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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其中广东这些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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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其中,广东这些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
案例一、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
基本案情
四川新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广东一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全部无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有关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实现中药配药自动化的关键技术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药房配药效率。2020年以来,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中药发药机广泛应用于抗击新冠疫情的医疗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有效保护中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基本案情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产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某于2012至2013年在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卡波生产工艺有关技术资料从办公电脑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向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相关设备图纸。华某先后将其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相关图纸、文件发送给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组织研究改进,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设计图纸并采购了相关设备,最终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术秘密并无不当;但侵权获利数额认定中未考虑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故在确定该贡献度为50%的情况下认定有关侵权获利为600万元;考虑到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故意之显著、侵权情节之严重,故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数;鉴于刘某作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以侵权获利5倍计算赔偿数额,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0万元,刘某、华某、朱某良、胡某春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3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其中,广东这些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一、激励科技创新案例
1.“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深圳市海某电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中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行政判决书〕
2.“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阿某(瑞典)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信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
3.“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敦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深圳信某科技公司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等六案民事判决书〕
4.涉“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深圳敦某科技公司与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5.“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深圳市富某自行车配件公司与上海永某自行车公司、广州晶某贸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
6.“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蔡某光与广州市润某商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
7.“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苏州赛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深圳裕某科技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8.“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开发合同案:深圳市星某光电科技公司与泰某微电子(上海)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加大保护力度案例
9.“物流信息跟踪技术”发明专利侵权案:深圳市帝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深圳市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
10.涉“微波炉”发明专利侵权案:广东某微波炉电器制造公司与中山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书〕
11.“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财产损害赔偿案: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与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
12.“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物联技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民事裁定书〕
三、维护公平竞争案例
13.“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茂名市电白区建某混凝土公司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
14.“电商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深圳某放网络科技公司与浙江某兴科技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
四、服务对外开放案例
15.“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行政判决书〕
16.“天线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东莞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行政判决书〕
17.“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日本夏某株式会社、日本赛某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民事裁定书〕
18.“OPPO与SISVEL”涉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案: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西某国际公司、西某香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民事裁定书〕
五、践行能动司法案例
19.“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深圳源某电子公司与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深圳源某电子公司与贺兰县晨某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民事判决书〕
20.涉“智能物流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北京极某科技公司与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汉新某物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系列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等民事裁定书〕
21.涉“心电图机”技术秘密侵权案:深圳市理某精密仪器公司与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44号民事调解书〕
22.“车载定位终端”技术秘密侵权刑民交叉案:深圳市康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深圳市格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49号民事调解书〕
23.“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东莞屹某智能装备公司与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
24.涉“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违法线索移送案: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北京盛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25.涉“物联网定位”技术合同纠纷犯罪线索移送案:德国某物联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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