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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6件外观专利,办理积分入学未果,相关合同被判定无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钟某、广东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2022年10月,钟某来(下称“原告”)配偶刘某莉向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某公司”或“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州支付24000元,用于办理“积分200”入学。
2022年11月,广东某公司通过向他人购买的方式为刘某莉申请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120积分。(《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的规定,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之后,刘某莉与周某州通过微信协商终止办理余下80积分的相关事宜,退回了9600元。
或许是积分不够,孩子未能升读公立小学,钟某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某公司退换余下费用14400元并解除合同。钟某来认为,被告于2022年10月21日承诺为原告的孩子做积分200分用于升读2023年佛山公立小学,并收取手续费24000元,并保证原告的小孩能进入公立小学,但不保证进官某小学和官某中心小学。
广东某公司辩称,被告已为刘某莉完成120分的积分项目,刘某莉也已根据被告指引成功申请到积分,双方的合同已部分履行,刘某莉要求被告全额退款无法无据。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明知自己及其配偶的积分不足以获得积分入学资格的前提下,希望通过被告的帮助提高积分实现目的,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协议约定的内容,且作为服务机构,应合法依规地为客户提供技能培训及入学咨询服务。被告代办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应当建立在客户经过培训确已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或真实发明了相应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现被告通过购买专利的方式,意图使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违规获得积分入学,不仅损害了积分入学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也与人才战略发展的初衷相违背,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其他正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因双方的无效法律行为取得了14400元,原告及其配偶亦因双方无效的法律行为取得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原告及其配偶所取得的专利权不能返还,原告应折价补偿予被告。综合被告因购买专利所需支出的费用、劳务成本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按其支付款项的60%折价补偿予被告,故被告应退还余下的40%即5760元(14400元×40%)予原告。
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760元予钟某来;
二、驳回钟某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
钟某、广东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9800号
原告:钟某来,男,汉族。
被告: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华,广州金鹏(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娈,广州金鹏(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来与被告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某来及被告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用于帮小孩升公立小学一年级的手续费14400元;2.解除与被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承诺为原告的孩子做积分200分用于升读2023年佛山公立小学,并收取手续费24000元,并保证原告的小孩能进入公立小学,但不保证进官某小学和官某中心小学。
被告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本案合同关系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2.被告已为刘某莉完成120分的积分项目,刘某莉也已根据被告指引成功申请到积分,双方的合同已部分履行,刘某莉要求被告全额退款无法无据;3.刘某莉系主动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及被告已退回部分款项后,并未向被告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应当再次提起诉讼,增加讼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异议部分,本院作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州咨询积分入学的相关事宜。2022年10月21日,原告的配偶刘某莉向周某州支付了24000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该款用于办理“积分200”。后被告在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通过向他人购买的方式为刘某莉申请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的规定,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
2023年4月19日,刘某莉与周某州通过微信协商终止办理余下80积分的相关事宜,后周某州于2023年4月24日向刘某莉退回了9600元。
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招生辅助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款项是刘某莉支付予被告的,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原告亦参与了案涉合同的订立,且原告与刘某莉是夫妻关系,案涉款项属于原告与刘某莉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刘某莉并无异议,故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积分制服务的新市民应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各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或通过市积分系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入住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积分制服务”,原告在明知自己及其配偶的积分不足以获得积分入学资格的前提下,希望通过被告的帮助提高积分实现目的,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协议约定的内容,且作为服务机构,应合法依规地为客户提供技能培训及入学咨询服务。被告代办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应当建立在客户经过培训确已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或真实发明了相应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现被告通过购买专利的方式,意图使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违规获得积分入学,不仅损害了积分入学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也与人才战略发展的初衷相违背,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其他正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可解除的情形,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因双方的无效法律行为取得了14400元,原告及其配偶亦因双方无效的法律行为取得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原告及其配偶所取得的专利权不能返还,原告应折价补偿予被告。综合被告因购买专利所需支出的费用、劳务成本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按其支付款项的60%折价补偿予被告,故被告应退还余下的40%即5760元(14400元×40%)予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760元予钟某来;
二、驳回钟某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钟某来已预交),由钟某来负担48元,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元。广东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钟某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永添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东妮
(原标题:购买专利兑换积分帮小孩升公立小学,法院判定合同无效、退费|附判决书)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购买专利兑换积分帮小孩升公立小学,法院判定合同无效、退费|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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