购买成品书籍再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他被告人仅是购买成品盗版书籍再销售,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对起诉书指控董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他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董某某提出异议,南宫市检察院充分与董某某及辩护人沟通,针对不同罪名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董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庭前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精准指控犯罪。对涉及盗版书籍的案件,依法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准确认定罪名。本案中,尹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盗版书籍,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关键在于“明知是盗版书籍低价购进在高价卖出”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被告人董某某从某印刷厂处“定制”盗版书籍后又“销售”,属于“复制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而董某某等人购买成品盗版书籍再销售的行为,不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应当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依法充分履职,促进综合治理。本案中涉及的盗版书籍主要为中小学教科书,存在印刷质量较差、版本过期、内容错误、纸张劣质等情况,会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且该案涉及范围广,据尹某某的淘宝交易明细显示,全国各省份交易成功记录为6万余条,据此,南宫市检察院向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平台监督,加大对图书市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河北检察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河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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