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很多主流媒体针对王、武事件热情不减,更有人借此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和审批方式等提出了种种质疑,又一轮专利常识的普及和抹黑攻防战拉开序幕。实际上,专利制度本身没有错,错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去滥用法律赋予公民的专利权。
关键词:专利,腐败,专利审批,知识产权
半个多月前的一个早上,笔者看到一条曝光武长顺专利的微信,处于行业敏感和好奇,笔者也加入了转发队伍。没想到,当天这条消息就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不仅是武长顺,更牛的“发明家”王立军也再次被扒出。更有人将两位“官员发明家”的各项具体专利都晒了干净,从钥匙扣到火锅,从警服到警具。还有人精确计算出,“王局长”平均每1.7天就可以产生一件专利。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的热度已经持续了很久。笔者近期看到,很多主流媒体针对王、武事件热情不减,纷纷发表了最新评论,“专利腐败”、“智腐”、“官衙发明家”等新名词不断涌现,更有人借此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和审批方式等提出了种种质疑,又一轮专利常识的普及和抹黑攻防战拉开序幕。
有关专利制度
作为一个多年的专利从业者,在媒体报道王、武专利腐败事件持续升温的背后,笔者隐隐感到一点不安。专利制度是人类现代文明史上重要的社会规则之一,专利为鼓励发明创造而诞生,为促进科技进步而延续。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专利制度已经三十多年,对于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华为、中兴因专利创新走向世界,百度、腾讯靠专利创新确立优势,更有无数的中小型企业依靠专利,实现或正在实现产业转型,找到新的生存之道。借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前司长尹新天的一名话:“实践证明,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以来,中国的专利制度在25年的时间取得了显著进步,对鼓励发明创造、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今天,由于王、武这些腐败官员假借专利之名牟取不当之利,让专利蒙羞,更让创新文明蒙羞。但是,笔者注意到网上一些声音不仅是针对这些贪腐官员,更开始针对专利制度本身,似乎专利的存在已经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其实,很多事情上都会产生这样的“双刃剑”效应,专利制度本身没有错,错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去滥用法律赋予公民的专利权。所以,笔者在大力呼吁对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加强惩处,并不断健全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制规范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向社会呼吁,不断加强专利文明传播和专利意识提升,为专利制度正名!在此,笔者针对近期有关报道中出现的一些言论观点发表和归纳一些自己的见解。
有关审批流程
笔者看到了网上有人撰写了专利腐败的全流程,其中涉及一些问题似乎值得商榷。不可因噎废食,因腐败事件而否定专利制度和专利事业的发展。《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尽可能地回避审查中的人为因素,提案均是审查员依各自分类在数据库里随机抽取。有关媒体对审批方式的质疑是毫无根据的,专利对于民众来说有很强的专业性,也请媒体在做报道时“先调查再发言”不要给民众误导。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专利权利的归属、转让许可、对发明人的奖励激励以及不同类型专利的审批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是一个严肃的技术问题,并不是仅仅通过行政资源就可以搞得定的。
其他不评论,就“疏通关系,快速获批”这种描述,完全是作者臆想,有没有真正看过王或武的专利?是否了解一般的审批时长?我大概看了下他们的专利,王大多数是外观和实用新型,一般就是正常的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授权。而为数不多的发明中,基本也是审查了2-3年,没授权的也是自申请日起两年才发驳回。而武4件发明专利均已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视撤或者视放,现在均处于无效状态,其他都是外观和实用新型,且其中的30件是无效状态,其中未缴年费无效的有5件。如果他们是“疏通关系”保障了其权利,怎么会没人提醒这么多件失效会对今后捞钱是个天大的损失呢?
有关申请权:
作为公民,参与或从事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专利是否应当授权的审查也主要是从技术方案角度来评判其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同时《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无效。有关媒体或者个人对于王武2人专利权存疑,可以提无效程序。
有关滥用
专利本身没有错,错在把专利当作不良获利的工具。《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形,包括《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不进行保密审查的结果会导致不授予专利权。从专利本身来看,王武2人的专利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不符合法条规定的专利给予了授权的情形。从反面证明了专利行政审批程序的严谨性。
需要澄清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专利权利的获取本身并不代表着经济利益,只有当这些专利的权利被产业化后才有可能获利,而产业化与专利行政审批程序又没有直接关系。笔者认为,对于官员个人持有专利权或作为发明人参与的职务发明,对其实施情况确应当形成必要的审查和监管机制,以规避其中可能的不当获利。但禁止一些官员从事发明创造的提法,笔者认为与法不妥,实际也很难操作,反而导致有创造力的公务员大量职务发明的流失。
有关专利战略
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制定有国家专利战略,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即是其国家专利战略的内容,其实质是将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以贸易制裁手段打击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日本在二战后,从外国共引进了2.8万件专利,花费66亿美元,据计算,如果日本自己开发这些成果需要花费264亿美元,从而奠定了日本战后经济腾飞的基础,新形成大量外围专利,包围核心专利,逐步摆脱专利受制于人的局面,成为专利大国。
我国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把努力用在支持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上,提出一些鼓励激励政策促进社会的创造性,同时不让专利躺在那里睡大觉,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价值,鼓励运营转化;随着北电专利拍卖、苹果公司专利战、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专利的运营迅速成为国内外业界的热门话题,中国企业因为产业发展的特点在欧美市场必然要经历知识产权诉讼考验。为了保护中国企业利益,政府不但需要在预警方面进行更多的工作,而且应当注意吸收类似地区的经验,抓住核心问题投入资源,帮助企业解决当务之急。就是这样紧迫的国际国家环境下,我们是不是应该把重心放在国家发展大计上?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中国《专利法》已经基于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而被认可。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专利法》还有可能更趋完善,促使中国社会向更高的文明阶段发展。
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求讨论。
作者:刘化冰 王丽琴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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