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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24年2月热门投稿文章(合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投稿专栏简介
为鼓励更多作者积极投稿,我们特别设立作者个人海报专栏,为作者个人特别定制专属海报,创建作者姓名以及机构、律所、企业等单位专属标签等。经过统计,我们共计收到近三百篇作者投稿,涉及投稿单位近百家,其中两百多篇文章为原创首发。在此,我们对投稿作者们发出最诚挚的感谢,也向更多的作者发出投稿邀请,投稿邮箱为:tougao@iprdaily.com。
在这个数字化的浪潮中,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推动成为塑造未来的关键。热门投稿文章推荐聚焦于知识产权领域,致敬那些在知识创造和保护的领域中取得显著成就的思想领袖,以及那些以文字描绘知识产权世界深度的作者。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法律的概念,更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作为创新和智慧的守护者,知识产权在数字时代的发展中愈发显得重要。热门投稿文章系列,我们将探索那些以文字捕捉知识之火花的作者,以及那些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方面为人类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组织。
从商标、专利、版权到商业机密,热门投稿文章系列将引领我们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多维面貌。文字的魅力将在这里显现,不仅让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得以普及,更让其在公众心中扎根,成为推动创新和共享知识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据统计,2024年2月受到关注度的关键词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新《公司法》、5G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专利许可、摄屏、商业秘密、创造性、密点等。
为给读者提供更加便捷阅读途径,IPRdaily特地整理了2024年2月投稿文章,该月共计接受投稿近30篇,其中《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如何操作?》、《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系列文章等获得了广泛关注。本文为2024年2月热门投稿文章(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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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1、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如何操作?
作者: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定:如果公司不希望减资,也不希望影响现金流,在公司股东持有符合出资要求的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采取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进行补缴,完成出资义务。各地对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细节性的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系列文章结合现行《专利法》、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分别对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对比、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优先权制度的完善、专利申请延迟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复审制度以及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修改等专题进行了解读。
2、《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一):新旧细则对比表
作者:志霖团队
本文制作了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比表。
3、《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二):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乾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中,立法者首次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法,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十一条细化了申请专利环节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专利申请应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不得弄虚作假。该规定系此次细则修改新引入的驳回及无效条款,结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九条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将贯穿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整个程序。另,新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开放许可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第一百条规定了违反新细则第十一条及八十八条的行政责任。
由此,新专利法、新细则及新专利审查指南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4、《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三):专利权期限补偿
作者:于晴 赵阳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专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计算的起点和终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就能获得法律的保护。2020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引入关于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新专利法实施以来,申请人对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关注度一直很高,对于基本符合补偿标准的案件也有不少专利权人已经在期限内提交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随着细则与审查指南的正式实施,专利权期限补充的各项规定已经确定,专利行政部门将会逐步开始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已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充请求进行审查。
5、《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四):专利优先权制度
作者:陈悟为 薛源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细则细化了优先权制度的配套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对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即“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细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同时,审查指南还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了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同样的细化,明确了可以增加或改正优先权的情形。
细则中增加第十八条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6、《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五):专利申请延迟审查制度
作者:李海峥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5日,中国正式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在《海牙协定》中,包括有延迟公布的规定,即申请人可请求对专利申请延迟公布。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类似制度的设定有所不同,如韩国采用三轨制审查模式,即加快、常规和延迟三种选择,《欧洲专利公约》同样规定了审查请求期限的延长,但具体实施方法具有一定差异。在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修改前,我国只有加快审查(专利高速公路、优先审查、快速预审、提前公布)以及正常审查两种审查速度可选,对于审查进度的把控手段较为有限,专利延迟审查制度是对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可以更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7、《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六):专利复审制度
