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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23年度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邱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1年5月,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兴庆区温州商城精品时尚广场二楼某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出售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经查,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21年4月从浙江义乌市国际商贸城购入《掌中宝》《植物大战僵尸》《米小圈脑筋急转弯》《斗罗大陆》等盗版复制品图书7299册。银川市文化执法支队会同银川市公安局对案情进行了研判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3年5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0.5万元。
案例二 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2021年9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宁夏某公司等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品种“丰悦六号”番茄种苗经鉴定与植物新品种“吉佳”为近似品种,侵害了北京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上海某公司销售行为发生在初审公告至授予品种权期间,品种权人有权追偿该临时保护期利益损失。宁夏某公司依法进行了专门登记备案,根据渠道、价格等客观销售经营情况,结合包装追溯信息、检疫证明等可确定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23年9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各方停止侵害;上海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计16万元;宁夏某公司等支付合理开支计1.7万元。
案例三 专利行政诉讼案
2021年10月,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请求人田某某诉宁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于请求人田某某以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不具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主体资格并程序违法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2023年6月,田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驳回请求人田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四 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进行立案调查,经鉴定,证明扣押商品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3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7.7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 侵犯“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夏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用来源于甘肃景泰县、吴忠市同心县的羊肉加工生产羊肉卷,并在其产品包装上印有“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宁夏盐池滩羊肉”字样,截止案发时共销售羊肉卷1500盒,违法经营额共计4.2万元。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8盒并处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3年3月,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盐池县某书社内摆放的《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英语下)》《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语文下)》等4类33册试卷的版权页信息与“扫黄打非”APP和“出版物数据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不符,经调查,该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责令盐池县某书社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上述4类33册侵权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0.044688万元,并处罚款0.3万元。
案例七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3年5月,吴忠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请求人李某某诉吴忠市利通区某榨油机店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榨油盘,其外形和功能用途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外形和功能用途完全相同,构成销售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吴忠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榨油盘,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
案例八 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8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茶叶包装盒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特殊标志图标和“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特殊标志授权使用相关证明,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0.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3年9月,固原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请求人宁夏某饮用水有限公司诉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水的包装物,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固原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行政裁决。
案例十 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10月,针对“泾源黄牛肉”品牌保护职责不到位、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滞后、私屠滥宰情形、部分牛肉无检疫证明等存有质量及侵犯知识产权隐患问题,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泾源县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向泾源县委、政府专题报告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泾源县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局及时履行职责,开展“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大检查,对泾源县所有肉制品加工、销售店铺、企业是否存在冒用“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泾源黄牛肉品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联合执法机制,共同保障“泾源黄牛肉”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宁夏法治报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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