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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金额总计82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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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发布了关于其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药业”)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水仙药业因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向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开元医药”)、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集团”,鑫开元医药母公司) 发起7起诉讼案件。近日,水仙药业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其中6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
7项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金额总计8206万
据青山纸业此前发布的公告显示,目前的诉讼与双方此前签订的7份《技术开发合同》有关,合同涉及克立硼罗软膏、阿戈美拉汀片等五个口服固体制剂、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的相关研发。
·克立硼罗软膏《技术开发合同》:
2022年1月17日,水仙药业与鑫开元医药签订了关于克立硼罗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2022年2月21日,水仙药业按合同约定向北京鑫开元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项200万元。
·阿戈美拉汀片等口服固体制剂《技术开发合同》:
2022 年6月30日,水仙药业与鑫开元医药就阿戈美拉汀片等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研发项目签订五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额7156万元。同日,水仙药业向鑫开元医药支付了五个口服固体制剂项目第一期合同款4256万元。
水仙药业、鑫开元医药以及其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华氏集团就《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需要由鑫开元公司向水仙药业赔偿或返还的款项向水仙药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技术开发合同》:
2018年9月27日,水仙药业控股子公司无极药业与鑫开元医药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5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6日,无极药业已向鑫开元医药按进度支付了三期合同款共计385万元。
青山纸业称,后因鑫开元医药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研发工作,无极药业与北京鑫开元于2022年10月20日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之终止协议:北京鑫开元向无极药业于终止协议签订后的90日内分三期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截至目前,鑫开元医药尚余100万元违约金未支付。
对簿公堂,涉案金额5094.91万
在此前的公告中,青山纸业表示,由于鑫开元医药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有恶化迹象,受此影响,水仙药业委托鑫开元医药研发的克立硼罗软膏和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等六个项目进展缓慢,目前处于停滞状态,研发进度落后于合同约定。
鉴于鑫开元医药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2024年1月29日,水仙药业和无极药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7起诉讼,要求鑫开元医药及华氏集团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案件号分别为 (2024)闽 06民初31—37号。
民初31号案件中的涉案金额合计近116.12万元,水仙药业子公司无极药业为原告,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鑫开元医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46191.8万元、律所费1.5万元,被告二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在民初32号——民初37号六个案件中,原告水仙药业的原诉求分别为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技术开发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相应的技术开发费用、违约金、损失律师费合计4558.75万元等。
今年3月12日,水仙药业向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系列案件的《撤诉申请书》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民初32号、民初33号、民初35号、民初36号、民初37号五个案件,将五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并入民初34号案件中进行审理。
3月15日,漳州中院就上述撤诉的五个案件作出的撤诉裁定书,同时法院通知,合并后的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青山纸业称,此次案件诉讼请求变更的目的是为贯彻公正高效的审理的精神,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等方式处理(2024)闽06民初32、33、34、35、36、37号案件,既有利于节省资源,也有利于起诉方水仙药业维护权益。目前,案件合并后的诉讼请求主要为:
1、解除原告水仙药业与被告鑫开元医药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盐酸贝尼地平片(8m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2、被告鑫开元医药立即向原告水仙药业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4456万元。
3、被告鑫开元医药立即向原告水仙药业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为3972924.16元)及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5.5万元。
4、被告鑫开元医药立即向原告水仙药业支付违约金80万元。
5、被告华氏集团对原告水仙药业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双方关于上述系列合同纠纷涉及的案件为民初31号、34号两案,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094.91万元。
公告还显示,水仙药业预计已支付的上述研发项目第一期合同款中尚未确认研发费用的2073万元中约30%部分存在损失风险,在2023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621.90万元,相关诉讼对期后利润影响将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确定。这起技术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附:本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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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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