作者:李月春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六十七条相比于修改前,将原本只是部门规章规定的依职权审查原则,提升到法律规定的层面,提高了依职权审查的地位,也是对审查员复审工作的一个指导方向。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许可依职权审查,主要出于提升程序效率和保证专利授权质量的双重考虑。在《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中,对于依职权审查也进行了修改。
本次细则修改将原细则第62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内容删除。审查指南中,对该内容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具体为,“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转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前置审查意见”。即增加了依职权审查。
8、《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详解(七):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修改
作者:付文虹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本案为日本特许厅对于“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的判决,其要点在于,若专利不具有能够作为知识传递给第三者的客观性,其实质为一种技能,则不具备产业上的可能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案件解读
1、从中国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第一案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作者:郑佳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张巍巍 广东君龙(坪山)律师事务所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将原研药厂和仿制药厂之间的侵权纠纷前置到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阶段的制度,即原研药上市时,原研药企须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信息;药企在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时,亦须在该平台做出声明。根据登记的信息以及声明类型,双方再决定是否通过诉讼或行政手段解决早期纠纷。
本文涉及的案例来自新《专利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例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诉讼案件以及该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案件,通过分析该诉讼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时,一定要充分评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仍然可以覆盖正在进行或者可能进行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2、国外专利案例解读(四)日本特许厅公报专利案例解读,グリップ補助具操作方法
作者:刘思渊 司重阳
本案为日本特许厅对于“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的判决,其要点在于,若专利不具有能够作为知识传递给第三者的客观性,其实质为一种技能,则不具备产业上的可能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实务详解
1、未经授权的模型车会构成商标侵权吗?
作者:郑悦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多种多样的模型车(真车的等比例缩小复制品)不但深受小朋友的喜欢,也被很多成年人所收藏。既然是真车等比例缩小的复制品,这些模型车上必然带有真车上的商标。那么,如果没有真车制造商(车企)的授权,这些带有真车制造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模型车是否侵犯了真车制造商的注册商标权呢,尤其是当真车制造商在第28类玩具或更明确的“娱乐或收藏用的汽车或其他车辆缩比模型”等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时候?笔者认为在模型车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了模型车制造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且在模型车包装盒上有类似澄清声明“对汽车制造商名称、标志、型号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为了说明目的。不意味着该模型车是这些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的情况而言,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作者:洪敦福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纵观近几年的消费市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巨大,但是也随着短视频崛起带动互联网流量带来的消费经济进一步繁荣增长。据公开可查数据新消费品牌百强榜单中的TOP100品牌,其中上市公司有14家,其余非上市公司有86家,上市公司占百强榜14%;同时,关于新消费品牌的消息铺天盖地,有关于融资的、有推出新品类的,还有各种营销推广活动,可谓层出不穷、目不暇接!然而,何谓“新消费品牌”?其特征又是如何?以及对于新消费品牌的品牌保护又有什么特点呢?
3、浅析商标审查过程中误认条款的严格适用对既有注册商标使用的影响
作者:鲁飞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
自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以误认条款驳回商标申请的情况日益增多。其中有一种情形对既有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的影响较大。即曾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本文简称“原注册商标”),再次以相同或基本相同(仅改变原商标字体)的标样(本文简称“新申请商标”)进行申请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一条款给予以驳回。且即便该类商标进行复审,其成功的案例也少之有少。这就给原注册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困惑,即新申请商标因为误认条款被驳回了,那之前核准注册的原注册商标还能否继续使用?
4、于春博:这样也能侵犯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切莫忽视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随着国家层面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许多企业都关注到专利侵权的风险规避。尤其是在技术集中的领域,越来越多的科技类企业意识到,专利侵权往往是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风险。尽管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实操层面,我国企业仍然会面临一些专业问题。
例如有些企业已经初步认识到风险专利的保护范围,知晓全面覆盖原则,自以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因为缺少权利要求中的某项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然而,在侵权诉讼中,尽管被诉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技术特征,仍然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一种典型情况就是,这些缺少的技术特征,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此时,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认定,往往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胜败关键点。
作者:黄小栋
在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指基于审查员通过检索后所认定的与申请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重新确定的该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审查员在检索后认定的与申请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导致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通常不同于申请人所宣称的技术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应该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评价创造性。
6、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
作者:黄小栋
新的审查指南在创造性评价的三步法中明确指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目的是避免在创造性评价的第三步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逻辑陷阱,从而错误否认发明的创造性。
7、摄屏真的侵权吗?
作者:黄艳芳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盗版制品产生,所限制的行为是录音录像。而拍照,既不是录音,也不是录像,并非《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制的行为。因此,拍照摄屏行为并未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作者:秦雪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以下简称商标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同时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作为商标授权确权审查中的绝对理由条款,商标法禁止将一定范围内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防止商标权人不正当地垄断公共资源。地名作为指代特定地理区域的一种符号表达形式,如若为个人所独占,势必影响社会公众使用地名的表达自由。二是防止商标权人通过占用地名误导公众。地名还可能直接指代出产特定品质商品的产区,如商标权人提供的产品并非来源于该特定产区,社会公众将可能基于对商品品质、商品来源的错误认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结果。三是维护商标的显著特征。地名对地理区域具有指代作用,如果商标标志从整体上即可无歧义地指向地名,显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但最高法院商标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同时规定,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前述地名和其他要素组合而成,如果可以从整体上实现与地名的区分,即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是因为,诉争商标已经通过增加其他构成要素等方式,保持了与地名之间的必要距离。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时,不再因此而产生地理位置上的联想,也不会影响其他社会公众使用地名的表达自由,进而避免了诉争商标申请人借助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不正当地挤占公共资源的可能性。
产业发展
1、李扬:《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一站式解决背后的经济学逻辑》
作者: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所指的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一站式解决,特指Avanci作为一个客观、中立的平台,于2023年8月开始针对汽车制造商推出的一种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
Avanci针对汽车制造商推出的5G标准必要专利一站式解决方案,完全符合以尽可能少的交易成本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结果的经济学逻辑,在5G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汽车制造商之间架设了一座最便捷最经济的许可桥梁,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许可市场的不确定性,实现了5G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足够创新回报,以及汽车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生产销售联网汽车不必担心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和诉讼的预期,不失为汽车制造商获得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一个可选项。我国汽车制造商应当尽早关注,并且争取获得Avanci推出的early adoption plan中的优惠政策。与市场为敌,与经济学为敌,总是期待幻想中的“父亲”给糖吃,并非商人应有的选择。放眼国内外市场,才是正道。
2、从口腔CBCT巨头专利之争,看产业升级下企业的迭代发展
作者:Dora
在科技发展的浪潮下,产业升级、新老迭代的故事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医疗器械产业是现代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材料技术、前沿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交叉融合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已成为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技术的更新、商业的竞争,往往伴随着知识产权的纠纷,构成企业发展故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最近两年,同在安徽省合肥市,直线距离仅17公里,且同样涉及口腔医疗领域的一家上市企业与另一家新兴崛起的独角兽企业之间的竞争正在徐徐展开。
商业秘密
1、浅谈“商业秘密窃而未用”的几种客观原因
作者:牟子健
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泄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侵犯商业秘密,即便没有使用,但是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脱离了自己控制与管理,随时处于一种高度危险的状态,从纯商业角度来说,如果泄密,意味着这个项目,这个产品已经“完了”,就好像狼虽然没有吃掉羊,但是羊已经被狼咬死了。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市场推广,损害了权利人因商业秘密形成的时间与成本上的竞争优势,某些“窃取的商业秘密不使用”本身就是“进行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当然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侵权人“窃取商业秘密而未用”这种情况,主观上可能会有很多种原因,本文不做探讨,这里仅向读者介绍几种造成“商业秘密窃而未用”的客观原因,暨侵权人为什么没有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为什么没有将非法获取的“技术、方法、配方、结构、材料、样品、工艺或其步骤、算法、程序、大数据等”投入商业运行。
鉴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中关于认定是否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有区别之处,本文仅在民事案件层面就侵权人“商业秘密窃而未用”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2、商业秘密诉讼中关于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探讨
作者:潘聪 李畅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诉讼中,秘点是核心的争议焦点,其具体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能够获得载体的支撑、是否满足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会多次修改秘点内容,此时会牵涉到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问题,在诉讼各方之间势必会产生非常大的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原标题:2024年2月热门投稿文章【合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24年2月热门投稿文章(合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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